3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起草了《证券从业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简称《测试实施规则》),共计共六章53篇文章。 重点关注考试分类、考试目的、报名条件、绩效管理模式、考试纪律等方面的细节。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调整为职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
据悉,为贯彻落实《证券法》等规定,规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和测试,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能力测试细则》。
据了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已实施20余年,为证券行业从业人员的选拔提供了“准入门槛”。 约有100万人进入证券行业从事证券业务。 同时,一大批社会公众通过考试学习和掌握了证券法和基础知识。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对培育资本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变化,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新《证券法》颁布实施,证券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 通过考试不再是从事证券业务的必要条件。 以资格管理为主的考试管理制度明显滞后于形势变化,急需相应调整和完善。
《能力考试细则》将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调整为非准入专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 明确,考试分为两类: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和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考试。
其中,员工职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包括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和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 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分为一般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和特殊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一般业务能力评价测试成绩符合基本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可以报名参加专项业务能力评价测试。
考试科目方面,在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估测试中,一般业务水平评估测试对应两个基础科目,即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对应的专业科目包括:投资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出版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等。
高级管理人员能力评价测试中,一般高级管理人员能力评价测试对应的科目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能力评价测试; 专项高级管理人员能力评价测试对应的专业科目包括合规管理人员能力评价测试、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测试等。
对证券从业人员检查目的的调整也是《测试实施细则》的一大重点。 调整前,检查的主要标准是从业人员的相关基础知识。 调整后,将更加注重其专业能力是否满足岗位要求。 从而进一步丰富了从业人员能力水平的评价方法。
协会指出,新证券法规定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必须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相应的《考试实施细则》将考试目的调整为主要考核从业人员的相关基础知识,转向全面考核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是否满足行业和相应岗位的要求。 规定测试结果是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应证券业务的能力。 专业能力参考。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一年
符合条件的,可以免试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业务(产品)创新丰富。 从业者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新规则、新业务、新产品,才能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财富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 ; 同时,为引导社会公众理性“研究”,《考试实施细则》结合历届参考人员就业状况和证券行业人才实际需求,借鉴其他能力评价考试,对报名条件和分数管理制度,并设定分数有效期。 。
具体来说,在报名条件方面,《考试实施细则》强调,报名参加一般业务能力评价考试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或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并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 或曾就职于证券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这也意味着在校学生的注册可能会受到限制。
在绩效管理体系方面,《测试实施细则》也做出了更加具体的安排。
首先是合规标准的定义。 《考试实施细则》规定,符合基本要求的考试成绩是指“参考科目试卷准确率达到60%以上”。 一般业务能力评价考试成绩达到基本要求的,一年内《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两门基础科目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基本要求。
二是成绩有效期的确定。 《测试实施细则》规定,测试结果自获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通用能力评价测试成绩的有效期自《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两门基础科目中最后一科达到基本要求之日起计算。 考试成绩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作为注册时相应职业能力等级的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执业者在成绩有效期内注册为执业者,则相关考试成绩在执业期间继续有效; 从业人员因辞职等注销注册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科目,相关考试成绩自注销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同时,为了管理好新旧系统的衔接,《考试实施细则》还对考试合格的人员(凭本办法注册为执业人员的除外)规定了五年的过渡期。已取得成绩并正在执业),适合有志于进入证券行业的人士。 老牌考生都预留了一定的准备时间。 同时,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改革科目成绩接口安排》确定了2015年改革前相关科目成绩的过渡安排。
《考试实施细则》根据近年来发现的考试违规行为和新特点,对违规行为责任进行分类细化,力求处理更加准确、合理。
具体来说,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处理类别将调整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类,并采取取消现场结果、取消全部检测结果等相应措施。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测试。 违规行为特别严重的,取消全部成绩,并禁止学生5年内参加考试。 同时强调,上述违规信息将纳入证券行业职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
《检测实施细则》还明确,检测违规次数由原来的17条增加到21条,新增被判定检测结果异常且未按要求重新参加检测的情况属于“轻微违规” ; 新的情况是可以在测试过程中进行审核。 与纸质材料相关的情形被列为“一般违规行为”; 新增的两种故意损坏、毁坏考试设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在工作人员协助下作弊的情况属于“严重违规”。
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职业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以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业人员。 规格。
《管理办法》规定,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可以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能力评价测试,作为参考,证明: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
更令人担忧的是,《管理办法》还规定,部分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可以免予检查。
根据《管理办法》,具有10年以上国内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与拟任职务相关工作经历,且从未受过行政管理处罚的人员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的,有资格担任拟任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或者具有相当的管理经验; 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不参加行业协会级组织。 评估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