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统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人事部、建设部.
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 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
建设部负责制定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试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中国房产经纪人协理证,统一规划、组织或者授权组织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前培训等相关工作。 。 考前培训遵循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
通过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统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人事部、建设部. 该证书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考试科目
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的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房地产经纪概论》和《房地产经纪实务》。 考试为期四个半天,每个科目持续两个半小时。
报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
(一)具有大学学历,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行业3年以上。
(二)取得学士学位并工作满四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行业二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毕业,并工作满三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一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一年以上。
(六)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并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的,可免修《房地产基本制度和政策》科目。
上述注册条件中的学历或学位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正式学历或学位; 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工作的总时数,截止日期为2009年年底。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的通知人事部 国台办关于根据《关于对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2007年] 78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港澳台居民中国房产经纪人协理证,在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时须提交个人信息。 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相关专业年限证明等。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考试科目
全国房地产经纪资格统一考试设有“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和“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四个科目。
考试时间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通常在每年10月举行。
考试大纲
1、房地产行业
掌握房地产行业的概念、细分行业、房地产监管制度。
熟悉房地产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地位和作用。
了解房地产行业的历史沿革和房地产生产方式的变革。
2、建设用地制度及政策
了解农用地征用政策法规、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概念和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和划拨土地管理。
熟悉土地使用权配置的含义、农地征用补偿范围和标准、闲置土地的处理。
了解现行土地所有权制度、农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农地征用工作程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管理。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和政策
了解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形式、标准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
熟悉城市房屋拆迁程序及纠纷解决。
了解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和管理制度。
4、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政策
掌握城市规划的基本概念、内容以及城市规划的实施。
熟悉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建设工程招标与施工监理、建设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
了解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收藏家退了
5、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和政策
掌握房地产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的政策法规、房地产广告相关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熟悉房地产开发概念、房地产开发项目确定原则、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了解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等级和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程序。
六、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和政策
掌握房地产交易的基本制度、房地产转让的分类和政策规定、房地产抵押的政策规定和实施要点、房地产租赁的政策规定。
熟悉房地产交易与转让、抵押、租赁的概念以及房地产租赁的分类。
了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七、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及政策
掌握不动产权属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几种专项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不动产面积的计量。
熟悉房地产测绘概念、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内容。
了解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概念、任务、目的、意义和原则,房地产档案的特点和功能。
八、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及政策
掌握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人注册条件、房地产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房地产经纪人专业技术能力要求、房地产经纪人自律等内容。地产代理服务业。
熟悉房产经纪人资格考试的申请条件和房产中介服务收费的内容和标准。
了解房地产代理服务的概念、特点以及房地产估价师的相关规定。
九、物业管理制度及政策
掌握物业管理的主要环节以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熟悉物业管理资金来源、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构成、创收性物业管理费构成、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了解物业管理的概念、性质和基本内容。
十、房地产税制及政策
了解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等相关规定以及房产税优惠政策。
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有关规定。
了解税收的基础知识。
11.房地产金融制度和政策
了解房地产贷款的种类及相关规定、个人住房贷款种类、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和利率。
熟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税收政策。
了解住房公积金的性质、特点、征收、提取和使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丢失和更换
房地产经纪人登记证不慎丢失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补发:
1、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损失声明
遗失声明应当包括:证件持有人姓名、性别、遗失证件姓名、登记号码、证件有效期。
2. 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应填写《房地产经纪注册证补发(补发)申请表》。 该表格可从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站下载。
3、准备以下申请材料
(一)《房地产经纪注册证补发(补发)申请表》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3)刊登损失声明的报纸原件两份(报纸原件必须是整版,并能看到报纸的名称和版式)。
4、提交申请材料
报失后30日内,请携带上述材料到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所在地(简称登记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详细的注册受理部门信息可参见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站。
5. 处理期限
登记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核意见报送中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协会。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程序。
6. 领取新证书
房地产经纪人可以到登记受理部门领取登记证。
需提供证件号码,然后在省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挂失广告,最后申请补发。
证书管理
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机构将取消其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连续离开房地产经纪岗位2年以上(含2年)。
(四)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经纪行业管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