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流程
为适应少数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的需要中国教育考试中心,建立适合少数民族地区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科学评价体系,全面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改革。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在少数民族地区,提高少数民族实际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适应他们的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交往的需要。 2001年正式启动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少数民族汉语水平考试”,简称MHK)项目的开发,并于2002年10月24日发布了《关于试行少数民族汉语水平考试》的通知。关于全国有关省市少数民族汉语水平考试的实施办法》(交民函[2002]7号)发布。 自2003年起,全国汉语考试在吉林、青海、四川、内蒙古、新疆等相关省区推广,随后应用于高考、中考、学业水平质量监测、社会化考试等领域。和其他领域。
从2009年开始,全国汉语水平考试的考试实施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具体负责。 主要职责是制定试题,建立和更新题库,修订大纲,组织有关省、地区和考点的考试管理。
二、项目概况
全国汉语考试是结合我国少数民族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特点,测试考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的国家标准化考试。 主要测试考生实际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交际的能力,包括考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 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完成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交往任务的能力。 全国汉语考试是评价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可靠、有效、权威的工具。 考试成绩客观、准确地反映了考生实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 通过考试获得的相应等级证书是考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的证明。
汉族考试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推广力度,建立适合少数民族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科学评价体系,全面提升少数民族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水平。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改革。 它促进了民族教育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学习者的学习负担。
三、考试对象
少数民族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学习者。
4. 考试内容
考试项目包括听力理解、阅读理解、书面表达、口语表达四个部分。 通过测试不同的语言技能,综合考察考生用国家通用语言进行交流的能力。
5. 考试目的
1.为有关部门在招生、招聘、人事任用等决策过程中评价考生国家通用语言能力提供参考依据;
2、为各级各类学校允许学生免修相应课程提供参考依据;
3、为教师资格评价提供参考依据;
4. 为相应教学机构的教学效果评估提供参考依据;
5.为少数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质量监测提供评价依据;
6、评价考生在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不同阶段是否达到了预期的学习目标,帮助考生了解学习过程中的学习效果。
六、等级标准
全国汉语考试从低到高分为四个相互关联的级别。 考试合格并达到一定等级标准者,颁发相应等级证书。 从一级到四级,考生国家通用语言水平的提高不仅体现在语言知识的不断积累和增长,更体现在语言交际能力的不断提高。
1、增加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语法知识;
2、可以完成的语言交际任务从简单到复杂;
3、能够理解和表达的语言内容从具体到抽象;
4. 随着听、读等国家通用语言理解能力的提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进行表达的能力也逐渐形成和提高。
七、考试依据
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考试大纲
八、检验方法
“全国汉语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两部分。 口试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在计算机上进行。
9. 成绩证书
1、《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证书》分为笔试等级证书和口试等级证书两种。 考生必须按照考试要求参加笔试和口试。 笔试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级别笔试证书,口试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级别口试证书。
2、笔试成绩包括总成绩和听力理解、阅读理解、书面表达三项单项成绩。
3、笔试和口试成绩的总成绩和单项成绩以标准成绩的形式报出。 各级别笔试单项成绩为100分中国教育考试中心,总成绩为300分,口试成绩为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