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安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满足公众多元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和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安阳地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以下简称网络出租车)经营服务的,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搭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合格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航出租车预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搭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运营和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按照优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企业按照市场规则合理确定运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网约车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企业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网约车运营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并有能力向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等相关监管部门提供服务以及依法检索、查询相关网络数据的互联网信息 信息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与出租车管理部门监管平台连接,服务器设立在中国大陆,有网络安全管理系统以及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三)采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并提供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当地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及登记证书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应当保留并设置。 、交易补偿制度等信息。 如果开展预付业务,还必须提供与储备银行的储备金管理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证制度;
(五)在市域内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和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投资者投资网约车业务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网上预约出租车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及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果是分支机构,还须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办公场所、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获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证明材料;数据库访问状况说明、在中国大陆设立的服务器的说明,以及依法建立、实施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
(六)采用电子支付的,应提供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运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证制度等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前款第(五)项、第(六)项相关在线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提供。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交通、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进行审核鉴定,并提供相应的鉴定结果,全国有效。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注册地以外从事网约车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相关的网络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车管理部门审核。
第七条 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明确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2024年安阳驾驶人网上预约系统,并发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省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登记,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须遵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自正式联网之日起30日内,向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向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报告,说明相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车主、驾驶员,并作出处理。向公众公布。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退还原发证机关。
第三章 网络招聘车辆及司机
第十二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7座及以下客车;
(二)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具有行车记录功能的紧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行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1.按照优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网约车车辆裸价高于我市巡航出租车标准,车辆登记年限不超过5年;
2、车辆登记地为安阳市辖区,须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3、车辆经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出具《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4、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xx年第1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文件要求,确保网约车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根据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对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登记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明》出租客运。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C2级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期无记分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考试合格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司机资格证书》。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2024年安阳驾驶人网上预约系统,应当确保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保证其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合法运营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为充分保障乘客权益,网约车平台及运营车辆必须购买相关保险,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向网约车平台报送车辆相关信息。出租汽车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资质,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工作时间、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义务。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维护和保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操作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确保驾驶员线上提供服务的人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人是一样的。 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是同一人,并将驾驶员的相关信息报出租汽车管理部门。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记录和备份司机和网约车用户在其服务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互联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驾驶轨迹日志等数据。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量、定价办法,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制度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收集、记录司机服务信息。 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货运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由司机向乘客提供出租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公布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详细计量计时办法,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接受计量监督。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犯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企业必须执行我市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得随意改变所辖车辆的收费标准,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对违反价格管理的违法行为,按照价格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超出许可经营范围的,其起止点应当在许可经营范围内。
网络预约出租车不得同时接入两个以上在线服务平台。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依法在提供服务所在地缴纳各项税费。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风险抵御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和司机提供符合运营服务标准的运营服务。 不得在途中遗弃乘客或故意绕道。 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不得对其服务质量进行举报、投诉,不得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的评价。 乘客进行报复。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显着告知收集司机、网约车和乘客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未经信息主体明确同意,网约车平台企业不得利用个人信息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企业收集司机、网约车企业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出提供网约车服务所需的范围。
除依法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企业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网约车平台企业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信息。司机、网约车和乘客的账户以及地理位置。 不得泄露地理位置、出行路线等个人信息,如地理坐标、地理地标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规定。 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及产生的业务数据应在中国大陆地区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泄露。
网约车平台企业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和其他团体、组织发布不良信息提供便利,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屏蔽此类信息。有害信息的传播。 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业务服务。 不得以私人乘用车共享名义提供网约车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司机不得通过未取得运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和诚信评价办法》和《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管理规定》,加强服务质量和信誉评价,依法处理违法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客运服务评价等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进出的重要依据。
严禁网约车企业擅自从事拼车形式的经营活动。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设立游轮车在线预订功能,不得更改订单,确保公平竞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监管平台,与网约车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共享信息应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
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当地网约车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评估结果、乘客投诉处理等信息。
出租汽车管理监管部门、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查阅、审查辖区内网约车平台企业登记、经营、交易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三十条 出租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企业、网约车和司机的资质审核和发证管理。
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对网约车服务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 重点抽查遵守法律法规、安全运营、文明服务、信用评价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 通信主管部门、公安、网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企业非法收集、存储、处理、使用相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规定、对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对利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不良信息或者为发布不良信息提供便利的公司、个人和其他团体,将依法查处,并予以配合会同出租车管理部门对发现违法违规的网约车平台企业进行处罚。 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和查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二条 发展改革(价格)、交通、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责任,不定期开展网约车经营执法行动。 有关监督检查,或定期配合出租车管理部门对相关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和合规认证,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企业和司机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同时,网约车平台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三十四条 出租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企业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录,加强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