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教育部、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考生的监督。家长及各界人士。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广东行政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家标准代码:12577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西28号,邮政编码: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制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挂靠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学院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证书:按照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获得我校正式学籍,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授予毕业证书。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广东行政职业学院,证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文凭。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相关招生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及实施细则。 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 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制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办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督导组,对招生工作进行督导。 录取期间,成立信访小组,指派专人处理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原籍省份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招生批次:广东省文理科招生批次为专科A线第三批。
第五章 入场规则
第十六条 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招生制度。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办的相关政策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德才兼备的学生。 、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以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为基础,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广东行政职业学院分数线,制定具体招生标准,按文理科分类招生。
第十八条 选拔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确定。 选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 我院将根据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考生通过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院录取要求的,我院将从中择优录取根据自己的意愿从高分到低分。 。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照考生填写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 当第一志愿招满后,按照第二志愿录取,以此类推,不设专业优先等级。 按照考生填写专业的顺序,高考总成绩相同的,高考总成绩最高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未全部录取时,如专业调整,将根据考生总成绩和单科成绩转入招生计划中有空缺的专业。 否则,该候选人将被撤回。
第二十二条 相关科目及外语要求:
学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因此建议非英语考生谨慎申请。
第二十三条 在广东省,高中毕业生报考我院文理专科,三项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必须全部取得成绩,其中至少一项达到C级以上。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名)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优先录取。 专业招生时,同等条件下,已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优先。
第二十四条 加分的认可程度和录取政策的考虑。
经省招办当年核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加分照顾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 经国家、省招生办审核合格,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广东行政职业学院分数线,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发[2003]3号)执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体检取消乙肝检测问题的有关规定按(教办[2010]2号)执行。 残疾考生生活生活能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可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 新生录取后,学院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根据《关于取消入学体检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生身体健康状况将重新进行检查。 对体检不符合要求或不适合就读已录取专业的,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变更或取消专业。 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
1、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社区管理与服务、金融保险、投资理财、市场营销、工商管理、酒店管理、文秘、法律事务、秘书等专业每生每年4500元;
2、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电子商务、会计电算化、国际经济与贸易、商务英语、旅游英语等专业每生5500元;
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年900元。
第八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一)国家助学贷款,国家规定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
(二)学院对特殊困难学生给予不同层次的适当资助。
(三)建立“绿色通道”,保障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四)学院设有勤工助学机构。
(五)学院每年评选各类先进学生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二十九条 招生工作监督和申诉
监督投诉联系部门:中共广东行政职业学院纪委
联系人:林老师
监控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