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计算机化考试报名系统管理的统一要求,自学考试的管理模式由原来的专业管理转变为课程管理。 我省现行的管理方式已不再适应新的管理模式。 有必要对《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规则》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希望各招考机关、各考试学校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
附《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细则》
2007 年 4 月 1 日
随附的: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自学考试报名管理是一项严谨、复杂的管理项目。 为加强我省自学考试报名管理,使其逐步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考试质量,根据我省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根据国务院和教育部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规定,根据《注册考试管理规定》教考发〔2006〕3号的要求,结合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自学考试报名考试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承担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其他形式的考试。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领导
第三条 我省自学考试报名管理工作由省招考办公室统一领导。 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并存,最终将过渡到仅保存电子文件的管理方式。 纸质档案由市(地)招考办公室管理,电子档案由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管理。
第四条 省级管理项目包括:计算机考试报名数据库全部信息、电子档案、毕业证书清单、专业证书清单、违纪考生名单、转学考生原报名名单、各市(州)定期考试报名管理工作进行检验、验收; 市(地)级管理项目包括: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包括转学、档案比对等)、毕业生名单、转学考生登记名单; 主考学校管理项目包括:实践课程考核结果、主考学校考核的课程考试结果、毕业生名单等。
第五条 纸质档案的管理由市(区)招考办公室领导,市(区)招考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实践环节考核结果和主考学校考核的课程成绩由主考学校自学部门领导。考试时,主考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将指定专门的人员专人负责管理。 各市(州)考试档案管理人员和考试学校课程考核结果管理人员名单报省招考办公室备案。 计算机化考试报名数据库由省招考办公室专人管理。
第三章绩效管理
第六条 省招考办公室统一管理全省自学考试成绩,负责录入每次考试成绩,并将考试成绩发放至各市(州)普通考试报名数据库招考办公室通过“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各市(州)招考办公室负责向考生公布成绩。 考生还可以通过以下网站在线查询考试成绩:。
第七条 实践考核由主考学校组织实施,省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 考核结束后,考核学校负责将成绩数据报省招考办公室审核备案。 主考学校自考办公室负责向考生公布成绩。 ,考生还可以通过以下网址在线查看考试成绩: 。
第八条 我省合格课程的有效期为八年。 具体实施办法见《关于自学考试“合格课程有效期八年”的补充说明》。
第九条 考生可以在每次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报考的招生办公室提出“综合成绩申请”。 逾期申请将不被接受。
第四章 档案
第十条 报名考试档案管理是自学考试报名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我省的管理方式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 纸质档案包括:考生有效试卷、《考生报名表》、考试期间奖惩记录、练习报告表。 豁免审批表等; 电子档案包括:考生自然信息、考生考试成绩信息、实践考核结果信息、免试及本科资格审核信息、考生诚信记录、考生毕业信息。
从2004年10月起,我省不再为考生建立纸质档案。
第十一条 各市(地)招考办公室应当按照计算机考试管理和报名系统的要求,为所有报名自学考试的考生建立电子档案。 电子档案由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管理,电子档案数据记录在省自学考试系统中。 以考试报名数据库为准。
第十二条 自2004年10月起,全省考试行政和注册管理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 及格分数和纪律分数的处理黑龙江自学考试信息港,计算机考试管理数据库以《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科考生笔迹确认及答题卡》和《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为依据。 《考生缺席及违规记录表》将作相应处理,有效数据存入计算机考试报名数据库。
第十三条 存放纸质档案的档案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人,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室条件应通风、防潮、防火、防盗,配备电子监控设备,并须存放一定数量的防火设备。 确保安全和保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课程免修和本科生资格考试
(一)首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且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应当办理免试手续; 符合本科申请条件的,应当办理本科资格审查手续。
(二)考生应在每次考试报名期间到受理报名的招生办公室办理免试或本科生资格审核手续黑龙江自学考试信息港,并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黑龙江省自学考试免试及资格审核表》。本科生报考资格审查表《表格》,市(区)招考办公室根据《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试实施细则》和本科生申请条件进行审查批准,然后报省招考办公室批准。
(三)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凭批准的《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试及本科生报考资格审核填表》在机考报名数据库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五条 经国家考试委员会、省自考委员会批准暂停的专业(中医本科、专科专业除外),在校考生尚未毕业的,可以继续参加考试。按照停课专业课程替代原则并符合专业考试计划毕业条件。 可以颁发毕业证书。
第6章 转学考试
第十六条 在籍考生离开原申请地点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当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我省接受外省转学考生参加考试。 前提是考生必须在我省报名考试并取得五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我省方可受理并办理匹配事宜。
第十七条 省内转学考试
(一)2004年10月首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仅限使用一张准考证。 他们的考试报名档案是电子文件,不涉及传输问题。
(二)涉及2004年10月以前报名自学考试的考生转学问题,按照《自学考试考生办理省市、省际转学、复试程序说明》执行”。
第十八条 省际转移
(一)在校考生因工作调动、户籍迁往外省等原因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应向受理报名的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 市(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应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档案移送通知书》连同考试报名材料邮寄(或提交)至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后,将其秘密送至考生转入的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同时,其在省内的考试报名信息将在计算机考试报名数据库中注销,转出的档案也将被注销。 不允许转让。
(二)考生准考证由市(区)招生办公室收回,并存入考生考试报名档案。
(三)省自学考试办公室收到外省调来的档案后,对有效期内与我省专业考试计划同名、学分相同的课程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其录入计算机考试管理总数据库。 ,为候选人准备申请程序。
第十九条 合格成绩按照规定过期的,不再转出; 考生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而被停学的,考试成绩不予转出。
第七章 毕业管理
第二十条 自学考试考生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和实践考核,取得合格成绩并取得专业规定学分的,经省自学考试审查批准。委员会(主考官)学校会签)将颁发毕业证书,国家将承认你的学历。
第二十一条 根据计算机考试系统课程管理要求,考生修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并符合毕业条件的,须“申请毕业”:即考生必须向受理报名的招聘办公室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交毕业申请并经确认符合毕业要求的,即可办理毕业手续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市(州)招考办公室对毕业考试档案进行初审。 省自学考试办公室根据《毕业生名单》对研究生考生的考试情况档案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考生,可获得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毕业审查和毕业证书验证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 具体要求执行《黑龙江省自学考试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颁发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毕业手续的,届时不再重新申请,可于下半年参加毕业手续。
第二十五条 毕业证书应当于每年3月15日、9月15日报教育部电子注册备案。
第二十六条 自学考试毕业生毕业日期为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一经颁发,不得以任何理由补发。 考生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士兵证)重新申领毕业证书的,须出示考生报名表原件; 重新申领考生报名表证明的,须向省自学考试办公室提交毕业证书原件。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可以登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 )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查询毕业证书的真实性。 1990年6月至2001年6月毕业年份我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可到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口岸自学考试信息中心()查询。 2001年12月以后(含2001年12月)毕业年份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可登录()、()查询。
第八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九条 电子档案由省级招考办公室管理,市(地)招考办公室只能阅读,不能删除。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借用或者挪用纸质档案。 如有特殊需要检查的,须经市(区)招考办公室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 考生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存在计算机考试管理总数据库中。 计算机考试管理数据库由省自学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 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数据。
第三十一条 参加毕业考试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国家负责、对考生负责、对自学考试的质量和信誉负责,严格按照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考试认真、认真。 研究生档案审核、材料交接、审批、颁发证书等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毕业生审核、颁发证书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区)招聘考试机构可以在保证质量、严格管理的前提下,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市(区)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地方实施细则及相关具体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2007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