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规[2023]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省委、办、局,各省直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的决策部署培训机构广告,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按照依法监管、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调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准入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制度、监督执法机制和组织领导校外培训机构制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制度
(一)依法批准、登记。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为教育行政部门,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相应为科学技术部门。科技、文化旅游、体育。 对经营多种非纪律业务的培训机构,各地要明确主要监管部门和相关协调部门,机构应当同时符合所涉各项业务的审批标准。 各地不再批准新建中小学生学科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前儿童校外培训机构。 现有学科校外培训机构统一注册为非营利机构。 坚持先证后证的原则,民政、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依据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登记,颁发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二)完善分级管理。 省级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在线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依法制定健全相应类别线上线下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或者准入指引。 各区、市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相应线下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标准和审批办法,并向相应省级管理部门备案。 县(市、区)有关行政部门或审批实施机构负责线下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
(三)实行“一分一证”。 校外培训机构在本县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的,必须经批准。 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培训点的,须经分支机构、培训点所在地县(市、区)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审批实施机关批准。 设立分支机构、培训点的,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四)注重教师管理。 各有关行政部门要会同检察、公安等机构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定期入境查询和禁止就业制度,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配备专职、兼职人员。与培训类型、层次、规模相适应的兼职教师。 建立健全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和退出机制。 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科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 从事学科培训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非学科培训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 教学、教学、科研人员的姓名、照片、任教班级和教师资格信息必须在机构网站和培训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必须在机构内部公示。 校外培训机构在境内聘用外籍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严禁聘用外籍人员到境外开展培训活动,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要及时辞退。
(五)落实安全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地、设施和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安全防范、消防、传染病防治、环境保护、食品经营等方面的规定。等以及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线下培训机构的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必须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涉及食品经营的校外培训机构还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手续。 线下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半地下室、地下室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 门窗不得有影响逃生、消防、救援的障碍物。 同一训练期间每个学生的训练室平均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平方米。 在线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网络安全要求。
2、完善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制度
(六)检查培训教材审核情况。 各有关管理部门要成立校外培训教材审核专家组,坚持编写、使用的内容全部审核,确保培训教材思想性、科学性、适用性。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教材内部审核制度,选拔成立内部审核小组,对培训教材进行全面审核。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培训项目和内容设置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 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学科培训教材不得超过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 非学科训练材料应当与训练对象的年龄、体质、认知水平相适应,符合其身心特点和教育规律。
(七)规范招生宣传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如实制定招生简章,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招生简章必须注明校外培训机构全称、批准文号、办学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款方式、服务承诺等,自觉接受监督。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发布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校外培训广告。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相关虚假违法广告。
(八)严格控制训练时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组织专题培训,线下培训不得晚结束。 20:30,每节在线培训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间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00。 学科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等级相匹配。 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县(市、区)中小学同期水平。 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不得留作业。
(九)规范收费管理。 学科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要根据办学成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市场供需状况。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公示相关收费信息,并在培训服务前向学员家长明确。 一次性培训费用跨度不超过3个月或60学时,且不超过5000元。 费用应在培训开始前1个月内预收。 校外培训机构应使用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服务合同主动开具标准化发票(含电子发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格式条款不公平、学科培训机构不落实的情况。政府指导价及其他违法行为。
(十)严禁违规开展培训。 严禁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培训英语作文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辅导、家政、托管、咨询等名义向中小学生提供学科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进入中小学开展学科培训,不得为学龄前儿童开展网络培训。 严禁以学前班、幼儿园过渡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为学龄前儿童提供线下学科(含外语)培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针对学龄前儿童的学科竞赛、等级测试。公众,针对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 中小学教师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组织或者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受聘于校外培训机构。
三、健全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监督和行政执法机制
(十一)实行年检和年报制度。 省级有关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在线校外培训机构年度检查。 设区的市级有关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县(市、区)开展线下校外培训机构年度检查。 有条件的设区市也可以组织开展统一检查。 县(市、区)有关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年检办法,认真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工作。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年度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校外培训机构年度检查结果和年度报告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主流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校外培训机构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吊销许可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实行预充资金监管。 各有关管理部门要督促校外培训机构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存管方式,将存量和增量预付费用全部纳入监管。 推动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全面纳入国家校外教育培训监管服务综合平台,包括培训课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渠道、退款安排、合同使用等内容文本、发票等监管事项,实现校外培训机构课程销售、收费、退课、退款等全流程监管。 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家长充分使用国家平台选课、购课、付费、退款、课程评价、投诉举报等功能,积极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十三)建立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同执法机制。 各地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审批、监管、处罚协调机制,实现部门间违法线索互联互通、监管标准互通、并尽快互认处理结果。 各地要协调优化校外培训行政执法机构职能、资源、执法装备配置,明确相关行政部门校外培训监管执法内部机构,促进上级协调配合。上下级、同级之间、异地之间。 连锁。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非纪律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同执法的组织协调。 各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资质不全、绕圈子开展学科培训、定价不公平、虚假宣传等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招生录取秩序、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强制报告义务。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定期梳理、及时了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部署多部门联合集中整改。 特别要抓紧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等关键时间节点开展专项治理,并向社会通报校外培训情况。 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十四)完善黑白名单制度。 各地将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主要信息在政府网站公示,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报及时更新。 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管理、年检和年报要求,形成负面清单。 对已批准登记但存在负面清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及时从白名单中剔除,纳入黑名单; 对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将严肃查处,列入黑名单。 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鼓励利用信息技术将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等信息归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合规经营与法律。
四、健全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组织领导体系
(十五)加强统筹协调。 各地要把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纳入“双减”工作联席会议机制重要议程,不断总结经验做法,认真研究审批、监管、法律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优化工作措施和方法。 教育通过家长会、家长教师学校等形式,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和人才发展理念,努力形成家校教育的合力。
(十六)明确部门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负责学科型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行政执法、风险防范和处置。 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分别负责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批、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参与无纪律校外培训机构综合审查。 执法、联合执法、协同执法。 机构设置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行政审批、处罚等权力事项纳入有关行政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保障有关行政部门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科校外培训收费政策,并配合行政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信用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重点监管未经批准为中小学生提供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民政部门要做好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建筑安全进行监督,审查和验收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 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加强对线上校外培训的日常监管。 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校外培训机构安全、传染病防治等监管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注册登记,做好其价格、广告、合同格式条款、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校外培训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有关管理部门,指导银行等金融机构管理校外培训机构预缴资金和风险控制,清理整顿校外培训机构。 融资、上市等活动。 税务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纳税情况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 各地城管部门要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监管。 各地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据相关职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工作。
(十七)注重基层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网格化管理系统,对本地区校外培训市场进行日常检查,配合有关县(市、区)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校外培训市场开展联合执法。校外培训市场,加强业主和委托方监管。 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是明确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和个人进行校外培训,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实际情况,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查处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内容。
(十八)加强监督评价。 各地要把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纳入教育督导评估内容培训机构广告,相关结果作为考核、奖惩、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强化教育督导问责,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责任人和地区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过重、群众反映特别强烈。
本实施意见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资金为中小学生提供线上线下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义务教育阶段,以3岁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 为儿童提供线下非纪律培训的机构。 普通高中生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23年5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26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 [2018]9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 年 4 月 26 日
(本文向社会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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