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育培训中心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教师教育培训中心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 为保证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正常教学和科研秩序,根据《淮南师范学院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中心应当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校园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职责
第三条 教务处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主任为组长,成员由教师教育培训中心相关副主任和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 教师教育培训中心隶属于教务处。 教务处处长是教师教育培训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 其职责是:组织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领导,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 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筹集资金,加大实验室安全设施投资建设和改造工作的监管力度。
第五条 教务处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人,其职责是: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包括各项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组织、协调、督促所属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组织实施隐患整改; 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 及时公布并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信息和工作进展。
第六条 培训中心(实验分部)负责人是中心(实验分部)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其职责是:负责建立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组织和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验室安全;组织和督促教师报告科研和实验项目的安全状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整改;
第七条 实验室各使用单位对实验室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其职责是: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 结合教学或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完善实验室相关安全工作。 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 建立实验室物品管理台账; 负责根据实验风险等级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并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定期、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整改; 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所有在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人员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责。 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自我管理,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进行实验,并配合安全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条 培训中心与每位实验室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落实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和项目安全审查制度
(一)建立并实施实验室准入制度。 各单位要结合学科、院系特点,加强对教师、学生、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淮南市教育科研,建立并实施实验室准入制度。 经有关部门或部门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 实验室学习和工作。
(二)建立试点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各单位必须对存在安全风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查。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和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申请或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实验场地或设施时,应建立审查控制流程,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之间的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环保法规提出意见、设计和施工; 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安全验收,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并确定管理和维护人员后淮南市教育科研,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必须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放置在明显可见、易于接近的地方,并指定专人负责并妥善保管。 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借用、挪用各种安全设施。 必须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严禁在楼道内堆放物品堵塞消防安全通道。
(2)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位置,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英语作文,冷静处理。
(3)实验室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实验室内不得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易燃物、爆炸物。
(四)各实验室必须建立安全值班制度。 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妥善存放剩余药品。 值班教师必须配合值班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5)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必须配备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火栓、防火门、防火阀等)、烟雾报警器、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等。根据潜在风险因素发出警报。 、通风系统(必要时增设吸收系统)、防护罩、警示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做好及时更新、维护和修理工作。 保留相关记录以确保其完整性。
第十二条 防盗和安全管理
实验室应当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 实验室大楼等安全关键场所应配备门卫和夜间值班人员。 门卫和夜间值班人员应当按照门卫制度和值班职责,勤勉尽责。 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 一旦发现盗窃行为,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部门。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必须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类仪器设备和安全设施,及时修复有故障的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的维护、修理必须有记录。 特别是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要加强管理; 对于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强电仪器设备,必须保证接地安全,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作为预防措施,对长期使用的设备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单位应加强对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 国家规定的某些特种仪器设备和岗位,需要实行上岗证制度。
第十四条 水电安全管理
(1)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 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载用电。 实验用电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督。 对于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监管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2)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 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电源和电线,不得超载用电; 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必须良好接地,定期检查电线老化等隐患,及时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