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按照定密机关确定。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秘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密级和密级。 国家秘密级。 具体分级权限和授权范围由国家安全行政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按照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单位发生的有关涉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定密权限的,应当首先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机关、单位报告确认; 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机关单位定密的工作直接依据是,应当立即报送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相应保密权限的保密行政部门确定。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六条 国家机关、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管理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管理或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定密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公布。 具体职责是:
(一)审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审查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机关单位定密的工作直接依据是网校头条,并作出是否变更或者终止的决定;
(三)对不清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什么密级的事项,事先制定密级,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