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二审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家长王先生的诉讼,认为郑州大学在发放录取通知书方面的行为不规范,但已尽到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因为虽然西交利物浦大学在2018年底从郑州大学分离出来,但其曾承诺,此前通过郑州大学在西交利物浦大学就读的学生,仍可获得郑州大学的毕业证书,这符合招生和毕业证颁发的基本规定。
但此次纠纷暴露出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以及从合作到“解约”过程中学生权益的保护等问题。
舆论普遍质疑郑州大学是否涉嫌招生欺诈。从中国高校招生规定来看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学费,在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独立之前,作为学校的二级学院,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招生应纳入郑州大学招生,可以分批次安排,也可以单独用代码招生(有家长质疑河南省西亚斯国际学院为什么可以单独用代码招生,单独用代码招生不代表是独立办学,一所学校有多个招生代码很正常)。只要录取的学生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培养、颁发学校毕业证书,就不会有问题。
西亚斯国际学院以郑州大学名义招生,这本身没有问题,这也是很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常见的招生方式。至于“教育部未批准的专业”,需要高校主管部门来应对,招生计划必须经过他们批准后才能发布,如果在学校计划内招生,违反规定,是无法进行学生电子注册的。西亚斯国际学院的问题,法院判决已经指出,不应该发布学院的录取通知书,而应该只发布郑州大学的录取通知书。
但显然,家长们关心的不仅仅是录取通知书,还有目前西亚斯国际学校与郑州大学分离的现状。虽然学生最终拿到的是郑州大学的毕业证,但家长们认为,孩子其实上的是一所民办学校。这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家长们认为西亚斯国际学校的师资队伍与郑州大学相差甚远,毕业证的“含金量”如何保证?第二,西亚斯国际学校独立是合作办学的一种选择,但这不仅仅是学校的事,还涉及师生的利益,学校运营方式转变过程中,学生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
第一个问题,在目前的中外合作办学中其实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一些中外合作项目本身质量并不高,但却借用母校背书,收取高额学费。其实,如果西亚斯国际学院保持原有身份,即使家长对师资队伍和教学质量有意见,也不会引起太多关注。但归根结底,民办身份和二级学院身份有本质区别吗?没有。要解决这个问题,从根本上讲,要消除社会的学术情结,更加注重学校(项目)本身的质量。否则,将会出现很多依赖母校招生、办学的中外合作项目。
对于办学方式的变化,要求高校在招生时至少满足考生的知情权,考生在获得充分信息的情况下可以做出选择。或许在学校眼中,以郑州大学的名义招生、然后颁发郑州大学毕业证,学生和家长不应该有太大的反对意见,但这只是从学历角度看问题,而不是从培养和教育质量角度看问题。当然,学生在选择学校时,也要看学校的具体办学方式和教育质量。因此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学费,如果学校在招生时已经有了“自主”发展规划,就应该告知考生。我国各地教育考试部门也应该明确,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公布相关报考风险提示。
综上所述,此次事件的核心问题不是高校招生违规,而是中外合作办学质量问题,以及考生对学校变化的知情权问题。总之网校头条,高校不能再以学历吸引考生,而必须注重具体的教育质量。而考生在选择大学(及中外合作项目)时不能只看学历,需要综合考虑、慎重选择。(熊丙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