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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理工大学,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校址分为中关村校区、良乡校区和珠海校区:中关村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良乡校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珠海校区位于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金峰路6号。本科基本学制四年。
第三条 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北京理工大学有关学位授予规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实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程序公开,综合考核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六条 北京理工大学成立由校领导、招生办公室、教务处、宣传部、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北京理工大学成立招生督导工作小组,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组长,纪检监察机构相关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学校纪委委员和纪委办公室/监察部专职人员担任工作人员。
第八条 北京理工大学成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华北理工大学录取分数线2024,由校领导、纪委、招生处、教务处、宣传部、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师生、校友代表组成。委员会负责向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建议网校头条,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章制度、决定重大招生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九条 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条 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招生工作组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学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北京理工大学各省、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综合考虑各省高中毕业生数量、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人数的比例、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制定。
第十二条 北京理工大学年度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和省级招生管理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北京理工大学预留计划数量不超过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控制生源质量,解决同分录取问题,预留计划按照集体决策、质量第一的原则使用。
第十四条 北京理工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转学比例。顺序志愿录取批次转学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平行志愿录取批次转学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对部分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华北理工大学录取分数线2024,学校在招生时适当增加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