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接受新生的最重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性质
1.学校全称:周口师范学院
2.学校代码:10478
3.学校性质:河南省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4、学校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路东段
5.证书类型:学业合格者,颁发周口师范大学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招生机构和监督机制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网校头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程序周口师范学院代码,决定招生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招生督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督导,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河南省教育厅下达招生计划,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条件和社会需求,制定省属、专业计划。
第八条 学校按省、专业分批次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由省、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学校还将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入学规则
第九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办公室监督”的招生制度。
第十条 学校申请实行名单清晰化原则,优先考虑第一志愿考生入学和选择专业,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的,优先考虑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 同一学校申请层级下,专业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明确专业申请”的录取原则,其他省市实行“分数优先、按专业申请”的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规定给予加分,并依据立项特征得分情况录取。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总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录取。
第十四条 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和学业成绩均达到招生最低控制分数线,依据学业成绩录取。
报考学前教育(音乐专业)、学前教育(美术专业)、戏剧影视文学专业等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和学业成绩均达到招生最低控制分数线,依据学业成绩录取。
报考音乐学、音乐教育等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30%)录取,且学术、专业成绩均达到学校招生最低控制分数线。
报考音乐表演、音乐表演(地方戏曲)、舞蹈编排等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学术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招生最低控制分数线周口师范学院代码,依据专业成绩录取。
报考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绘画、动画、艺术教育、装饰艺术设计等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在学业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招生录取最低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综合成绩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50%)。
报考广播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学术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招生最低控制分数线,依据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50%+文化成绩)录取。
第十五条 各专业招生体质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质检查指南》执行。
第五章:费用、奖学金、勤工助学等
第十六条 学费标准按照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 住宿费每年为500-1000元,如有调整,以当年河南省价格部门批准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学校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志向奖学金、综合奖学金。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如何发布招生咨询和录取信息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方式包括:电话:-
在线咨询:
电子邮件:
学校网站:
第二十二条 录取信息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二十三条 :在录取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顾问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写申请材料的参考,并不构成学校的录取承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今年我校本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我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废止,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周口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