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校区:西安市长安区西安明德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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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湖校区:西安市莲湖区西北三路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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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咨询电话:(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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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宣传、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录取及相关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招生计划:学校招生计划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分省、分专业制定本校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 学校普通类预留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1%,主要用于调节我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数量的不平衡。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应当严格按照抄报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 入学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学校负责、招生办督导”的原则开展。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照理工科、文史类专业招生。已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照本市高考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招生。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制。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指南》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参加考试所使用的外语不作限制,但学校的教学安排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六条 加分、减分规定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试机关)制定。
第十七条 往届毕业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试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普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从志愿”原则,各专业志愿不设分数差。专业按志愿顺序从高到低排列。如所填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同意专业调整,转入未填专业;不同意专业调整,则不予录取。如总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 普通本科艺术类专业录取:除江苏省播音与主持艺术类专业外,其他省份专业课成绩承认各省统一的“省统考”和“省联考”成绩,不再组织单独考试。如本省有特殊要求的西安明德学院分数线,按当地省级招生办(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考生填报申请,专业课、文化课均达到规定分数线的,考生录取排序方式为: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直至招生计划满员(同时按照各省艺术类招生有关规定执行)。
陕西地区报考我校广播与主持艺术、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的考生,按照高考文化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排序相同,则按专业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江苏省内考生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需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程考试,并取得我校颁发的合格证书。
第六章 毕业及发证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环节,经考试合格,授予西安明德职业技术学院学士学位或者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符合相应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授予西安明德职业技术学院学士学位。
第七章 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艰苦补助、学费减免等相结合的奖励资助体系西安明德学院分数线,在新生报到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1. 国家资助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每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每年。
国家奖学金:一般困难学生每年2800元、特殊困难学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年3300元。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其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军队服役学生国家教育补助标准:每生每年最高12000元。
2. 学校资金
学校奖学金:奖学金设明德之星、中南之星、领航之星、指引之星四个等级,用于表彰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200-2000元。
暂时困难补助金:一项特殊的、临时的、一次性的补助金,用于帮助学生解决在校期间因意外情况造成的暂时的财务困难。
勤工助学: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创新创业精神,提升社会实践能力,学校组织学生勤工助学,并按规定支付报酬。
校内奖学基金: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设立金叶明德奖学基金,提供专项资助网校哪个好,通过无息贷款的方式帮助学生实现读大学的梦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审核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学籍;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不适合在校学习的疾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上级有关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西安明德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