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籍管理规定
(审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升本”专业、“自学助学”专业、“助学第二学位”专业(以下统称自学考试)教学秩序,规范各项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凡纳入国家计划、经省招生部门正式录取、经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批准的三年制专科、四年制本科招生学生网校头条,均可申请参加学校按专业举办的自学考试。学校将根据学生基本情况和专业报考要求进行资格审查、报名、组班。学生入学资格审核由专业所在学院、学校招生就业处、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共同完成。
第三条 学生报考资格:
1.具有一定的经济条件,保证完成学业。
2、品德良好,学习成绩优秀,认真勤奋学习,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3、学生入学须填写《徐州工程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入学申请表》。
4.参加“专升本”和“自学”专业的学生,应按照与普通高中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就读。
第四条 学生一经报名,即取得自学考试相应专业的学籍。学生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课程成绩合格的,取得自学考试资格,自学考试资格由省教育考试院确定。
第五条 在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时到校注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两周内不到校注册的学生,将自动退学。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未按时缴纳费用(未办理缓缴手续)的学生,学校将不予注册,并按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录
第七条 学生须按照专业考试计划和教学安排,在规定时间参加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各门课程(含相关实践课程)的考试、补考,逾期不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每门课程原则上安排一次考试和一次补考,上一学年重考某门课程的学生,应参加下一学年同一门课程的考试。课程考试具体时间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确定,考试地点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安排。考试成绩及时录入省教育考试院学生资助专业管理系统。
第八条 理论类课程、过程性考核类课程、实践类课程、含有实践环节的理论类课程等考试成绩采用100分制。
过程性考核课程和有实践性的理论课程成绩按照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占70%、学校考核成绩占30%计算,学校考核成绩由学生平时综合出勤率;平时作业、测验;期中、期末考试和实践课程考试组成。
实践类课程的出题、考核由省级考试机构组织实施,委托主考试学校负责。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为:优秀为100-90分,良好为89-80分,及格为79-70分,及格为69-60分,不及格为59分及以下。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学制内有效,课程重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计分。
第九条 每学年终对学生进行德育考核,主要考核学生的政治立场、思想品德、遵守法律法规、学习态度等,并将奖励、处罚、重大事件等记录在学生档案中。
第十条 课程考试前,应当检查学生作业、实验、出勤等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参加课程考试资格:
1.累计缺课次数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2. 未提交该课程三分之一以上作业的学生。
3. 实验课缺席,且成绩不合格者。
4. 尚未缴纳本学年学费及其他费用的人。
第十一条 考生如发现成绩有误或对成绩有疑问,可在省教育考试院公布成绩后一个月内到专业所在学院报名,学校招生就业处报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集中核对成绩,考生本人不得核对试卷。如在核对成绩过程中发现错误,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将抽取相关试卷妥善保存,并告知考生正确成绩,保存的试卷将作为毕业时有关方面核对的依据。
第十二条 课程免修参照《江苏省自学考试课程免修实施细则》执行。符合课程免修条件的学生自行申请免修,经专业所在学院批准,学校招生就业处、市自学考试处、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实施。学位课程不得免修。经批准免修的课程,如学校按学年收取学费,课程学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修业期限及重修
第十三条 “专升本”和“助学自学”专业修业年限不得少于两年,“助学第二学位”专业修业年限不得少于两年半。在修业年限的基础上,允许延长修业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在修业年限内,如需继续学习或参加未通过的课程考试,应经专业所在学院、学校招生就业处同意,申请适当延长修业年限。全部课程通过后,发给由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徐州工程学院联合签发的毕业证书。延长修业年限结束后,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仍不及格,未毕业者,学校不再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将颁发实实在在的学历证明或转社会自学、参加相近专业学习、考试。
第十四条 重修课程是指学校按照专业课程考试计划安排并实施教学活动,但学生考试不合格,需要重新安排教学活动的课程。学生须在学期开始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缴纳重修费用。经批准后,取得重修资格。参加重修的学生一般与该课程同年级同学一起上课,并按要求完成作业、考试、实践等教学任务。
第五章 辍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无法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的病史,隐瞒真实情况取得入学资格的。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3.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数(包括缺课课程数)超过该学年考试总课程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连续两周未申请休假而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休假期满后未申请延长休假的。
5.开学后两周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注册。
6. 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学校认为不适合继续培养的学生。
7.申请人申请退学。
第十六条 退学审批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填写《自学考试学生学籍变更申请表》及附所需材料、证明,报所学专业所在学院,经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报学校招生就业处批准、备案、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退学,应当交回学校出具的各项证明,办理退学手续。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学生已缴纳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章 纪律与出勤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规则》。违反规定者,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江苏省自学考试违规处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自学考试专业班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统一或全校性考试,如有违规行为,经查实徐州工程学院最好专业,对在校就读普通高中阶段的学生,按照《徐州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理规定(试行)》予以相应处理;对已完成普通高中阶段学习的自学考试专业班学生,按照《徐州工程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考试纪律处理补充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考勤制度,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教学、实验、实习等均须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到校上课,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除紧急情况外,事后申请的请假无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在校就读普通高中阶段学生的请假手续,按《徐州工程学院学籍管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执行。自学考试专业教学班学生完成普通高中阶段学业后,须向自学考试教学班班主任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经相关学校批准后生效。病假需有医院证明,事假需有单位证明或家长同意。学生请假期满后,须及时退假。需要延长请假的徐州工程学院最好专业,应办理请假延长手续。未经批准旷课或超过期限请假、延长请假的学生,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出勤情况可由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检查,也可由班干部、任课教师检查签字。每学期停课、考试前两周,学院按规定对缺课、逃课学生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休假审批权限为:
校内普通高中学生休假申请审批权限按照《徐州工程学院学籍管理条例(试行)》中“学生休假申请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
完成普通高中阶段学业的自学考试专业班学生的休假审批权限为:
1、请假一天以内,须经自学考试班班主任批准。
2.请假三天(含三天)以下,须经专业所在学院自学考试工作负责人批准。
3、请假三天以上者,须经班主任、专业所在学院自学考试工作负责人签字,报学校招生就业处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逃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其考试资格;经教育仍不改正者,予以开除学籍。
第七章 毕业与学位编辑
第二十五条 获得一级学位证书的学生,经自学考试合格,在规定修业年限或者学校批准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由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徐州工程学院联合签发的毕业证书。专科毕业两年内获得学士学位的,按苏教交[2003]49号的规定,发给本科生就业登记证明。
第二十六条 按照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和《徐州工程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的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个人申请,经学校批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徐州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