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74-84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3年1月10日前言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建发[1998]244号文件《1998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修订计划(第二批)》的要求,由原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74-84修订而成。本规范共分为15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石油库设计所涉及的库址选择、平面布置、储运技术、安全消防、给排水、环境保护、供配电、采暖通风等必要的规定。 由于石油库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属于爆炸、火灾危险场所,本着“安全可靠”的原则,对有关安全和消防问题作了详细规定。本次修订将原国家标准《小型油库、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56-92中关于小型油库设计方面的内容,纳入《石油库设计规范》。1984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共计211条(含1995年部分修订内容)网校头条,本次修订保留91条,修改100条,取消20条,新增73条。新规范与原规范相比,主要有以下三个变化:1、增加了各级油库油罐总容量;2、提高了安全和消防标准;3、内容更加全面合理。 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油库设计规范,总结了几十年来我国石油库设计、建设、管理经验,借鉴了发达工业国家有关标准,广泛征求了设计、建设、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并就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协调,最终经审查最终确定。
根据建设部[2000]87号文件《发文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在正文中以加粗形式标注。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授权,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原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承担。解释单位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7号,邮政编码:。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油库设计规范,如发现有修改或补充,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提供给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以供将来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编辑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编者: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原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 参加单位: 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院 铁道部第三勘察设计院 解放军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院 机械部设计院 国家电力公司西北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 卢万林 韩俊 周家祥 欧庆利 张顺德 纪宏进 吴文革 张建民 王道庆 许文忠 张东明 杨金锋 周东星 李竹轩 肖元华 余鹏飞 1 总则 1.0.1 为了在石油库设计中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方针,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性、可靠性、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长输管道和油气田厂区内的石油储运设施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水封油库和天然洞穴油库。 1.0.3 油库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现行有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油库 独立或者企业附属的用于收发和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润滑油、重油等包装或者散装油品的仓库或设施。 2.0.2 人工洞穴油库 油罐等主要设备位于人工洞穴内的油库。 2.0.3 盖顶油库 置于土质覆盖的罐室内的油库,罐室顶部及周围覆盖土质厚度不小于0.5m。 2.0.4 浮顶油库 Roof tank 顶盖浮在油面的油库。 2.0.5 内浮顶油罐 Roof tank 油罐内部设有浮板的固定顶油罐。 2.0.6 带板顶油罐:无浮室的钢制浮板,边板高度不大于0.5m。 2.0.7 地埋卧式油罐:用直接覆土或用砂(细土)填埋的方式埋入地下的卧式油罐,罐内最高液位低于罐外4m范围内最低地面标高0.2m。
2.0.8 油罐群 被一组封闭的防火隔离带包围的油罐群。 2.0.9 油库 一个或多个油库组成的区域。 2.0.10 油区 一个或多个油库及其配套的抽油站、变配电室和必要的消防设施组成的区域。 2.0.11 油罐 经计算、修约后的油罐公称容量。 2.0.12 油罐室 人工洞穴油库中油罐阀组的操作室。 2.0.13 易燃油品 闪点小于或者等于45℃的油品。 2.0.14 易燃油品 闪点高于45℃的油品。 2.0.15 企业油库 在厂区内设立的专供企业生产的油库。 2.0.16 安全距离 符合防火、环保要求的距离。 2.0.17 铁路石油装卸线及石油库内用于石油装卸作业的铁路线区段。
2.0.18 液化石油气(LPG)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压缩或冷却后为液体,例如C3、C4及其混合物。 3 一般规定 3.0.1 油库的级别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油库级别 级别 油库总容量 TV(m3) 一级≤TV 二级 30000≤TV<三级 10000≤TV<30000 四级 1000≤TV<10000 五级 TV<1000 注:1表中总容量为油库容量与桶装油品设计储存容量之和,不包括零位罐和透气罐的容量。 2 石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时,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容量应计入石油库总容量内。 3.0.2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级,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级 类别 油品闪点F1(℃) A F1<28 B A28≤F1≤45 B45≤F1<60 C A60≤F1≤>120 3.0.3 石油库内生产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3.0.3的规定。 表 3.0.3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构筑物耐火等级 序号 建筑、构筑物 油品类别 耐火等级 1 油泵房、阀室、灌装间、铁路油品装卸加温仓库 A、B2C3 2 桶装油仓库、露天油棚 A、B2C3 3 实验室、计量室、仪表室、锅炉房、变配电室、桶修洗桶间、汽车油罐车、润滑油再生间、柴油发电机房、高架油罐支架(架) 12 4 机修间、设备仓库、泵房、铁路油品装卸栈桥、汽车油品装卸平台、油码头栈桥、油泵棚、阀棚 13 注:1 建筑、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 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构筑物构件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建造。 3 装卸桶装、乙类油品的露天棚承重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露天棚承重结构及顶面的耐火极限不限,但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建造。 3.0.4 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时,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油罐总容量的10%,且不应大于。 3.0.5 油库内液化石油气设施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库址选择 4.0.1 油库库址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交通便利。 4.0.2 企业附属石油库库址应与企业主体工程结合考虑,并应符合城市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4.0.3 石油库库址应具有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宜选在有滑坡、断层、塌方、沼泽、流沙、泥石流和地下矿产开采后可能发生塌陷的地区。人工洞穴石油库库址应选在地质结构简单、岩性均匀、石质坚硬、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应避开断层、破碎带密集区。4.0.4 一、二、三级石油库库址不应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为 9 度及以上的地区。 4.0.5 石油库址设计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库址选在河流、湖泊等附近时,库址的最低设计高程宜高出计算洪水位0.5m 以上。
2 计算洪水位所采用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三级油库的洪水重现期为50年一遇; 2)四、五级油库的洪水重现期为25年一遇。 3 库址选在有明显潮汐影响的岛屿、沿海地区或河口地区时,库址的最低设计高程应比计算水位高1m以上。在无防护海岸,还应考虑浪高。计算水位应采用累计频率为10%高潮位的潮位。 4 当油库有可靠的防洪措施,并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也可选在计算水位以下的地区。 4.0.6 油库厂址应具备生产、消防、生活所必需的水源、电源条件,并应具备排水条件。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