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部发[2004]13号)
第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署(以下简称“环保总署”)的领导下进行。两部委共同组建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环保总署),负责考试相关新政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第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2季度。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考试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式》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剖析》4个课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各课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辅以闭卷笔答形式。
第四条符合《暂行规定》的报考条件者,均可报考出席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五条截至2003年12月31近日,常年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技巧》2个课目,只出席《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剖析》2个课目的考试。
(一)受聘兼任安装工程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二)受聘兼任安装工程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署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轮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考试成绩推行三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出席全部4个课目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课目;免试部份课目的人员应当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课目考试。
第七条出席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考试办公室确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考。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考条件初审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及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考试。
第八条环保总署依据状况确定考点设置的区域和数目。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高校或会考定点中学。考点设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委负责对考试考务的推行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由环保总署负责组织撰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环保总署的名义撰写、出版各类考试教材和备考资料。
第十条坚持考试与轮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出席轮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出席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轮训工作。
第十一条环保总署统筹规划轮训工作,承当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轮训工作的机构,应具有场地、师资等条件。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计费标准,须经售价经理部委批准,并向社会发布2024年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考务管理工作要严苛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机制,违反保密机制,防止泄露,着力做好试题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强化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机制,严厉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造假等违背考试有关规定者,按规定严厉处理2024年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