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教[2011]133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长沙医学院相关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
长沙医学院:
您院《关于申请核准2011年新生收费标准的请示》和《关于申请核准留学生收费标准的请示》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等七部委《2009年关于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不公平教育收费的实施意见》(教建[2009]5号)纠风办、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根据《关于调整来华自费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的规定,经我局对贵院生均教育培训费用进行监督审核,经研究长沙医学院学费,现将贵院2011级新生和留学生的收费有关事项批准如下:
1、贵校2011级新生核定学费见附表。
2.由于贵院已经省教育厅批准,有招收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资格,因此贵院录取的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留学生的学费(含实验材料费)住院费用为每名学生每年3万元。
3、住宿费:普通非公寓宿舍每生每年600元; 6至8人公寓宿舍每人每年800元; 4人宿舍每人每年1200元; 3栋楼4套公寓(带空调)每生每年1600元; 国际学生住宿费为每生每天20元。
4、补考费用:考试未通过并申请第一次补考的学生,不收取费用。 学生申请第二次及以后补考,每科可加收20元。
5、代收费、服务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教字[2010]102号规定执行。
六、2011年秋季入学前已在校就读的学生,学费仍按以往有关规定执行。
七、贵院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按照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长沙医学院学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教育部门的监督。 检查。
八、本批准书有效期三年。
附表:长沙医学院2011年新生学费
2011 年 8 月 5 日
主题标题: 教育费用审批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物价局各直属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2011年8月9日发布
校对:李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