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16年公安院校治安类、
司法警察专业招生办法
为满足公安系统培养专业人才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公安院校招生工作,根据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公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政[2016]19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安院校包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学院、铁道警官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和福建警官学院。其中,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和公安海警学院为现役公安院校。
1. 注册及入学要求
1. 注册要求
凡报名参加2016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且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公安院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2.普通高中毕业;
3.身体健康,符合从事公安相关工作的条件;
4.报考公安院校的未婚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22周岁(1994年9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现役公安院校的,年龄不得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至申请当年8月31日)。
5.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官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福建警官学院公安专业限招收福建省户籍考生。其中,福建警官学院公安专业面向地级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招生,地级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单独编制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报考福建警官学院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具有地级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户籍,并在地级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报名参加高考。
2. 入学要求
1.政治条件。凡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除须按照《2016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思想政治道德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外,还须通过公安机关政治审查。
报考公安院校(不含现役公安院校)考生政审,严格按照公安部《公安院校政审暂行规定》(附件4)要求进行,由考生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统一使用《公安院校政审表》(附件5英语作文网,以下简称《政审表》)。政审须由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由负责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报考公安现役学校的考生,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军队学校招收普通初中、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政治条件规定》执行。考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考生政治审核,使用《公安现役学校招收普通初中、高中毕业生政治评估表》(附件6,以下简称《公安现役学校政治评估表》)。评估表中“走访考察意见”栏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走访填写。县级公安机关须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核意见,并由有关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对异地参加高考考生的政治审查,由考生现居住地(报名地)公安机关向考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发出协助、配合复核函。
2.身体条件。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除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要求的身体健康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70米(报考福建警察学院的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8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体型匀称。过胖或过瘦的判定标准为: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为过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为过瘦。标准体重计算方法:标准体重(公斤)=身高(厘米)-110。
双眼裸视力不低于4.8(0.6)。
无色盲、色弱。
没有听力损失或口吃。
面容特征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或缺陷(如唇裂、斗鸡眼、斜眼、斜颈、各种疤痕等),嗅觉敏锐,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态、罗圈腿,无严重扁平足(扁平足),无纹身,无头发过早变白,无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对于有其他身体缺陷的申请者,招生领导团队将决定其是否具备面试资格。
(2)有关肝功能检查事项(现役警校除外),按照教育部高职学生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就业体检项目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招生就业权益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和《关于明确慢性肝炎患者肝功能异常判定具体标准的函》(教学部函(2010)22号)执行。
(3)体质健康测试合格(具体项目及合格标准见附件7)。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学院、公安海警学院对考生军事考试按照《军事院校录取学生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卫教〔2015〕904号)和招生院校相关规定执行,除身高标准男性考生不低于1.68米、女性考生不低于1.58米,双眼裸视力须不低于4.6外,其他均符合有关规定。
3、分数要求:高考、文化考试成绩须符合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二、录取办法
1. 宣传与组织报名
1.各市县公安机关、招考机构要积极向考生开展宣传工作,各地招生办公室、相关中学要给予协助,向考生讲解公安高等院校招生有关规定,引导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
2.考生在本科提前录取时,须填写公安院校公安、司法警察本科专业报名表,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考试院制定。
3.对自愿报考普通公安院校的考生,招生工作人员、政审单位可以到考生所在地及相关中学了解考生政治思想表现等有关情况。
(二)面试、体能测试和政治审查
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须参加招考院校组织的面试和体能测试(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学院的考生参加面试和军考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无需参加体能测试),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参加面试的考生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政审表》或《公安现役院校政审表》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填报公安院校报考资料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准时参加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1. 受访者
网上报考公安院校公安、司法警察专业为第一志愿的考生,按照文、理、男女招生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名单(其中福建警察学院公安专业按照地级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文、理、男女招生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名单)。省教育考试院将于6月30日、8月5日上午9:00前在省教育考试院官网()上公布参加本、专科面试的考生名单。
2. 面试时间及地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官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本科专业面试时间为7月1日至7月3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学院、公安海警学院本科专业面试时间为7月1日至2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铁道警察学院专科生面试时间为8月6日上午(8:00-11:30)。
福建警察学院面试时间:7月1日至7月3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其中福州、泉州、宁德、平潭综合实验区考生7月1日面试,厦门、漳州、莆田考生7月2日面试,三明、南平、龙岩考生7月3日面试。
面试地点:福建警察学院(福州市仓山区寿山路59号)。以上面试时间、地点如无特殊情况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3. 面试程序和方法
入学面试将按照面试、体能测试的顺序进行,每位考生只能安排一次面试,不得重复面试。具体方法如下:
面试及体能测试将按照上述身体条件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耐力、速度等身体素质进行测试,并当场公布结果。面试不合格的考生将不被安排参加体能测试。考生如对面试及体能测试结果存有疑虑,应当场向申诉小组提出,申诉小组将复核并告知考生复核结果,复核结果为最终结论。
4. 政治审查
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在填写公安、司法警察志愿填报后,须主动到辖区县、市(区)招生办、公安局(分局)政工部、派出所领取《政审表》或《公安现役院校政审表》(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公安海警学院的考生领取此表)。也可从福建公安公共服务网()下载政审表,到户籍所在地或现住地(报考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政审。《政审表》或《公安现役院校政审表》由县级公安机关加盖公章后交考生携带至面试现场。《公安现役院校政审表》最终由省公安厅政治部统一审核。 异地参加高考、报考公安院校公安、司法警察专业的考生,应当提前办理政审手续。
5. 面试费用
参加面试及体能测试的考生须按物价部门规定缴纳面试及体能测试费100元。参加军考的考生须按军考标准缴纳费用。考生参加面试的交通费、食宿费用自理。
6.面试工作由省公安厅、公安院校统一组织实施,招生督导部门负责督导。所有通过公安院校面试的考生请及时报送省教育考试院(本科专业7月5日12时前、专科专业8月7日18时前)。
3. 入场
1.报考公安院校公安、司法警察本科专业的考生,参加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安排进入本科提前批次录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警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执行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中国刑警学院、公安海警学院、铁道警官学院本科专业、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福建警官学院的公安、禁毒、警犬技术专业执行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铁道警官学院的专科专业执行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上网生源不足时,经相关招生院校申请并获得同意,将所填报本院校专业志愿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含20分,下同)的考生档案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列在征集志愿中,由高校择优录取。
2、报考公安院校公安、司法警察专业的考生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由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面试成绩、体能测试成绩、政审成绩等要求,按照文、理科、男女生招生计划1:1.2的比例报送材料(其中福建警察学院公安专业针对地级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文、理科、男女生招生计划1:1.2的比例报送材料,由学校审核后择优录取。
3.对于报名后未被录取的考生,招生院校将负责向考生说明情况并处理有关问题。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学院、公安海警学院招收地方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按照公安部政治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现役学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实施细则的通知》(公政[2011]439号)和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政政[2015]6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疆警察学院2016年刑侦专业(维吾尔语)定向招聘培养人才工作按照公安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6年刑侦专业(维吾尔语)定向招聘培养人才实施方案的通知》(公安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函〔2016〕158号)(公告另行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五、招生纪律
(一)招生过程中,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认真贯彻国家招生政策,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公安院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对弄虚作假、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敷衍、不负责任而造成重大失误的,要坚决依法依纪依法查处,取消其今后招生工作资格。
(二)违反本规定,经学校批准录取的考生,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外,还将取消其入学和学习资格,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政治部、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