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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2021年高级经济师考试时间段共283人参加考试:2021年度经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6月19日举行,分上、下午2个批次。本次考试共283人参加。具体如下:
一、考生注意
1、 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前须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打印准考证。经济(高级)考试准考证打印系统开放时间为6月15日9∶00至6月19日14∶35。
2、另外提醒考生,笔试前请仔细阅读下方疫情防控告知书。
二、温馨提示
1、请仔细阅读《2021年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生疫情防控告知书》,了解考试防疫要求。备齐个人防护用品,严格做好个人防护。合理安排交通和食宿,注意饮食卫生。
2、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前,应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除接受身份核验时按要求摘下口罩外,进出考点以及考试期间应全程配戴口罩。
3、应试人员入场时须接受体温测量、核验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请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建议尽量公共交通出行,合理安排行程,预留充足入场时间,建议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应试人员须听从考点工作人员指挥,保持“一米线”,排队有序入场。
4、请妥善保管准考证,以备成绩查询和领取证书时使用。成绩查询网站: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
三、诚信考试
为严肃考风考纪,市人社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考试作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本次考试考点、楼层实行封闭管理,考场采用无线信号屏蔽和全程监控;考点设立防作弊巡查小组,配备隐形耳机探测仪、金属探测仪、执法记录仪等设备,流动查处高科技作弊行为;网信办、公安网监部门分别对网络舆情及QQ、微信等网络作弊行为进行监控。对在考试过程中查出的有组织作弊、替考等违纪违规行为,当事人将被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应试人员须知
1、应试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通过模拟作答系统提前熟悉考试作答界面、考试流程及计算器等工具使用。
2、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进入考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缺一不可,在“座次表”上签到后,对号入座,并将两证放在桌子边角,准考证仅限携带一张。
3、本次考试为电子化考试,须在计算机上作答,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可携带的用品只限于铅笔,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任何书籍、资料、草稿纸及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电子产品,已带入的,应存放在考场指定位置,电子产品应切断电源。考试期间,凡发现应试人员随身携带违禁物品或带至座位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4、考试开始5分钟后不得入场;《高级经济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小时,应试人员经监考人员确认同意后可提前1小时交卷、离场。
5、应试人员登录机考作答系统后,务必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和“操作指南”,按规定流程操作;考试过程中遇到计算机、网络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举手说明情况,由系统管理员和监考人员处理。应试人员不得擅自对计算机进行冷、热启动,不得关闭电源或作出其他与考试无关的操作。因应试人员错误操作导致考试终止、答题数据异常的,由应试人员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6、熟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应试人员的违纪情况将纳入考试诚信档案库,向社会和用人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7、应试人员交卷后,须确认界面提示“交卷成功”,方可离开考场。
8、阅卷过程中将采用技术手段对作答信息进行雷同检测,对被甄别为雷同的作答信息,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9、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抄录试题、答案及相关内容。
五、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节选)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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