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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意见》指出,要根据建设现代化经济机制和推进职称体制变革总体要求,依照经济领域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坚持服务发展、科学评价、以用为本,坚持承继与创新相结合,建立健全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业特性的职称机制,为促进我国经济高品质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意见》强调,要建立机制机制,增设正中级职称,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直接以专业命名,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明;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对现有经济专业,及时整合、取消、增设、合并。要建立评价标准,以专业能力为核心,科学确定评价内容,满足不同层级、不同行业经济专业人员的评价需求。建立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诚信机制建设,探求推行职称报送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机制。要创新评价工作模式,初、中级推行以考代评,副初级推行考核结合,正初级通常施行学者评审;推行同行学者评审机制,推动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向优秀经济专业人员和坚苦偏远地区经济专业人员倾斜。要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强化初级职称评审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利用信息方式为经济专业人员报送中级职称评审提供透明、高效、便捷服务。
三、热爱本员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要求出席继续教育。
(一)助理经济师
1.具备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2.就能独立地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剖析综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3.具有国家教育部委认可的大学结业(含中学、中专、职高、技校)以上文凭。
(二)经济师
1.具备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才能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才能独立地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
3.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4.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博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有高中大专文凭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有学院本科文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或大学结业或中等专业学院结业,取得经济系列初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1.系统把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新政法规。
2.就能设计推行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促进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才能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种从业人员合理合规举行工作。
4.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才能举行经济工作新政、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观念和专业技巧。
5.具有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有博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或学院硕士文凭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有学院本科文凭,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四)正初级经济师
1.具备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新政。
2.熟练利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新政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高经济运行水平。
3.工作业绩突出,才能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种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举办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察,改进工作方式,增加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4.具备较强的综合剖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还能针对详细经济问题,举行经济工作新政、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观念和专业技巧,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的经营管理新政的拟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5.通常应具有高中大专及以上文凭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初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五、参加初级经济师、正初级经济师评审的经济专业人员,从事经济工作近十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给予优先考虑:
(二)主持省厅级及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扩建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推行;
(三)主持起草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新政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经经理部委批准或采纳经济师网校,施行施行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完成在经济领域内具备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
(五)主持完成的经济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厅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换为推行方案;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举办的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明显成绩;
(一)建立机制机制
1.建立职称层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设高级、中级、高级,高级职称只设助理级,初级职称分设副初级和正初级。高级、中级、副初级和正初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初级经济师。
为逐步彰显专业属性,部份专业的职称名称直接以专业命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初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初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明,如经济师(金融)、经济师(财政与征税)等。
2.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分类要求,适时调整经济系列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目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公商管理、金融、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做好专业建设,持续稳定举行评价工作;对行业发展变化较大、评价需求不断扩充、从业人员数目较小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在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充沛的知识产权等领域,增设新的专业;对知识结构、岗位要求相似的专业,及时进行整合。推行全省统一考试的专业设置由国家统一发布。
3.实现职称机制与职业资格机制有效衔接。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和安装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纪、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报送高中级职称的条件。探求推行经济系列与财会、审计等属性相似职称系列(专业)的衔接举措经济师网校,降低重复评价,降低经济专业人员负担。
4.经济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五级。
(二)建立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具,以德为先。把经济专业人员职业道德置于评价首位,引导经济专业人员知法懂法、爱岗敬业。鼓励经济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亮点,增加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积极涉足现代化经济机制建设。建立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诚信机制建设,对存在学术作假等问题的经济专业人员施行“一票否决制”。通过弄虚造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消。
2.以专业能力为核心,分级分类建立评价标准。根据专业分类,科学确定评价内容,满足不同层级、不同行业经济专业人员的评价需求。初、中级职称重视视察专业基础知识和实务能力;初级职称重视视察理论素质和业绩水平,突出评价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带动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推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起草《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可依照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拟定地区标准。具备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拟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高于国家标准。
(三)创新评价体系
1.丰富评价方法。经济专业人员初、中级推行以考代评的形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初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形式,正初级通常采取评审方法。高级、中级、副初级考试由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课目、统一大纲。副初级和正中级职称评审坚持同行学者评议,综合利用成果展示、个人述职、履历剖析、业绩调研等多种方式,确保客观公平。
2.推进职称评审执委会建设。推行同行学者评审机制,积极吸纳财政、金融、工商管理等经济领域的权威学者,成立经济系列初级职称评审执委会。严苛落实职称评审执委会核打算案机制。国务院有关部委和中央企业设立的中级职称评审执委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打算案,其他初级职称评审执委会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核打算案。经济系列初级职称评审可根据国家发布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进行,也可按经营管理、财税金融、人力资源等专业类型,分类举行评审。
3.推动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畅通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经济专业人员职称报送渠道。借助专业水平较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影响力、能够自律规范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吸纳非公经济领域同行学者组成评审执委会,举办经济系列社会化人才评价。
4.向优秀经济专业人员和坚苦偏远地区经济专业人员倾斜。对在创新经济活动模式、构建新业态、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经济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文凭、资历等条件限制,推行职称评审红色通道。对常年在艰辛偏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重点调研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文凭和科研能力要求,引导经济专业人员在基层一线建功立业。
1.推动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录用、考核、晋升等用人机制相衔接,做到因事设岗、按岗择人、人岗相适。构建完善经济专业人员考评机制,强化聘后管理,在岗位录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推进初级职称评审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各地、各有关部委构建建立经济系列初级职称评审服务平台,提高各种证明材料,简化初审程序,规范评审工作步骤,增加评审工作效率,提供方便服务。
1.推进职称评价监管。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要强化对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确保评价公开透明、公平公平。考试机构安全风险管控不力的,要严厉追责。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品质的,要暂停评审工作、责令进行整改,直到收回评审权。
2.探求构建职称报送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机制。入围人员、工作人员、评审学者等有弄虚造假、暗箱操作等非法非法行为的,违法记录列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专业技术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推行联合惩戒。遭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经济专业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报送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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