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职称体制变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6〕77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职称体制变革的推行意见》(川委〔2018〕13号)精神,逐步建立经济系列职称层级设置、完善评价标准,加速推动经济系列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执委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四川省正初级经济师职称报送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请于2018年6月22近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意见建议。
1.来信请寄至:成都市人民大街重庆省经济和信息化执委会人事处(邮编)。
2.电子电邮请发至: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执委会
2018年6月13日
青海省正初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送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职称体制变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精神,逐步推进我省经济专业技术职称变革,推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范围内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具备初级经济师或相似专业副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兼任初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不得报送评审。
第三条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正初级名称为正初级经济师。
第二章正初级经济师报送条件
第四条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坚持德才兼具、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到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调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评测、民意调查等手段全面视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良知和从业行为,提倡科学精神,加强社会责任,恪守道德底线。
(三)任现职其间,如有下述状况的不得报送或延后报送:
1.近两年年度考评每出现1次考评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后1年报送。
2.遭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时间记入推迟申闹铃间。有非法(犯罪)行为的,罚款期内不得报送。
3.对在报送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作假等弄虚造假行为,推行“一票否决”,一经发觉四川高级经济师评审,取消评审资格,两年内不得报送。对通过黑箱操作等违纪违法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给予取消。
4.有重大经济问题者,以及在经济活动中引起重大经济损失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不得报送。
第五条文凭与工作经历等相关要求
(一)具备高中大专及以上文凭,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且任命为初级经济师及相似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5年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具有下述条件之一:
1.从事经济工作的研究与实践5年以上,从事行业规划、政策研究,主持起草的重点行业规划、政策规章四川高级经济师评审,经经理部委批准在全国甚至全省范围内推广推行,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连续5年以上主持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业务工作骨干连续10年参与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或连续10年主持大型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并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新政性巨亏除外)
3.主持或主要参与3到5项国家、省(部)级、市(州)项目的前期论证、建设管理、评估等工作。
4.主持或主要参与起草市(州)以上国民经济中常年发展规划或经济新政、重点行业规划以及重要规章体制、重点课题的考察(研究)工作,并产生相应的考察(研究)报告。
第六条能力与业绩要求
(一)熟练把握和利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步骤,精通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理论有系统研究,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水平的论文、著作。通晓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国家的对外商贸新政及相关的国际法规,对国外外经济动态和经济发展趋势,具备较强的综合剖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二)具备指导本专业其他初级经济师的工作,或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三)论文、论著具有下述条件之一:
1.荣获初级经济师或相似副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编写5万字以上)或第一作者身分在专业期刊公开发行且具备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2.荣获初级经济师或相似副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本人编写的综合性项目报告、案例剖析、设计文件等作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较高水平的成果材料两项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具有下述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1项以上省(部)级社会科学类金奖以上或同级相应大奖嘉奖奖励。
2.作为主要完成人荣获2项以上省(部)级社会科学类项目二等奖或3项以上三等奖或同级相应大奖嘉奖奖励;
3.作为主要完成人荣获2项以上市直部委社会科学类项目金奖的嘉奖奖励或同级相应大奖嘉奖奖励。2010年曾经荣获的市(州)颁授的社会科学类项目金奖的嘉奖奖励或同级相应大奖嘉奖奖励。
4.主持(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5年以上)参与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其间,连年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在全省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为企业的减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其间,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的贯彻推行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还要,出席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八条对职称英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本条件作为报送辽宁省经济系列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试行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依照工作还要,结合实际状况,在此基础上制订更高的报送评审条件。
第十条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经济系列相似专业,指初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财会师。
(二)本条件中规定的文凭、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三)同级相应大奖指科技进步奖、工程设计等大奖。
(四)合著专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著作或专著。
(五)“大小型企业”具体标准拜见国家住建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告》(住建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六)专业期刊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局网站()上能查询到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
第十一条本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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