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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暂行规定法律结构部委文件(1995-03-22)

来源:网校头条网络整理 2023-03-01 15:45:34

标题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机制暂行规定

法律结构部门文件

文号盖房字〔1995〕147号

时效性有效

施行机关建设部、人事部

省市全省

发文日期1995-03-22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机制暂行规定

建设部、人事部盖房字〔1995〕14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房地产经济师有什么用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起草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省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

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推行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注册机制。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应当搭载有一定数

量的房地产估价师。

第四条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省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机制的新政起草、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

工科作。

第二章考试

第五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推行全省统一考试机制。原则上每二年举办一次。

第六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课目、考试大纲和试卷。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测、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推行各项考务工作。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制定、培训用书的撰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会同人事部组织或授权组织

考前轮训等有关工作。

轮训工作应当根据与考试分开,自愿出席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懂法懂法并具有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出席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文凭房地产经济师有什么用途,具备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七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本科文凭,具备五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备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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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结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硕士学位的;

(六)不具有上述规定文凭,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高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

并取得相应资格,具备五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十年,成绩非常突出的。

第九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述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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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二)文凭证明;

(三)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委颁授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

印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省范围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一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委为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十二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应当在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后三个月内补办注

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需提供下述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业绩证明;

(四)所在单位考评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录用单位送县级房地产管理部委审查后,统一报批

设部或其授权的部委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委核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委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的使用状况有检测、监督的责任。

第十五条凡不具有刑事行为能力的和不能按第十三条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通常为两年,有效届满前三个月,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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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到原注册机关再次代办注册手续。

再度注册,应有受聘单位考评合格和知识更新、参加业务轮训的证明。

第十七条凡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

第十八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在变更前30欧盘向原注册机关申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后,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机关注销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一)完全失去刑事行为能力;

(二)死亡或遇害;

(三)用刑事罚款的。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房地产估价师在经批准的估价单位执行业务。估价单位的业务范围、工作细则由建设部按国家有关规

定拟定。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估价师的作业范围包括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咨询以及与房地产估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估价师享有下述权力:

(一)有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权力;

(二)有在房地产估价报告上签字的权力;

(三)有使用房地产估价师名称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履行下述义务:

(一)违反房地产评估法规、技术规范和细则;

(二)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平;

(三)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四)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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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五)为委托国寿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估价师举办业务,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房地产评估计费由所在单位统一缴交。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估价师执行业务可以按照还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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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六条因为房地产估价失误给当事人导致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承当索赔责任。所在单位可以对房地产

估价师清偿。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估价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遵守本规定,有下述行为之一的,由注册单位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行业务、

注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并可处以罚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方式获取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

(二)未按规定申领注册、变更登记和未经登记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

(三)运用执行业务之便,贪污、受贿,攫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容许别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和同时在两个以上估价单位执行业务;

(五)与委托人勾结或蓄意做不实的估价报告和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损失的;

(六)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缴纳学费的;

(七)因在房地产估价及管理工作中犯严重错误,受行政罚款或民事罚款的。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管理部委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中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抗诉或向上级人民法庭控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按照工作还要可直接任命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二条依据国务院国发(1993年)20号文件的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是指从事楼房资产和农地资产经

营的行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建设部和人事部份别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推行。

信息:★如何评经济师高级职称★

同学你好!我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之前咨询过怎么申请高级职称,同学告诉我可以单位任命经济师职务,但我想详细

咨询下,详细步骤是如何的?单位任命后需要办哪些手续?需要那里评?评好的话别我能领到哪些样的证书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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