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20初级经济师评审报送条件?2020年初级经济师考生,大家了解相关内容吗?小编整理了,四川省2020初级经济师评审报送条件详细内容,赶紧来了解:
按照“江苏2020初级经济师评审材料申报通告”可知,初级经济师资格报送和评审条件根据《江苏省经济专业中级经济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3〕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经济专业人员职称体制变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等规定和要求执行,详细如下↓
湖北省经济专业中级经济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系统把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管理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外外现代经济管理的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新政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专业工作实践经验,能提出有较高价值的新政性意见,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在创新经济管理和提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业绩明显;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组织全面业务、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经济师工作的能力;能利用计算机和英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报送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养、职业道德要求
遵循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年度考评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出现下述状况之一,在规定的期限上推迟报送。
(一)年度考评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后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推迟2年以上。
(三)编造文凭、资历,剌窃别人成果等弄虚造假者,延后3年以上。
第四条文凭、资历要求
应当具有下述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文凭(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似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二)博士研究生文凭(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三)学院硕士文凭(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高中大专文凭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或取得高中大专文凭且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大奖)以上得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学者头衔;或荣获省(部)级(包括全省性行业)以上优秀管理大奖。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经济专业工作的还要,出席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把握经济管理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知识。
(二)把握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经济法
律、法规及各项配套法规、规章和规定。
(三)了解美国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结合本行业或本部委(单位)的实际状况,提出有较高价值的新政性意见,指导本行业或本部委(单位)的经济工作。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具有下述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
(二)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2项以新上市(厅)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建等项目方案的组织和推行,经实践证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主持大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以上名列本市同行业企业前三名(以县级以上行住户管部委证明为准)。
(五)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单价值500亿元人民币以上经济项目的咨询评估或金额500亿元人民币以上投、融资项目的论证,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常年从事经济管理工作,为部委(单位)全面提升经济管理水平做出明显贡献,并取得较差的经济效益。
(七)承当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课题或3项以新上市(厅)级重点课题的研究,并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具有下述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其间,连续3年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减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
(二)在经营管理上创新,为大、中型企业大升幅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差的经济效益,荣获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学者”、“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或相似级别的荣誉头衔(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市(厅)级以上重点行业规划、政策规章的起草,经经理部委批准诉诸实践,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市级以上重点技术扩建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技术鉴别和全程设立与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预期目标。
(五)参与金额5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融资项目的风险剖析和管理,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主持大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其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级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三名)做出突出贡献(以县级行业经理部委证明为准)。
(七)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市(厅)级金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八)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特想法,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委)工作,大升幅提升效率(效益)做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形成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编写、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等,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业专著1部(本人编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三)在省级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以及在县级以上经济专业学术大会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四)在省级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委(单位)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而编写的具备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剖析报告或县级以上重大技术改建、基础建设项目经济评估报告1篇以上(前三名)。
第十条英语要求
应当具有下述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文凭(博士学位)以上。
(二)出席全省或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英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还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英语水平考试,并在美国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委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应当具有下述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学院硕士文凭(学士学位)以上。
(二)出席全省或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还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养轮训考评合格证》。
(四)出席国家计算机硬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成绩合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报送初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应递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从国外外引入的具备突出成就的人才,可依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报送。
第十四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表。
湖北省经济专业中级资格条件附表
一、申报人应当递交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送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照片1张(两寸大1寸)。
2.“江苏省经济专业中级资格报送人状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对照第三条,将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评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栏目处。
4.对照第四条,应当递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委认可的本专业戎相关专业的文凭(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辞呈等打印件。
5.对照第五条,递交记载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状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委年检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6.对照第六条,递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7.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查确认。
8.对照第八条,递交业绩成果护照、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的打印件。若是得奖项目,应写明等次。
9.对照第九条,递交规定数目的论文、著作或例子材料的原件。
10.对照第十条,递交符合省职称部委要求的职称英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1.对照第十一条,递交符合省职称部委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或免试证明材料)原件,或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养轮训考评合格证书》。
以上递交的材料若是打印件,须经单位初审、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标明查证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应当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目。如,称职以上含称职,2年以上含2年。
2.主持人: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的单位负责人(不包括校务政工负责人);“骨干”是指详细承当项目的考察、立项、项目推行、综合研究报告的撰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详细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3.主要合著者:指参与写作的编著、副编著、排名前三名的著者或个人承当的主编字数达到全书二分之一的落笔人。论文和专著的学术水平由评委会认定。
4.专业刊物:指有CN或ISSN增刊的专业刊物,或由县级以上专业经理部委或学术机构承办定期(每年不超过4期)出版的专业期刊。
5.奖励类别包括科技进步奖、哲学与社会科学成果奖、金牛奖、管理成果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6.较大的经济效益指年创利税30亿元以上,明显的经济效益指年创利税100亿元以上。
7.大、中型企业的认定以行业规范为准。
8.本条件所提“市”指副县级市或地级市。
说明:因考试新政、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财会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委发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