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地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金华市省府路8号,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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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逐步调动和发挥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造就性正高级经济师评审,畅通职业发展通道,格外科学客观公平地评价人才,更好地培养创造“经营管理你们”,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经济专业人员职称机制变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拟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数字经济、工业经济、农业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商业经济、运输经济、旅游经济、文化经济、综合经济、工商管理、财政征税、金融、保险、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等工作的在职在岗经济专业人员报送正初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经济专业人员正初级职称名称为正初级经济师。为逐步彰显专业属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正初级职称名称为正初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正初级职称名称为正初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明,如正初级经济师(金融)、正初级经济师(财政与征税)等。
第四条根据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荣获正初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阐明其具备相应的专业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是任命正初级经济师职务的重要根据。事业单位正初级经济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为一至四级。
第二章报送条件
第五条报送人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优秀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热爱本员工作,履行岗位职责,清廉奉公,身心健康,积极为我省经济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条报送人应具有高中大专及以上文凭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调任初级经济师职务满5年。
具备其他初级职务任职资格,因岗位变动,现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须先转评初级经济师。转评后,委任中级经济师职务须满1年,且转聘前后实际委任中级职称时间累计相加满5年。
第七条年度考评、继续教育、评聘结合等要求:
(一)报送人近3年年度考评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二)报送人应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习。
(三)事业单位人员报送正初级经济师,应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要求。
第八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直接报送正初级经济师:
(一)主持起草的县级及以上重点行业规划、重大企业管理创新、重大行业标准等,具备鲜明的创新带动作用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并经县级及以上经理部委批准或采纳,施行施行后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兼任监事长、总主管,或兼任副监事长、副总主管职务3年以上;或在中企联“中国企业500强”、省企联“浙江省百强企业”中兼任监事长、总主管职务3年以上。
(三)在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亿以上的营利企业,或在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领域中年销售收入达到50亿以上的营利企业,或在经县级及以上经理部委认定的行业“隐形亚军”“单项季军”企业中连续兼任监事长、总主管3年以上。
(四)经省专员部委确认,成功实践新的商业机制、资本运作方式或企业管理模式,在逐渐产生以国外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互相推动的新发展格局,保产业链供应链经济链稳定,促进行业重大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这些报送人,须由2名以上正中级职称学者实地视察并实名推荐,经省人力医保厅初审同意,方可提出报送并步入评审程序。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九条专业理论知识与决策服务
(一)具备系统、扎实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跟踪国外外经济管理前沿的学识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全面了解把握国外外最新宏观经济新政,最新经济管理办法和经济发展趋势。
(三)具备一定的经济评价及市场剖析能力,能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评估经济项目和活动方案。
(四)能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或本行业(地区、部门)经营管理提供决策服务。
第十条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与经历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或省(部)级课题2项,或市(厅)级课题3项,且应用状况较差。
(二)主持大小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转制、兼并联合、管理创新等项目的实务工作。
(三)主持(任监事长、总主管等)大小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经济管理班子成员副监事长、副总主管等)连续参与大小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主持小型企事业单位重要职能(生产运行、战略规划、市场开发、人力资源、法律实务、投资扩建等)部委工作5年以上,并主持完成本单位重大经济和管理项目3项以上,取得重要成果。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具有下述条件三项以上:
(一)主持编写的研究报告或经济技术咨询建议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批示并采纳;或咨询规划被省政府出台施行,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备重大推动作用;或主持起草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新政规章,制定行业标准经省(部)级及以上经理部委批准并施行施行,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主持完成的咨询研究成果获国家级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大奖,或市(厅)级二等奖2项以上,或荣获县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学者”“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或相似级别的荣誉头衔。
(三)主持过单价值万元以上经济项目的咨询规划和可行性研究,彰显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经实践证明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经营大小型企业其间,连续5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征税、单位煤耗、人均总值等)达到国外或我省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5名)作出突出贡献(以行业经理部委证明为准)。
(五)主持经营大小型企业其间,近3年平均销售收入5万元以上,或平均收税达到5000亿元,或平均新增就业1000人,承当良好的社会责任。
(六)主持经营大小型企业其间,积极参与国家或我省组织的重大经济活动(如“一带一路”、“长三角一体化”、数字经济“一号安装工程”等),取得明显成绩,并荣获省(部)级及以上优秀企业家头衔、管理创新成果奖、优秀项目(管理类)成果奖等。
(七)作为负责人,在企业变革、生产运行、战略规划、资产重组、金融创新、品牌建设、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实务管理、节能环保、降本增效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八)主持本企业中常年发展规划、企业变革方案起草、大型投资项目的投融资决策和方案起草等,施行后企业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收益提高5000亿元以上。
(九)即将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专著1部(本人编写10万字以上);或在国外外公开发行的省厅级及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专著或第一作者),其中1篇应在全省核心刊物上发表;或主持完成的研究剖析、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作,在经济领域形成较大影响,深受同行学者公认。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评价条件为省正初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执委会对报送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根据,评审执委会在对报送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形式形成评审结果。评审执委会可依照审议的还要提高笔试或实地考评的环节。
第十三条报送人员的报送材料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申报。经省正初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执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厅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发布,领取电子证书。
第十四条本评价条件中牵涉的专业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均为兼任初级经济师职务后所取得的,直接报送正初级经济师的人员以近5年所取得的为根据。报送人需提供嘉奖、奖励、通报、推广、规模企业等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