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还要,科学客观公平评价我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培养创造支撑我省经济高品质发展的经济专业人才队伍,积极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依照人社部《关于推进经济专业人员职称体制变革的指导意见》等国家和我省职称变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经济专业特性,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国各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初级经济师推行资格评审与岗位任命相分离。
第三条初级经济师资格推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第四条初级经济师资格考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资格考试施行方法的通告》(人社部规[2020]1号)执行。
第二章报送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敬业精神。
(二)任职期限内年度考评均为合格以上。
(三)身体健康,才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四)初级经济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之内。
第六条文凭及阅历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文凭),取得经济师职称或相关职(执)业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文凭,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或学院硕士文凭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或相关职(执)业资格后,从事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有学院本科文凭高级经济师河南评审,须通过考试取得经济师职称或相关职(执)业资格后,从事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四)不具有上述规定文凭,需通过考试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经济工作满15年。具备财会、统计、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相应文凭、年限条件。
(五)已具有其他系列中级职称的人员,须目前经济专业岗位工作,并取得经济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1年以上,且业务考试合格。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七条业务工作能力和经历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系统、扎实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把握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家经济新政和经济发展情势,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
(二)系统把握经济工作理论、方法、技巧,才能利用现代管理办法和方式,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种从业人员合理合规举行工作,促使本单位本部委经济管理工作有序合规展开。
(三)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才能举行经济工作新政、实务研究,能发觉和解决经济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创新经营管理观念和专业技巧。
(四)业务工作能力须具有下述条件之一:
1、具有较强的经济剖析、综合、判断、总结和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主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经营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1项市级以上或2项市(厅)级重点预研项目或重点安装工程项目。
3、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当1项省处级以上或2项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题考察报告。
4、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经济管理工作有创新,或在引入、消化、吸收和推广新技术、新理论、新办法中取得较差成果。
5、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本地区、本行业的重要经济新政、法规文件的制定,重大经济发展规划和项目的起草,重大成果的初审和项目初验等工作。
第八条业绩成果具有下述条件中的第(一)项,或第(二)到(十四)中的3项(省各市以上经济从业人员)或2项(省级及以下经济从业人员)以上:
(一)在经济工作中实效明显,研究成果获国家级奖励或省处级金奖(限前7名)以上。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研究成果获省厅级三等奖(限前5名)1项以上或市(厅)级金奖(限前2名)2项以上。
(三)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企业的经营管理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征税、净资产回报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持续稳定下降。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大小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转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五)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其间,注重资源节省和环境保护工作,缓解经营管理,调整产品结构,促使技术进步,企业单位产品煤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大力推动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高级经济师河南评审,荣获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有2种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或适销新产品面市、推广,取得较差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某一领域或某一专项工作中,大胆变革,积极创新,为减少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了主要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遭到上级部委嘉奖;或指导2家省各市以上龙头企业,创新产业化经营组织方式,遭到省各市以上业务经理部委认可。或完成省(部)级本专业重点科研、调研项目2项,并通过鉴别初验。
(八)指导2家省各市以上渔业龙头企业或3家新型渔业生产经营主体,创新林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方式,遭到上级业务经理部委认可。
(九)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市级或2项省各市(厅)级重点预研项目、重点安装工程项目,开工后达到设计指标,取得较差的经济效益,并通过有关经理部委初验;或负责指导村民合作社3个以上,且起码有2个被认定为省各市级示范社。
(十)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起草2项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规划、行业标准,经经理部委批准或采纳,施行施行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十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当1项省局级或2项省各市(厅)级经济领域相关科研课题、专题调查研究报告等,被相关部委辅以。或主持编写本专业发展规划、统计剖析、调查报告、实施方案、工作意见或建议等,被同级政府或上级业务经理部委印发或采纳2篇以上。
(十二)常年从事社会中介工作,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职(执)业资格,主持完成5个以上小型企事业管理咨询报告,或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厅级重点预研项目或重点安装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评估报告,并被有关部委采纳,且业绩突出。对于常年在省级及以下基层工作年以上,参与扶贫攻坚、乡村振兴、驻村工作一线5年以上,遭到省级及以上政府部委嘉奖。
(十三)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专著1部(5万字以上);或在省各市(厅)级行业课题考察活动(有详细通告、结果公告)中递交具备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在全省英文核心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1篇;或在省各市(厅)级以上报纸,学术刊物、发表具备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3篇。或主编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发展规划、农业志、农业年鉴、培训用书等,本人编写3万字。
(十四)常年从事经济工作,成绩突出,荣获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状”、“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荣誉头衔,或省各市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不含单项嘉奖)、学术技术带头人等荣誉头衔。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条件中的“相关职(执)业资格”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为经济师的职(执)业资格。
第十条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工作期限,其截至日期为报送截至日期。
第十一条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报送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当同时具有。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或同职级以来所取得的,且为第一作者。
第十二条本条件中有总数级别概念的,但凡某数目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目级别。
第十三条本条件所列企业经营管理的“主持人”,是指企业总监主管以上级别的初级经营管理人员,“骨干”是指详细承当项目的考察、立项、项目推行、综合研究报告的撰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则是详细从事生产、经营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主要完成人”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排行须在前5位。
“省处级鉴别(初验)”是指项目完成之后,由省处级业务经理部委组织的鉴别或初验,通过者须递交鉴别(初验)相关资料。
调查报告、发展规划、管理咨询报告、建议等均须有手稿、原件和相应部委(单位)鉴别意见,个人排行须在前5位,被选用的须递交有关单位选用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批复和执业资格证书须递交原件。
本条件中提及的疗效、效益,是指直接的疗效、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鉴别意见和省各市以上经理部委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企业上缴税赋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国税部委出示的纳税证明为准。
第十五条公开出版的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和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专著,扫盲类、手册类、增刊、专刊、特刊、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第十六条省级以下从事经济工作人员适用科研课题、专题考察报告、重点预研项目、重点安装工程项目、指导龙头企业相关条款可认可省级相关成果。
第十七条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初级经济师资格报送、评审条件》(豫人社职称[2014]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