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及山西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部委,各中央企业人事部委:
为推进经济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高品质发展新要求,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经济专业人员职称体制变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国家职业资格机制等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施行方法》。现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及其的通告》(人职发〔1993〕1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月8日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经济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平评价经济专业人员,释放经济专业人员创新创业魅力,按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体制变革要求和国家职业资格机制,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分为高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中文名称为。
第四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推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机制。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的新政起草、实施与监管。
有关行业经理部委根据职责分工参与相应专业的考试大纲制定、命审题等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经理部委组织设立考试学者执委会,行业经理部委推荐、管理学者。学者执委会制定考试大纲,负责命审题工作,研究提出考试专业设置、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考试大纲、专业设置,发布考试合格标准。
第七条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和业务素养,符合高级、中级、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经济专业人员,均可报考出席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八条凡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具有国家教育部委认可的大学(含中学、中专、职高、技校,下同)以上文凭,均可报考出席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九条具有下述条件之一者,可以报考出席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中学结业并取得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二)具有高中大专文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
(三)具有高中大专文凭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四)具有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五)具有博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六)具有硕士学位。
第十条具有下述条件之一者,可以报考出席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中大专文凭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目录,取得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或学院硕士文凭或学士学位,取得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有硕士学位,取得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取得财会、统计、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文凭、年限条件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目录,可以报考出席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确定高级、中级和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省统一合格标准。
按照国家战略需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可以单独划定相关地区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可依照本地区人才需求情况,确定本地区本年度出席初级经济师(初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知识产权师,下同)评审的使用标准。
第十二条高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颁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人力资源管理和知识产权专业分别颁授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和知识产权师证书。
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全省统一合格标准者,颁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自考试通过之日起,在全省范围5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各地区、各部委及具备经济系列初级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举办初级经济师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荣获高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即可认定具有助理经济师(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助理知识产权师)、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师)职称。出席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者,可荣获初级经济师职称。
通过单独划定合格标准或使用标准取得的职称,在划定区域内有效。
第十五条经济专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取得导游资格、拍卖师、房地产经纪人协理、银行业专业人员高级职业资格,可对应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安装工程师(投资)、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可对应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等相关职业资格,可依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文凭、年限条件对应高级或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并可作为报考出席高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条件。
第十七条本规定实施前取得的高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根据本规定取得的证书效用等同。各地执行的有关职业资格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的对应关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施行方法
第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详细组织推行工作。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人事考试机构承当本地区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推行工作。
第二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学者执委会下设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当学者执委会详细工作。
第三条高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设《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和实务》两个课目,《经济基础知识》为公共课目,《专业知识和实务》为专业课目。
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高级经济实务》一个课目。
第四条高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课目和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设公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征税、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型。考生在报考时可依照工作还要选择其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经理部委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分类要求和从业人员队伍状况,适时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
第五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各课目的考试时间依据考试形式、频次等确定。
第六条高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施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应试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课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七条符合考试报考条件的报名人员,根据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考,凭准考证和有效身分护照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和考场出席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出席考试。
第八条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本科高校、中考会考定点中学或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
机考考点应具有足够数目的考点机、监考机、考试机等设备,并满足有关软、硬件要求。
第九条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轮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学者及工作人员,不得报考出席当次相关课目的考试,不得参与或举行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轮训。应考人员出席轮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参与考试组织的考试推行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必须严苛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机制,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对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附件: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课目设置表
附件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课目设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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