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登记编码:C91
产品登记编码为本产品在理财登记系统取得的登记编码,投资者可以根据该产品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上查询本产品相关信息。
兴业建行理财产品说明书
(产品名称:光大理财之慧赢成长同享定开1号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编码:)
重要须知:
1.本产品说明书与《中信建行理财产品总合同》、《中信建行理财产品风险阐明书》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协议。
2.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农行存款。
3.在订购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惑,请向光大建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4.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晰规定的利润及利润分配方法外,任何预期利润、预计利润、测算利润、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叙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利润,亦不构成兴业建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利润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利润以光大建行实际支付的为准,且不超过根据兴业建行公布的本产品期终净值估算得出的利润。
5.本理财产品不保障理财本息和利润,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利润以理财产品最终清算的投资者可得利润为准。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风险提示:
本产品不保证本息和利润,投资者的本息有可能蒙受损失,极端情况下,可能全部或部份破损。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慎重投资。具体风险如下:
1.信用风险:本产品利润来始于产品项下投资对象的回报。若果投资对象发生信用毁约风波,在此情况下,本产品利润将按照基于其还清百分比测算出的投资资产价钱给以确定,同时,本产品将保留向发生毁约风波的发行主体或欠款主体的追讨权力,兴业建行有权以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力或施行其他法律行为,若这种权力在未来得以实现,在交纳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偿付。
2.市场风险:因为金融市场存在波动性,投资者投资本产品将承当一定投资资产估值上涨的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转债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及转债价位波动带来的风险,投资股票面临的股票价位波动带来的风险,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面临的持仓风险等。产品投资涉及外币资产时,存在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投资者不能随时提早中止本产品,在本产品存续期内的非开放日,投资者不得赎回,在开放日,可能因达到本说明书中约定的限制赎回情况,造成投资者在须要资金时未能随时变现,并可能造成顾客失去其他投资机会。
4.提早中止风险:如发生提早中止条款约定情形,可能造成本产品提早中止。如本理财产品提早中止,则投资者实际理财期可能大于预定时限。
5.新政风险:本产品是按照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新政设计的,如国家新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产品的投资、偿还等环节的正常进行,因而可能对本产品引起重大影响,造成投资利润减少或未能取得任何利润,甚至造成投资本息部份或全部损失。
6.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应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载明的信息披露形式及时查询相关信息。兴业建行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及本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向投资者发布理财产品信息,投资者应依据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及时与顾客总监联系,或到本说明书约定的发布信息的渠道查询,以得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若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中信理财产品,或因为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诱因的影响致使投资者未能及时了解产品信息,为此而形成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当。另外,投资者预留在光大建行的有效联系方法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兴业交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兴业建行联系方法变更的,或因投资者其他诱因引起兴业建行在其需联系时未能及时联系上投资者,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形成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当。
7.管理风险:因为产品管理人受经验、技能等诱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产品的管理,造成本产品项下的理财利润减少。
8.延后清算风险:如在产品到期时本产品所投资资产市场流动性不足造成无法正常买卖结算,或投资资产正常到期发行人或融资主体无法及时清偿本金,进而造成所投资工具不能全部变现,则本产品存在延后清算的风险。
9.理财产品不创立风险:如发生理财产品不创立条款约定之情形,光大建行有权通知投资者产品不创立。
10.不可抗力风险:因为自然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诱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因而造成本产品投资利润减少或损失,甚至影响本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从而影响本产品的资金安全。“不可抗力”是指交易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虽然预见亦未能防止的风波,该风波阻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照本说明书履行其全部或部份义务,该风波包括但不限于水灾、台风、洪水、水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风波、新法规施行或对原法规的更改等新政诱因。
11.最不利的投资情形:本产品不保证本息和利润,因为发生本产品风险提示的相应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价位波动造成本产品投资工具贬值,或则投资工具发生信用毁约,或不可抗力风险引起相应损失,则有可能导致本产品投资资金部份或全部损失。
12.关联交易风险:在合法合规且履行应履行的内外部程序后,理财产品可能与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关联交易。
13.合作销售机构风险:投资者通过合作销售机构订购本理财产品,资金清算将通过合作销售机构进行,如因合作销售机构结算备付金帐户余额不足或合作销售机构未及时代办资金清算或违反相关合作合同约定、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造成投资者认购失败或理财资金遭到损失。在认购时,如果投资者在合作销售机构的资金帐户余额不足,或合作销售机构在光大建行处开立的结算备付金帐户余额不足,将造成投资者未能完成认购,因而导致的损失兴业建行不承当责任;在赎回和到期时,光大建行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划转至合作销售机构在光大建行开立的结算备付金帐户后,由合作销售机构将相应应得资金划转至投资者指定帐户。若合作销售机构未及时进行划付,因而导致的损失兴业建行不承当任何责任。
一、产品投资对象
1.本产品投资策略: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现金、标准化转债、非标准化债务等固收类资产,以实现组合基础打底利润,同时适当辅以权益投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增厚产品利润。
固收投资方面,主要以标准化转债投资为主,通过严格信用剖析,精选信用资质较好、流动性适中的转债作为底仓进行配置,保持产品较好的流动性,并适当信用资质下沉、配置票息较高、期限较短的的转债,同时货币市场利率水平,适当运用杠杆,进行转债波段交易,增厚产品利润。
权益投资方面,以优质价值/成长策略为中枢,掌握趋势性交易机会,辅以套利类等卫星策略,并积极借助相关金融产品,在组合表现稳健的前提下适当降低组合利润弹性。
2.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于以下投资对象:
(1)债务类资产
a.货币市场类:现金、存款、大额存折、同业存折、货币基金、质押式回购和其他货币市场类资产;
b.固定利润类:国债、地方政府转债、中央建行票据、政府机构转债、金融转债、公司信用类转债、在建行间市场和期货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期货、非公开定向债权融资工具、债券型期货投资基金、非标准化债务类资产和其他固定利润类资产。
(2)权益类资产: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法律法规准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具备权益特点的资产和资产组合。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商品,互换、远期、掉期、期货、期权、信用风险控释工具等衍生工具及其他资产或则资产组合。
各投资对象投资比列为:
资产种类
投资比列
债务类资产
50%-80%
其中,非标准化债务类资产
0-40%
权益类资产
0%-30%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0%-30%
本产品可通过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依法筹建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相关新政、法律法规的投资渠道和方法实现对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且可以由资产名义持有人按公允价钱出售本产品所投资的全部或部份投资标的。
产品管理人应确保本产品买入期后投资比列符合前述要求;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诱因引起突破前述比列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该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转让、可出售或则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本产品投资单只期货或则单只期货投资基金的估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转债、中央交行票据、政府机构转债、政策性金融转债以及完全依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列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诱因引起突破前述比列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该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转让、可出售或则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本产品投资限制:
(1)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2)本产品每日日终现金或则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交行票据和新政性金融转债比列不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5%。
4.本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新政的变化而进行调整,或兴业交行基于勤奋尽职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对投资范围进行调整。在本产品存续期间,兴业交行有权按照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且依照本说明书约定提早通知投资者的情况下,对本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列进行调整。投资者不接受的,可于近来一期开放日赎回理财产品。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列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产品管理人应按监管要求提早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5.本产品可投资于非标准化债务类资产,兴业交行将根据监管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产品投资单笔非标准化债务类资产的融资顾客、项目名称、剩余融资年限、到期利润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二、产品基本要素
产品名称
兴业理财之慧赢成长同享定开1号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编码
产品类型
公募、混合类、开放式
兴业理财产品风险分级
PR3级(平衡型,白色),适宜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顾客投资者。本风险分级为兴业交行自行评定,仅供参考。
理财本息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息及理财利润,其理财利润随单位净值浮动。详尽内容见以下“八、理财资金分配”。
理财产品份额
指管理人根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获益账簿。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资产风险。
募集期
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11日,交行有权提早结束募集期并提早创立产品或则延长募集期。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挂单。募集期内以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付月息。在产品募集期所形成的月息(如有)不作为理财本息步入理财运作。
扣款日
2019年12月12日(如交行调整募集期,则扣款日相应调整至募集期结束日下一工作日),兴业交行在划款时无需以电话等方法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
运作起始日
2019年12月12日(如交行调整募集期,则运作起始日相应调整至募集期结束日下一工作日)
到期日
2099年12月31日(受运作起始日、提前中止条款等约束,遇中国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则手动延后至下一工作日)
产品买入期
2019年12月12日-2020年3月12日
开放日
1.本产品募集期结束后,分别在2019年12月19日、2019年12月26日开放申购;
2.2019年12月26日以后产品封闭运作,封闭至2020年8月4日;
3.2020年8月5日为封闭期后的首次开放日,然后每年2月、8月为开放月,开放月的5日开放申购和赎回,开放月的12日、19日、26日仅开放申购(如遇中国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则手动延后至下一工作日)
4.开放日补办时间为开放日当天的8:30至15:30,该日15:30以后投资者递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分别属于预约申购和预约赎回,将手动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进行处理。
5.如因实际投资运作须要等诱因,管理人有权降低或调整开放日和到期日,并最迟于降低或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以本说明书约定的形式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
清算期
到期日(或理财产品实际中止日)至理财资金分配投资者帐户日为清算期,期内不计付月息。
业绩比较基准
4.20%(管理人有权按照市场情况在每位开放日调整当期业绩比较基准,并在不晚于每位开放近日2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实际利润,投资须慎重。本理财产品实际利润率将可能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甚至难以取得任何利润。
交易时间
本产品交易时间为8:30至15:30(兴业交行有权变更交易时间,且无需另行通知;假如投资者通过柜台渠道订购,则交易时间以当地柜台营业时间为准,且必须在8:30至15:30内);募集期内,兴业交行在交易时间内受理投资者的订购申请。
兴业交行已开通订购、赎回预受理功能,即非交易时间内,我行可以受理投资者通过销售渠道递交的理财订购和赎回预受理申请;募集期每日交行日终清算时暂停接受订购预受理申请,募集期最后三天交易时间结束后停止接受预受理申请。
计划募集金额
计划募集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兴业交行有权按照实际须要对产品规模进行调整,产品最终规模以实际募集的资金数额为准(假如募集期内未达到计划募集额,兴业交行有权中止募集计划,并在宣告中止募集后2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者资金,同时兴业交行保留延长本产品募集期的权力;如募集期内提早达到计划募集金额,兴业交行有权提早结束募集并提早创立产品。假如募集期内超过计划募集额,则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届时兴业交行将根据本说明书约定的形式告知投资者。
币种及认购起点
本产品投资与利润币种为人民币,初始认购金额不高于人民币100亿元,以人民币1亿元的整数倍降低。顾客全额赎回不再持有理财产品份额后再度申购,视同首次申购处理。
产品规模下限
本产品规模下限为人民币100亿元。如产品存续期内产品规模高于该金额,兴业交行有权宣布产品提早中止。兴业交行有权按照实际须要对此金额下限进行调整。
单个投资者持仓下限
本产品的单个投资者持仓下限为人民币1万份。投资者提出部份赎回时,如赎回后投资者持有份额不足1万份,则投资者本次需进行全部赎回。
份额单位
份
单位净值
1.单位净值为单位产品份额的净值,该净值为交纳相关税金(相关税金包含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销售费、托管费、本理财产品营运过程中形成的增值税及附加税金等)后的净值。本产品根据净值进行申购、赎回、提前中止和到期时的分配。单位净值根据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
2.本产品到期后,管理人将在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该产品最终单位净值。
认购渠道
投资者可通过兴业交行指定的柜面、网上交行、手机交行等渠道认购本产品。
申购和赎回渠道
投资者可通过兴业交行指定的柜面、网上交行、手机交行等渠道申购及赎回本产品。
质押条款
不可质押。
税收条款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理财产品营运过程中形成的相关税金(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金等)由理财产品承当,由光大交行作为产品管理人以理财资金给以收取。前述税金具体的估算、提取及收取,由兴业交行根据应税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相关税收法规确定。理财产品的实际利润为交纳增值税及附加税金后的利润。投资人取得理财利润形成的纳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等,如有),由投资人自行收取,兴业交行不承当扣缴缴纳义务,法律法规另有明晰规定的除外。
费用条款
本产品不缴纳认购费、申购费及赎回费,产品费用包括销售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以及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纳入的其他费用。管理人因管理、运营理财产品发生的税金(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金等)由产品资产承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销售费。费率0.50%/年。
2.托管费。费率0.05%/年。
3.固定管理费。费率0.50%/年。
4.浮动管理费。本产品筹建业绩比较基准,浮动管理费根据高水位法摊销:在产品开放日或到期日时,如(剔除销售费、托管费及固定管理费后估算的当期产品单位净值-历史开放日产品最高单位净值)/历史开放日产品最高单位净值(折算为年化利润率)>业绩比较基准,对于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部份,管理人将根据20%的比列提取浮动管理费。
具体请参见本说明书“九、理财产品的费用”部分。
产品管理方、收益估算方
兴业交行
托管人
兴业交行
信息披露
1.兴业交行将通过兴业交行官方网站()披露本理财产品的各种信息。
2.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兴业交行有权提早2个工作日向投资者发出通知,以符合监管规定的方法对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更改,投资者不接受的,可于近来一个开放日赎回理财产品。兴业交行有权按照情况决定降低临时开放日。兴业交行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对产品说明书作出更改的,无须取得投资者同意。
3.如兴业建行决定理财产品不创立,将在决定本理财产品不组建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布信息。
4.如兴业建行决定提早结束募集期或延长募集期的,将在决定调整募集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
5.兴业建行将在本产品创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公告。
6.本产品创立后,光大建行将在每位开放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该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购价钱和赎回价位。
7.如兴业建行决定提早中止本产品,将于提早中止近日2个工作日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
8.如本产品需延后清算,将于原定到期近日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
9.兴业建行将在本产品中止(包括到期和提早中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到期公告,包括到期日产品单位净值在内的到期相关信息。
10.发生巨额赎回及兴业建行拒绝或暂停接受认、申购或赎回申请、暂停或减缓支付赎回货款的情形时,光大建行将于3个交易日内通知投资者相关处理举措。
11.如因实际投资运作须要等诱因,管理人有权降低或调整开放日和到期日,并最迟于降低或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
12.在产品存续期间,光大建行按照市场情况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列进行调整的,将提早2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
13.如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市场变化等诱因,光大建行确需调整本协议项下收费标准的,应在变更生效前2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
14.本产品存续期间,如因市场重大变化造成投资比列暂时超出本说明书约定的投资比列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利润形成重大影响的,光大建行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资者。
15.本产品存续期间,光大建行将每月向投资者披露本产品的理财产品帐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持有本产品份额、认购金额、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收益情况、投资者理财交易帐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等。
16.本产品存续期间,光大建行将向投资者发布定期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在定期报告上将披露本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理财产品创立不足90日或则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光大建行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17.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兴业建行得知并经兴业建行合理判定觉得对本产品、投资者权益、投资利润等有重大影响的风波,将及时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
18.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新政规定或本说明书约定其他应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光大建行将按照上述规定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
三、投资团队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为兴业交行。兴业建行接受顾客的委托和授权,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法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代表顾客签署投资和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合同、合同等文本。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兴业建行享有以下权力:
1.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的名义,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利益,对被投资的各种投资对象代为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力以及其他相关权力。
2.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的名义,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利益行使代为追讨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力)或则施行其他法律行为,形成的合理费用由理财产品承当。
四、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
1.投资者可在本产品募集期内进行认购,认购份额=人民币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认购份额根据四舍五入方式估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
2.投资者可在本产品开放日的代办时间内进行申购。本产品按金额申购,按开放日的单位净值估算申购份额,即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开放日的单位净值(申购份额根据四舍五入方式估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偏差形成的损失由理财财产承当中信理财产品,形成的利润归理财财产所有)。
示例:某开放日投资者以500亿元申购本产品,申购费率为0%,该开放台湾产品单位净值为1.1000,则投资者获得的申购份额=5,000,000/1.1000=4,545,454.55份。
(上述示例采用假定数据估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份额。)
3.投资者递交申购申请后的开放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为申购确认日,投资者可在确认日后1个工作日查询申购是否成功。
4.管理人保留不接受认、申购申请的权力。
五、理财产品的赎回
1.本产品按份额赎回,赎回份额为1万份的整数倍。
2.投资者可在本产品开放日的代办时间内申请赎回。
3.投资者在进行份额赎回时,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单位净值×(1-赎回费率)。赎回金额根据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偏差形成的损失由理财财产承当,形成的利润归理财财产所有。
示例:某开放日投资者成功赎回所持有500万份本产品份额,该开放台湾产品单位净值为1.1000,赎回费率为0%,则投资者获得的赎回金额=5,000,000.00×1.1000=5,500,000.00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定数据估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
4.投资者递交赎回申请后的开放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为赎回确认日,投资者可在确认日后1个工作日查询赎回是否成功。
5.若投资者在开放日全额或部份赎回,赎回资金在该开放日后3个工作日内到账。开放日与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月息。若遇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后、通讯系统故障、银行系统故障或其他非人为所能控制诱因影响业务流程,则赎回货款划付时间相应延后至上述情形去除后下一个工作日。理财资金分配至投资者帐户当天,为到账日。
6.对于当期预约认、申购期内的认、申购申请份额,投资者不能再提出预约赎回申请。
7.管理人保留不接受赎回(含预约赎回形式)申请的权力。
六、理财产品的巨额赎回
1.如某开放日投资者赎回份额超过本产品上一开放日存续份额总规模的10%,则被视为巨额赎回,在巨额赎回情况下,对于超过本产品上一开放日存续总规模的10%以上的投资者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超过本产品上一开放日存续份额总规模的10%以上部份的投资者当天赎回指令失效,投资者需在下一开放日正常赎回交易时间内重新递交赎回申请。
2.本产品连续10个开放日(含)以上发生巨额赎回,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者按照管理人披露的开放日可重新进行申购和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认、申购或赎回申请、暂停或减缓支付赎回货款的情形及处理
1.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申购申请的情形包括:
(1)不可抗力或国家经济金融新政发生变化等诱因引起本产品未能正常运作;
(2)期货交易场所或建行间转债市场依法决定停市等情形;
(3)本产品资产规模过大,管理人未能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理财产品业绩形成影响;
(4)当管理人觉得某笔申购申请会有损于本产品其他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人基于审慎考虑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果投资者的认、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申购货款将全额返还给投资者,扣款日至资金退还日期间不计付月息。
2.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暂停或减缓支付赎回货款的情形包括:
(1)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经济金融新政发生变化等诱因引起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货款;
(2)期货交易场所或建行间转债市场依法决定停市等情形;
(3)本产品投资的公开或非公开交易市场的资产未能变现,或经管理人基于审慎的原则判定资产变现可能会对本产品投资利润导致重大不利影响的;
(4)本产品发生巨额赎回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人基于审慎考虑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指申购包含预约申购方法等,赎回包含预约赎回方法等)
八、理财资金分配
1.本产品在交纳兴业建行应缴纳费用及其他应由产品承当的税金后的投资损益全部归属投资人。
2.如产品正常到期或提早中止,理财资金于到期日(实际到期日或提早中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依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分配,如遇中国法定节假日或补休日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理财资金分配至投资者帐户当天,为到账日。
3.投资者到期日应得资金估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应得资金=投资者到期日持有产品份额×到期日产品单位净值
示例:若该产品到期时,投资者持有的产品份额为100万份,到期日产品单位净值为1.0400,则投资者应得资金=1,000,000.00×1.0400=1,040,000.00。
(上述示例采用假定数据估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资金。)
4.若募集期发生变化(募集期提早结束或募集期延长)、运作起始日发生变化或则清算期遇中国法定节假日或其他诱因延长,产品到期日和到账日视情况将可能相应进行调整,若进行调整,光大建行将以本协议约定的形式通知投资者。
九、理财产品的费用
1.本产品的费用包销售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以及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纳入的其他费用。管理人因管理、运营理财产品发生的税金(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金等)由产品资产承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固定管理费。
费率0.50%/年,估算方法为:每日固定管理费=理财产品上一自然日产品资产净值×固定管理费率/365。(在首个起息日估算管理费时,以产品创立日的实收本息为摊销基础,估算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时亦参照执行。)
固定管理费每日摊销,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3.托管费。
费率0.05%/年,估算方法为:每日托管费=理财产品上一自然日产品资产净值×托管费率/365。
托管费每日摊销,按年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4.销售费。
费率0.50%/年,估算方法为:每日销售费=理财产品上一自然日产品资产净值×销售费率/365。
销售费每日摊销,按年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按年从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5.浮动管理费。
本产品筹建业绩比较基准,浮动管理费根据高水位法摊销:在产品开放日或到期日时,如(剔除销售费、托管费及固定管理费后估算的当期产品单位净值-历史开放日产品最高单位净值)/历史开放日产品最高单位净值(折算为年化利润率)>业绩比较基准,对于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部份,管理人将根据20%的比列提取浮动管理费。
浮动管理费每位开放日、到期日或提早中止日摊销,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十、资产市值
1.市值方式
(1)建行存款、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
以本息列示,按商定的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摊销。
(2)在境内建行间市场和期货交易所流通的转债等标准化固定利润类资产
若产品投资以缴纳协议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转债,且符合监管要求的,可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其它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持有期间按票面利率摊销月息收入(贴现债除外)。按第三方市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相应品种当天的市值净价进行市值。如在市值技术无法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市值。
(3)未上市基金市值
境内未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以成本市值,估值周按基金公布的最新万份利润摊销红利;
境内未上市的非货币市场基金,估值周按所投资基金公布的最新份额净值市值。当天未公布的,以近来能获取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4)非标准化债务,且符合监管要求的,采用摊余成本法市值;其它资产,以公允价值市值。
(5)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其估值周在期货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午盘价)市值;估值周无交易的,且近来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期货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期货价位的重大风波的,以近来交易日的市价(午盘价)市值;如近来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期货发行机构发生影响期货价位的重大风波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诱因,调整近来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钱。
(6)证券、互换、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场内交易以交易所近来交易日结算价或午盘价进行市值,场外交易根据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市值数据、或我行认可的模型市值和参数处理模式进行市值。
(7)若本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式市值。
(8)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式对资产进行市值,均应被觉得采用了适当的市值方式。并且,假如管理人或托管人觉得按以上规定的方式对本产品资产进行市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协商一致后,变更其市值方法,并从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9)对于以上市值方式,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根据监管最新规定执行。
2.本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举措确保资产市值的确切性、及时性。当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本产品管理人应该立刻给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举措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因为本产品市值所用的价钱来源中出现错误,或因为其他不可抗力缘由,管理人和托管人似乎早已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举措进行检测,而且无法发觉该错误的,由此导致的资产市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减免赔付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该积极采取必要的举措清除由此引起的影响。
3.当资产市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使得本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难以确切评估资产价值时,或中国银银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市值直到另行通知。
十一、产品不创立
1.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新政出现重大调整,或则市场、拟投资标的出现重大变化,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创立时,光大建行有权宣布产品不创立。
2.兴业建行将于决定理财产品不组建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如兴业建行通知产品不组建,投资者本息将于通知产品不创立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还至投资者帐户(扣款日至本息退还日期间不计付月息)。
十二、产品的提早中止
1.如遇国家金融新政出现重大调整,或本产品所投资资产市场价钱急剧下降,或光大建行觉得须要提早中止本产品的其他情形时,光大建行有权部份或全部提早中止本产品。
2.如本产品所投资资产的信用状况发生恶化,光大建行合理判定可能影响到期正常兑付时,光大建行有权部份或全部提早中止本产品。
3.假若兴业建行部份或全部提早中止本理财产品,光大建行将于提早中止近日2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并在提早中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划转至投资者帐户。若产品部份提早中止,相关清算规则届时另行通知;若产品全部提早中止,产品到期日相应调整为提早中止日。
4.投资者可根据理财产品赎回约定进行赎回,除此之外,无提早中止权。
十三、产品的延后清算
如遇国家金融新政、监管新政、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本产品所投资资产的市场发生重大市场波动,或融资方、资产发行人及交易方出现毁约或未按约定还清本金、或投资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资产无法正常买卖结算或后续加入资金不足及其他情形引起投资资产不能及时变现,则光大建行有权将产品实际结算延长至相关投资资产变现或追偿处置完毕为止,产品管理人将尽早对相关资产进行变现,并将变现后的非现金类资产与原有现金类资产在交纳相关费用后向投资者分配。延长期内不计利润,延后清算期间不计付月息。
十四、保密条款
兴业建行将强化信息安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对在产品销售和运作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履行保密义务,除非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或应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关的要求,或与投资者另有约定外,不向第三方披露。
十五、特别提示
1.本产品面临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中止风险、政策风险、信息传递风险、管理风险、延期清算风险、产品不创立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合作销售机构风险等风险,将可能造成投资者未能取得利润,甚至本息蒙受部份或全部损失。由此形成的理财本息和利润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当,光大建行不承当任何退还理财本息及利润的保证责任。
2.除本说明书中明晰规定的利润或利润分配方法外,任何预计利润、预期利润、测算利润、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叙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利润,亦不构成兴业建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利润承诺。
3.关于费用
(1)双方确认: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均认可该收费标准。
(2)限制与例外条款:光大建行承诺不得单方面提升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升收费标准的除外。若因上述缘由,光大建行确需提升本协议项下收费标准的,应以本协议约定形式通知投资者。投资者不接受调整后的收费标准的,可于近来一个开放日赎回理财产品。
(3)咨询与投诉条款:投资者对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形式等有任何疑惑的,可拨通兴业建行顾客服务热线(95558)进行咨询或登陆兴业建行网站【】查询。
4.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建议、意见或投诉,请联系兴业建行理财总监,或反馈至兴业建行各营业网点,或拨通兴业建行顾客服务热线(95558)。
个人顾客(签字):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