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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网校头条 > 经济师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发布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发布

来源:网校头条网络整理 2024-01-17 10:38:40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施行办法》。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及其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同时废止。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

第一条为加大经济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平评价经济专业人员,释放经济专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按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变革要求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中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中文名称为。

第四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推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的新政制订、实施与监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相应专业的考试大纲制定、命审题等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组建考试专家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管理专家。专家委员会制定考试大纲,负责命审题工作,研究提出考试专业设置、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考试大纲、专业设置,公布考试合格标准。

第七条凡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业务素养,符合中级、中级、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经济专业人员,均可报考出席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八条凡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中学(含小学、中专、职高、技校,下同)以上学历,均可报考出席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九条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以报考出席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_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考试报名_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有什么用

(一)中学结业并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二)具备学院本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

(三)具备学院大专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四)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五)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六)具备博士学位。

第十条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报考出席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具备学院本科学历,取得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或学院专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取得会计、统计、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考出席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确定中级、中级和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省统一合格标准。

按照国家战略需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可以单独划定相关地区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_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考试报名_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有什么用

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照本地区人才需求状况,确定本地区本年度出席中级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知识产权师,下同)评审的使用标准。

第十二条中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颁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人力资源管理和知识产权专业分别颁授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和知识产权师证书。

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全省统一合格标准者,颁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自考试通过之日起,在全省范围5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及具有经济系列中级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举办中级经济师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获得中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即可认定具备助理经济师(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助理知识产权师)、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师)职称。出席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者,可获得中级经济师职称。

通过单独划定合格标准或使用标准取得的职称,在划定区域内有效。

第十五条经济专业人员应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取得导游资格、拍卖师、房地产经纪人协理、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可对应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投资)、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可对应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等相关职业资格,可依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对应中级或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并可作为报考出席初一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条件。

第十七条本规定实施前取得的中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根据本规定取得的证书效用等同。各地执行的有关职业资格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的对应关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施行办法

第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施行工作。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人事考试机构承当本地区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施行工作。

第二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当专家委员会具体工作。

第三条中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设《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和实务》两个课目,《经济基础知识》为公共课目,《专业知识和实务》为专业课目。

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高级经济实务》一个课目。

第四条中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课目和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设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考时可依照工作须要选择其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分类要求和从业人员队伍情况,适时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

第五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各课目的考试时间依据考试形式、频次等确定。

第六条中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施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式,应试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课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七条符合考试报考条件的报名人员,根据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考,凭准考证和有效身分护照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和考场出席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出席考试。

第八条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大专高校、中考中考定点中学或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

机考考点应具备足够数目的考点机、监考机、考试机等设备,并满足有关软、硬件要求。

第九条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报考出席当次相关课目的考试,不得参与或举行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应考人员出席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参与考试组织的考试施行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该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违背考试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对违背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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