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教学科研部【
2009]没有。 1 《教育部关于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的意见》,结合我校专业硕士学位
根据研究生培养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论文答辩申请
第一条 凡在我校攻读专业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计划的要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只有通过了课程,获得实践教学学分,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得到导师同意后,才可以申请答辩。
第二条 学制和修业年限 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的学习年限为2.5年,非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的学习年限为2.5年。
学习期限为3年,最长学习期限为5年。
第二章 论文评审
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审稿人两名。 审稿人应当是该学科或领域的教授、副教授或同等职称。
专家,其中应为行业、企业或工程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合格后方可取得学位
论文答辩。 论文作者的导师不能担任审稿人。答辩前审稿人的姓名和意见应当保密。
申请人不得参与论文提交过程,评审意见应以密封方式提交。
第四条 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对一定比例的硕士学位论文进行盲审。
第三章 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五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和实践考试。
查看。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答辩委员会必须恪守学术规范、实事求是
科学的态度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专业,严格的质量控制。
第六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本学科领域及相关学科领域副教授以上或同等职务人员3至5人组成。
由专家组成,其中至少1/3由行业、企业或者工程部门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 辩护委员会应
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教授或者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担任。 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导师或论文评审员参加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 在读研究生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秘书。秘书负责完成答辩前送审论文的提交工作英语作文,协助主席处理相关事务,主持好答辩会议。
详细记录。
第七条 每位答辩委员在答辩前必须提前审阅论文内容,并做好提问准备。答辩期间,应充分养成学术道德
大师,答辩结束后,委员会要认真讨论,公正审查。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当场向申请人宣读。 委员会内部审议
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均应对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四章 论文答辩
第八条 论文答辩应当公开进行(必须保密的除外)。答辩前必须确定并公布答辩日程。
公告。 论文应在答辩前至少7天提交给每位答辩委员。
第九条 论文答辩程序
答辩委员会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主席。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秘书向会议介绍研究生的简历、学习成绩、是否完成规定的课程、是否具备参加答辩的资格。
研究生汇报论文主要内容(耗时约半小时)。
答辩委员会将向研究生提问,研究生进行解答。
答辩委员会召开闭门会议,进行答辩评估、投票并制定决议。
对于通过答辩的论文,答辩委员会将对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内容提出意见。
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当当面向被申请人宣读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和表决结果。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第十条 辩护委员会闭门会议主要议程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或简要介绍导师和论文评审人员的意见。 导师介绍研究生的品行和政治。
表现、学业表现和论文工作。
2.评估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 答辩委员会将对论文本身和答辩进行评估。
3、在充分交换答辩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建议授予学位。
4、该提案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即可通过。
讨论并制定国防决议。 该决议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论文选题评价;
(二)研究成果评价;
(三)对受访者专业水平和论文写作水平的评价;
(四)论文答辩概况;
(五)对是否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专业硕士学位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6)对于未通过答辩的论文,您是否同意在六个月后的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
第十一条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中答辩会议的进展情况、意见和决议,经批准后
辩护委员会成员签名。
第十二条答辩时,答辩人必须认真回答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充分说明自己的学术背景。
技术角度。
第十三条 学生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
多次仍未通过的,申请无效。
第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当在答辩后一周内将答辩材料提交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将接受审查。 教学管理191
第五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通过论文答辩后,方可申请学位。申请时,必须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的材料。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
进行审查,确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候选人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在作出决定
决定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时,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具有专业学位的人数。
须经评审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二及出席会议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应该有记录。 论文答辩委员会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不予评审。
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合格的,可以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修改论文、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或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要求的,专业学位评审委员会可以暂不审查。
第十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专业,作出授予、暂停或者不授予应用型工程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八条 参加会议的会员人数超过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者,会议有效。
该部向会议报告申请人的情况。 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授予学位。第二名应出席会议的委员
只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候选人同意才能授予学位。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予学位:
1、论文造假严重。
2.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的。
3.其他经审查认为不适宜授予学位的。
第二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授予错误学位或者发现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反学位规定的行为的,应当
应进行审查,必要时撤销原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为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负责组织申请者资格审查、学位申请和授予的流程管理,办理相关事宜。
申请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另行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