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招生指南
普通专业录取规定:
分数优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闽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闽南师范大学(国家标准代码:10402)。
学校类型: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福建省“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地址:
北江滨校区: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仙前直街36号
元山校区: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元山大道丁厝188号
受教育程度:本科及研究生教育
2003年学校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增设为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2008年以优秀成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12年获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闽南文化与海峡两岸交流研究”博士人才培养项目,2013年更名为闽南师范大学,2018年入选福建省一流学科建设高校,2021年获批为福建省需要加强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 学校现有一级学科博士点建设项目1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项目6个,福建省一流本科专业建设项目10个,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1个,一级学科硕士点7个,二级学科硕士点35个,专业学位硕士点12个,4个学科(群)入选福建省高原学科,5个学科入选福建省应用学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遵守规定和程序,重大、特殊事项由学校招生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六条 学校纪委(福建省监察委员会驻闽南师范大学监察长办公室)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督导工作。
第七条 学校通过本科招生网站()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和重大投诉举报处理等情况。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招生和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录取要求
第九条 2022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2022年学校按体育科学类别招收体育教育(师范类)专业、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非师范类)专业学生。体育科学类别招生的学生一学年统一平台培养,后按学生成绩排名顺序及学生意愿分批次入学体育教育(师范类)专业或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非师范类)专业。学生成绩=(高考文化成绩/省高考普通本科分数线)*100*30%+一学年基础学科课程平均成绩*70%。
凡报考英语专业(含英语、商务英语、翻译)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英语口语考试,并通过考试。如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未组织外语口语考试,则不作要求。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水平熟练的考生网校哪个好,其他专业对考生外语水平不作限制。除外语专业外,其他专业学校只安排英语作为公共外语教学。
因身体或者精神原因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的考生,不得报考师范专业。
第十一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就业体检项目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招生就业权益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录取要求或者以欺骗手段获取录取资格的,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招生原则
第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闽南师范大学学费,以考生高考总成绩为基础,参考考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确定录取对象。
第十四条 转档比例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及有关规定确定。各省(区、市)招生批次的转档原则按照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招生批次的转档原则执行。被录取考生不设专业分数差。
第十五条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招生规定,按照原籍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以学校专业组填报报名表的考生,只能在同一学校专业组内调整专业。其他对招生规定有特殊规定的省(区、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招生采取计算机远程网络录取方式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承认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加分政策,并根据加分分数分配专业或进行排序。按照教育部规定,一切高考加分项目和分数不得用于不按省份和专业安排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七条 普通专业招生规定
1.学校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普通专业录取规定,除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特殊规定外,均按照考生报名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录取,录取专业或专业类别(以下简称专业)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排列。
2.若出现分数相等的情况,学校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行志愿报名同分排序规则对考生进行排序;如无具体规定,同分排序规则为,先按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条件排序,再按语文、数学成绩总和、语文或数学最高分、外语成绩从大到小排序;若仍相同,则按考生志愿优先顺序比较,优先考虑排序在前的考生。若仍相同情况,则参考考生综合素质测评,择优录取。
3.当某一排序中某考生所填专业意愿均无法满足时闽南师范大学学费,将按申报分数排序依次排列下一位考生。搜索到所有考生后,在调整考生专业时,将参考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和考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尚未安排录取且愿意调整的考生,将调整至考生所在排序中且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类别)组内的专业。如申报分数无法满足申报专业意愿且考生拒绝调整的,将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规定
1.学校面向各省(区、市)招生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为该省(区、市)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考生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和专业成绩均要求不低于生源省(区、市)艺术类本科控制线。
2、我校在艺术类本科批次(含编辑、导演、美术、音乐)省考阶段安排福建省艺术类专业招生批次,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填报录取模式,录取时按考生艺术填报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录取分数线。
(1)福建省文科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
①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综合成绩=高考总成绩×60%+考生所在省专业统考成绩×2.5×40%。
②美术专业综合成绩=高考总成绩×40%+考生省级专业考试成绩×2.5×60%。
③音乐专业综合成绩=高考总成绩×30%+考生省级专业考试成绩×2.5×70%。
注: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中的高考总成绩含政策加分。
(2)录取分数线相等的情况下,先按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条件排序,再按高考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成绩总和、语文或数学最高分、外语成绩、第一志愿(物理或历史)科目成绩、第二志愿科目最高分、第二志愿科目第二分排序;若仍相同,则按考生志愿顺序比较,优先考虑排序在前的考生;若仍相同,则参考考生综合素质测评,择优录取。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招生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按照福建省艺术类专业招生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体育类考生高考学业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和专业成绩须达到原籍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本科控制线。
1、我校对福建省体育类考生按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若考生成绩相同,先按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条件排序,再按高考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成绩总和、语文或数学最高分、外语成绩、第一志愿(物理或历史)科目成绩、第二志愿科目最高分、第二志愿科目第二高分从高到低排序;若排序仍相同,则按考生意愿排序,优先录取排序靠前的考生。若排序仍相同,则参考考生综合素质测评,择优录取。
福建省体育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体育综合成绩=高考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30%+考生本人体育成绩×7.5×70%。
2.其他省(区、市)无特殊规定的,同一批招生排序原则上按考生录取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分数相同的情况下,先按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条件排序,再按省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仍按相同情况,参考考生综合素质测评,择优录取。
第五章 奖学金、助学金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含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军人在校学生国家教育补助、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社会奖学金等。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交学费。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入学前,可以持录取通知书向国家助学贷款开办地区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原籍国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临时补贴。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后,可以向勤工助学岗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费标准
主要的
收费
批准文号
普通本科专业
5040元/年
闽价格[2000]245号、闽价格[2004]16号、闽价格[2013]176号等。
重点学科
5460元/年
软件工程
9200元/年(第一、二年学费5040元/年,第三、四年学费13360元/年)
艺术类本科专业
8640元/年
闽台合作办学普通本科专业
采用“4+0”模式,1.5万元/年
闽价格费〔2018〕190号
闽台合作项目艺术本科专业
采用“4+0”模式,1.8万元/年
闽价格费〔2018〕190号
第二十六条 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2022年学生宿舍收费标准如下:
1、大理市公寓4A、4B号楼(4人间):1200元/生/学年;大理市公寓1A、1B、3A、3B、5A、5B、6A、6B、7A、7B、8A、8B号楼(6人间):950元/生/学年;大理市学生公寓2号站(6人间):800元/生/学年。(民价费[2006]298号、民价费[2010]43号、民发改服务价格函[2020]434号)
2、瑞景公寓A、B、C栋(6人间):1030元/生/学年;瑞景公寓D栋(6人间):900元/生/学年。(闽价格[2002]83号、闽价格[2010]43号)
3、新生公寓1号楼(4人间):1200元/生/学年。(章家申[2014]14号)
4. 元山校区2号楼(2人间):1000元/生/学年;元山校区2号楼(6人间):900元/生/学年;元山校区3号楼(4人间):1200元/生/学年;元山校区男生宿舍(6人间):900元/人/学年。(民发改服务价格函[2019]407号、民发改服务价格函[2021]367号)
5.校内老年公寓(6人间):800元/生/学年;校内15号楼6-7层(4人间):500元/生/学年。(民发改委服务价格函[2020]434号)
注:以上住宿标准不含空调,学生宿舍加收空调费:200元/人/学年(2人间)、100元/人/学年(4人间)、70元/人/学年(6人间)(章家申[2013]27号)。
第二十七条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化,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新收费标准执行。关于学费、住宿费及代收费的退还,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闽嘉[2005]费435号)执行。学生报到缴费后,转学、退学、死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应按实际情况结清入学时已交纳的代收费,并按下列方法退还学费、住宿费:
1. 奖学金生缴纳费用后未能入学,退还该学年90%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学生付款后入学未满一个月,退还该学年学费和住宿费的80%。
(三)学生缴纳费用后,如入学时间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一个学期结束),可退还该学年的学费、住宿费,但须缴纳学费的50%作为退费标准。
(四)学生缴纳学费后,若学习超过一个学期,该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将不予退还。
(五)学生如被学校开除学籍,该学年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以下简称闽台合作项目)引进台湾院校师资和课程,国际经济与贸易(闽台合作项目)、经济学(闽台合作项目)、旅游管理(闽台合作项目)、公共艺术(闽台合作项目)、音乐学(闽台合作项目)等专业采用“4+0”模式培养学生。
第二十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毕业合格的,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闽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规定要求的,由闽南师范大学颁发相应学位。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实施过程按照当年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招生相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任何以我校名义进行违法招生宣传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我校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闽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仙前直街36号 邮政编码:
学校网站:
招生咨询电话:-,0596-
纪律监察举报电话:-
学校招生信息网站:
入学咨询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