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重考费用
缴费标准:按天津市有关规定,复试费用为每人90元。
所有重考考生须登录我校校园统一支付平台在线缴纳重考费用,付款后如因各种原因无法参加重考,已缴纳的重考费用不予退还。
5.复试作文
复试内容包括外语听说测试、专业课笔试、职业素质和综合素质。专业课笔试为笔试,其他部分一般以面试形式考查。专业课笔试每位考生时间不少于30分钟,面试每位考生时间一般在20分钟左右,具体时间可由面试专家组根据面试情况适当调整。
(1)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20%)
(2)专业课笔试(20%)
(3)专业素质(40%)
①在校学习情况、成绩(需提供成绩单)、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掌握情况;
②运用所学理论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和专业发展潜力。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硕士生考核专业技能,具体考核方式由各复试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③科研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4)综合素质(20%)
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② 在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区活动、志愿服务等)的实际工作表现;
③诚信、敬业、有责任心、纪律性(遵守法律法规)、协作精神;
④ 语言表达能力强、思维敏锐、逻辑思维能力强;
⑤人文素质、医德、礼貌礼仪等。
以同等学历参加复试的考生,复试时须额外选修至少两门与所申请专业相关的本科核心课程,额外考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额外考试为笔试,每门额外考试科目满分为100分,成绩不低于60分的考生方可参加后续复试,额外考试成绩不计入总成绩。
第十六条 复试题目及复试结果
1.复试试题的设置、编写、保存和阅卷工作严格按照《天津医科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自编试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复试内容重点加强对学术型学位毕业生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型学位毕业生实践能力的考核,综合评价考生专业素质、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学业一贯制等,增加综合类、开放类能力考试题型比重。同时考察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等思想政治素质。
3. 重考成绩计算:
外语听说考试成绩占复试分数的20%,专业课笔试成绩占复试分数的20%,专业素质占复试分数的40%,综合素质成绩占复试分数的20%。复试分数为各项复试成绩总和。复试分数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重考成绩低于60分者,视为重考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体格检查
报到后,拟录取考生需按照学校有关安排进行统一体检。体检要求参照《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教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并参考《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乙肝检测的通知》(教厅[2003]3号)等文件。体检不达标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考生复试纪律及要求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纪守法、诚实参加考试的意识。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我校考场规则及考生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在我校复试结束前不得泄露、传播复试试题内容及其他相关信息。对研究生考试期间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重考过程严禁考生录音或录像,如有需要,本校可对相关考生再次进行重考。
第十九条 复审人员纪律及要求
1.各学院要选派经验丰富、专业性强、公正正直的人员参加复试工作。全体复试工作人员要接受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增强保密意识、责任心、政治意识,使他们清楚了解工作纪律和程序、评审规则、评审标准。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明确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要求。对不胜任的人员要及时更换,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备案。2.直系亲属今年报考或申请转学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导师和复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其直系亲属所报考专业的复试,考生本人应提前申请回避,不得隐瞒。
3.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会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通过现场或视频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复试过程的监督,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严防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复试全过程必须录音录像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官网,以备审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违反考试录取规定和纪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章 调整管理
第二十条 调整基本条件
学校部分专业接受插班生,基本条件如下,具体插班专业范围及其他条件请参见我院网站或插班学院网站另行公布的插班工作相关说明及插班专业空缺情况。
1.符合转专业申请条件。其中,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只接受报考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转专业考生,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只接受报考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的转专业考生。报考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转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专业学位)的考生不能转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专业学位。
2.初试成绩(含加分)达到A类地区第一志愿专业全国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同时满足我校转专业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
3.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与转学专业相同或相近,或初试科目与转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4.转专业复试录取比例一般为1:2至1:5,部分转专业因特殊情况,经研究生院同意可适当增加复试比例进行录取。转专业人数不足时,按实际转专业人数进行复试。
5.其他未尽事宜,请参阅教育部2024年招生文件。
第二十一条 调整要求
1.所有转学考生(包括其他单位转学、单位内部转学、退役大学生专项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转学)均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转学服务系统”,转学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2.调整系统开放时间和调整申请锁定时间由我校统一规定,每次调整系统开放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考生调整申请锁定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3.调整系统开放前,我校将在研究生院官网或学院网站上提前公布开放时间及持续时间。
4.任何高校和个人严禁随意限定转学、复试人选范围,不得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单位、毕业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先后顺序等非学历标准作为选拔条件,严禁以考生所在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级等非学历标准限定转学生范围,严禁设置歧视性转学条件。
5.报考“退役大学生”专项计划的考生,按调整程序和有关要求转入普通计划,须按学校(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与同批次报考调整计划的考生一起排序,择优进入复试。
6. 同一转学批次考生只能选择我校一个专业或方向(有研究方向者必须选择研究方向),多次申请或无研究方向申请将被视为无效。转学系统关闭后,将根据初试成绩择优录取符合我校转学要求的考生进入复试。
7、转学考生复试合格后,学校将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发放拟录取通知书,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确认拟录取结果。
8. 第一批调整复试结束后,有空缺的专业将继续进行调整,考生须密切关注调整系统中的空缺专业情况以及我院网站或学院网站上发布的相关通知。
第五章 招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按需招生、综合考核、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招生。 第二十三条 计划管理 我校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有关部门下达的专项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严禁超计划录取考生。根据教育部下达的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结合各专业复试合格考生的具体情况,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可对部分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录取总成绩计算:初试成绩在总成绩中权重为60%,复试成绩在总成绩中权重为40%。
总分计算公式:
总成绩=初试总成绩÷5×60%+复试成绩×40%,总成绩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二十五条 录取规则 各专业第一志愿考生与插班考生分别排序,第一志愿考生先录取,插班考生后录取。插班考生按复试批次排序录取,复试后按同一学位类型、同一专业或方向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专业招生名额录取,并按此顺序确定录取名单。考生按总成绩排序优先录取。如总成绩相同且超出专业招生计划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官网,在总成绩相同下,按初试、商务一、商务二、初试外语科目成绩总和从高到低排序,按专业招生名额录取。 若上述考生复试成绩仍相同,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形成对上述考生排序的书面意见,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第二十六条 复试工作完成后,各学院汇总复试结果,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确定的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在我院研究生院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参加特色项目、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考生的相关信息将在公布考生名单时予以说明。名单在公示期间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我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报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供招生审查,并按规定报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报到情况以报送平台信息为准。 第二十八条 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的情况 1.未经复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2.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不再修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查的考生,不列入公示或上报考生名单。 3.复试成绩(满分100分)低于60分的,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的附加测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附加测试成绩(满分100分)低于60分的,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5、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6、未经我校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7.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即将通过自学考试或网络教育毕业的本科生,入学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颁发的《外国学位证书》,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8.其他不符合入学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经调整后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一旦在调整系统中“确认录取意向”,即视为同意我校录取,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消录取意向资格。
第三十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我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所有考生进行复核。复核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第六章 监督复核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必须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牟取私利。我校将对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为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保证研究生招生质量,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生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具体办法见本规定末尾。
第三十二条 落实责任制和问责制。我校及各学院对复试过程和录取结果的公平公正负全责,负责受理考生对复试录取过程的咨询和异议。切实加强复试录取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纪律、违规行为及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行督导制度和检查制度。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 实行复核制度。确保在规定期限内畅通投诉、申诉渠道。经调查网校头条,投诉、申诉属实的,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责成相关复核专家组进行复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由我校负责解释,凡与教育部、天津市规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天津市文件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