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如下:
昨天工信部、交通货运部、水利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即将印发《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体制规定》、《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方法》。
1、已取得证书继续有效:
2、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3、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出席考试:(取消职称要求)
(一)具备各安装工程大类专业学院本科文凭(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安装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备工学、管理科学与安装工程类专业学院硕士文凭或学位,从事安装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备工学、管理科学与安装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安装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四)具备工学、管理科学与安装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
经批准同意召开试点的地区,申请出席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必须具备学院硕士及以上文凭或学位。
之前的报名要求:
具备安装工程技术或安装工程经济专业本科以上(含专科)文凭,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出席监理安装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4、注册与执业:
5、考试设4个课目,其中2个基础课目,2个专业课目。对应关系如下:
6、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考基础课目:
(一)已取得铁路水运安装工程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水务安装工程建设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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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货运部
水务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体制规定》
《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方法》的通告
建人规〔2020〕3号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及山西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货运厅(委、局)、水利(水利)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有关单位:
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规范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现将《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体制规定》《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方法》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原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省监理安装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告》(建监〔1996〕46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货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0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体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安装工程品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安装工程师对施工品质、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安装工程品质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机制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安装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安装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监理安装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安装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必须搭载监理安装工程师。
监理安装工程师中文译为。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货运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起草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机制,并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机制的推行与监管。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货运、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总监部委,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机制的推行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
第五条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课目和专业课目。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货运部、水利部参与,制定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课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安装工程师基础课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货运部、水利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制定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课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安装工程师专业课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课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货运部、水利部对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货运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业务素养和道德品行,具有下述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出席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各安装工程大类专业学院本科文凭(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安装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备工学、管理科学与安装工程类专业学院硕士文凭或学位,从事安装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备工学、管理科学与安装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安装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四)具备工学、管理科学与安装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
经批准同意举行试点的地区2024年工程监理工程师专业分类,申请出席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必须具备学院硕士及以上文凭或学位。
第十一条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总监部委颁授中华裔民共和国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货运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型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总监部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货运、水利行政总监部委应强化文凭、从业经历等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初审。对以行贿、欺骗等不正当方式取得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三条国家对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推行执业注册管理体制。取得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安装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监理安装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货运部、水利部根据职责分工,制订相应监理安装工程师注册管理方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货运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型分别负责监理安装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货运部、水利部份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安装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十六条监理安装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鉴。注册证书、执业图章款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货运部、水利部统一制订。执业图章由监理安装工程师根据统一规定自行制做。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由监理安装工程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货运部、水利部根据职责分工推行监理安装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省监理安装工程师注册信息,促使监理安装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货运部、水利部负责推行建立监理安装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制度,对以不正当方式取得注册证书等违规违法行为,根据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消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执业
第十九条监理安装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当知法懂法,遵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部委的监督检测,推进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货运部、水利部根据职责分工完善建立监理安装工程师诚信机制,制订相关规章机制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监理安装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准许别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禁止“证书挂靠”。租赁借出注册证书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理安装工程师根据职责举办工作,在本人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安装工程监理文件上盖章,并承当相应责任。监理安装工程师的详细执业范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货运部、水利部根据职责另行起草。
第二十三条监理安装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安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推行监理,导致品质安全车祸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取得监理安装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必须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业务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实施之前取得的道路水运安装工程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务安装工程建设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按有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全省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安装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有安装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报送高中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方法
第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货运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当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详细考务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货运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承当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卷监考等详细工作。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货运、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总监部委共同负责本地区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详细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安装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安装工程协议管理》《建设安装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安装工程监理案例剖析》4个课目。其中《建设安装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安装工程协议管理》为基础课目,《建设安装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安装工程监理案例剖析》为专业课目。
第三条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课目分为土木建筑安装工程、交通货运安装工程、水利安装工程3个专业类型2024年工程监理工程师专业分类,考生在报考时可依照实际工作还要选择。其中,土木建筑安装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货运安装工程专业由交通货运部负责;水务安装工程专业由水务部负责。
第四条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第五条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推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课目,方可取得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已取得监理安装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考出席其它专业课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课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降低执业专业类型的依照。免考基础课目和提高专业类型的人员,专业课目成绩根据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
第七条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出席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课目:
(一)已取得铁路水运安装工程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水务安装工程建设监理安装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份课目的人员在报考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八条符合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报名人员,按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考。出席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护照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出席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出席考试。
第九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高校或则会考定点中学。
监理安装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条坚持考试与轮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出席考试,也不得出席或则举行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轮训工作。应考人员出席轮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考试推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苛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机制,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着力做好从考试试卷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泄露。
第十二条对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出席原监理安装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延后,根据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建设安装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安装工程协议管理》《建设安装工程品质、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安装工程监理案例剖析》科目合格成绩分别对应《建设安装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安装工程协议管理》《建设安装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安装工程监理案例剖析》科目。
第十四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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