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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解析

来源:网校头条网络整理 2024-08-09 20:49:10

昆山市2024年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公立学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昆山市新公民子女公立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积分入学办法》),根据《积分入学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各区、镇、有关部门开展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各区、镇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履行职责。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负责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日常工作;各区、镇成立相应的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入学工作,并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窗口,负责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政策咨询解读、网上信息核查、现场材料初审等工作。

第三条 积分录取办法所称昆山新市民子女,是指非昆山市户籍居民子女,其配偶(含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至少一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达到入学年龄的子女:

(一)2024年4月30日前持有本市住宅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下同);

(二)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有合法、稳定的工作;

(三)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视为在该城市居住满一年:

(一)申请时,申请人已在本市公安部门登记居住一年以上;

(2)申请人在本市公安部门办理户籍登记,申请时正在缴纳社会保险,且近18个月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就可以认为拥有合法、稳定的工作:

(一)具有本市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证明,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昆明市持有法人登记证书1年以上(2023年4月30日前)或持有工商营业执照1年以上(2023年4月30日前)且仍在营业。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与户口登记信息相符的住宅租赁房屋。

第四条 积分录取办法所称积分录取,是指按照当年公立学校起始年级空缺学位数,按照积分排序安排新生随迁子女入读公立学校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积分录取制度。一年级是指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非一年级不实行积分录取制度。

第六条 积分录取实行个人自愿网上申请制度。

第七条 新市民积分包括财产年龄、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受教育程度、参保年限、先进典型、遵守法律法规等五项指标,总积分为各指标得分之和。

对先进典型、守法指标采用奖金法进行评分。

关于2024年的房产年龄点、学区认证和截止日期:

对4月30日前已取得住宅房产证的,按照《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立学校积分制入学指标及计分办法》执行。

4月30日前未取得住宅类不动产证的,5月31日前取得住宅类不动产证的,可计入积分网校头条,共计40分。5月31日至6月6日,各区镇积分录取受理窗口受理住宅类不动产证积分登记及学区变更工作。

第八条 新生子女入学政策、程序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学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当年招生学校、学区应当于4月10日前公布;招生学校可录取人数应当于7月12日前公布;各区镇报名积分排名和各学校二次报名可录取人数应当于7月19日前公布;各阶段录取名单应当于7月27日前公布。以上信息应当在昆山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昆山市荣誉市民“琼花奖”和昆山之友“双莲奖”获得者、驻昆现役军人、当年在职复转干部、外国专家、在昆工作生活的港澳台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产业人才、优秀高技能人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不纳入积分准入管理。昆山市荣誉市民“琼花奖”和昆山之友“双莲奖”获得者由市商务局审核;驻昆现役军人、当年在职复转干部由市人武部审核;在昆工作生活的外国专家由市科技局审核;在昆山工作或生活的港澳台华侨,分别由市统战部(市侨办)、台办审核;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①,由科技发展服务中心受理、市人才办审核;紧缺行业人才、优秀高技能人才②,由科技发展服务中心受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由各区、镇审核。相关部门制定认定标准、审核证明材料,汇总后报积分办。积分办审核通过后,予以准予入境。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受理。监护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须在有效期内。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十条 积分录取实行网上申报,申报时间为当年4月10日至17时。参加积分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申报期限内登录昆山市人民政府网站,点击“招生录取申报系统”窗口,按照《2024年招生录取申报手册(新生)》提示,分区、镇、学校阶段进入系统,准确填写意向学校及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填报相关附件。新生每个子女只能报读其居住地学区内的一所公立学校。申报信息有效期为当年申报截止日4月30日。

第十一条 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申请由各区、镇便民服务中心受理。各区、镇便民服务中心应当设立专门窗口,承办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政策咨询讲解、网上信息核查和材料现场初审。

第十二条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应于4月10日至30日17:00时前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积分入学申请表》和《网上报名信息表》交至所在镇便民服务中心积分入学窗口。经窗口初审后,退回原件,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与《积分入学申请表》和《网上报名信息表》一并归档,实行一人一档。

窗口初审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包括:

1、户籍证明文件(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等)。

2、居住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有住宅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无需提供居住证)。

3.住宅房产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提供的住宅房产权属证明按照每5年确认1个学区学生的原则,租房也一样,提供无房证明,标准化合同,房东持身份证和住宅房产权属证明原件或依法委托他人到现场确认)。

4.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证明,或法人登记证书(2023年4月30日前),或工商营业执照(2023年4月30日前)且仍在经营中。

5、先进典型(勇于行善、劳动模范、道德模范、我们身边的好人等)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专业技术职称、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审批材料及证明。

7. 孩子出生的医学证明(小学)。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昆山教育信息网,取消其入学资格,纳入信用管理体系。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制入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文书审查

第十四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昆山市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计划内容及积分办法》制定材料审核、积分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公布咨询办法,负责对相关积分内容进行咨询和澄清,对申请积分入学的新市民进行审核、积分实施,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公安部门负责核实户籍信息;公安部门、法院负责核实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专业技术职称级别(专业资格)和在昆明参加社会保险年限(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由医保部门核实);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核实住宅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信息;公安部门、总工会、文明办负责核实先进典型;教育部门负责核实受教育程度。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进行审核评分,并于5月31日前完成审核评分工作。

第十六条 6月1日至6月14日17:00为考生成绩核查阶段。在此期间,考生可登录招生报名系统查询个人成绩,如对个人成绩有异议昆山教育信息网,可持身份证到报名点积分录取窗口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将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四章 招生管理

第十七条 各区、镇根据考生成绩排序,于7月19日前在昆山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考生成绩排序及各学校可增补的学位数额。

第十八条 新入户子女按各区镇分数排序达到区镇录取线,但因学额有限不能入读所报学校的,家长须于7月20日至22日期间登录招生系统,按照区镇公布的二次报名学位数进行二次填报,系统将按照家长意愿自动录取,区镇不统筹协调。各区镇根据辖区内公立学校招生学位数、申请人分数排序、二次报名志愿等情况,公布各学段积分录取名单。公布积分录取名单时,分数相同,因学额有限不能同时纳入录取名单的,先比较申请人投保年限分数,优先考虑;若再次相同,则依次比较申请人的学业年限、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学历分数,优先考虑分数较高的申请人。当年各学习阶段积分录取名单将于7月27日前在昆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各区、镇便民服务中心应于7月底前将积分制录取学生的考核信息发放至各公立学校。

第二十条 获得积分录取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录取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原件到学校进行现场核查,核实无误后,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者办理录取手续时,各招生学校需审核并接受以下必备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监护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居住证、住宅房地产权证或者住房租赁合同。

4. 孩子出生的医学证明(小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昆山市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制度接受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众及新生对有关部门、区、镇便民服务中心、学校执行积分录取有关规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教育局和市、区、镇督查部门反映,受理单位应当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受理单位应当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妥善解决问题。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敬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监察部门要定期对各职能部门积分录取工作进行抽查和综合考核,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24年起施行。

笔记:

①本规则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国家重大人才引进计划、国家重大人才培养计划、国家十万人才计划、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江苏省“双创人才”、江苏省“双创团队”带头人、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第二层次培养对象、苏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苏州市重大创新团队带头人、昆山市双创人才、昆山市双创团队带头人;江苏省创新创业人才奖、苏州市杰出人才奖、苏州市杰出人才提名奖、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

江苏省“双创团队”核心成员、江苏省“双创博士”、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资助对象、江苏省科技创业者培养项目对象、江苏省产业教授、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江苏省地方人才“三带”计划(名家、专家)、苏州市重大创新团队核心成员、苏州市人才计划(苏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苏州市重点行业紧缺人才计划除外)、苏州市高技能领军人才、苏州市海鸥计划入选者、昆山市双创团队核心成员、昆山市高层次教育人才计划入选者、昆山市高层次医疗人才计划入选者、昆山市高层次文化人才计划入选者、昆山市高层次金融人才计划入选者、昆山市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计划入选者、昆山市优秀产业人才。

②本规定所称“紧缺行业人才”是指:苏州市紧缺行业人才、昆山市紧缺行业人才(入选原昆山市人民政府人才津贴的人员);本规定所称“优秀高技能人才”是指享受昆山市高技能人才津贴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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