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 为保证课程考核的正常进行,规范课程考核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教育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办法
第三条 课程考核一般包括笔试和非笔试两种考核方式。
1. 笔试
1.笔试主要包括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
2. 开卷考试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要求考生携带规定形式和数量的参考资料;一类是无需携带规定形式和数量的参考资料。但考生不得携带或使用笔记本电脑、手机等具有网络或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
3.对于采用笔试作为考核方式的课程,教师应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
(二)非笔试考核
1.非笔试考核方式包括:论文、作品、实验、口试、表演、机考、课程设计、课程报告等。
2.对采用非笔试方式考核的课程,应制定具体的考核要求和评分标准,如论文、作品、课程项目、课程报告等的内容、形式、质量标准、完整性要求等,要求学生独立完成作业,严禁学生抄袭、盗用他人作品。
3. 对于论文、作品、课程项目、课程报告等的提交,应明确截止时间和提交方式,不得无限期接受,也不得代交。指导老师应在提交截止时间前及时检查,并提醒学生补交遗漏部分。
第四条 课程的考核要求(包括成绩结构名称、考核方式、成绩比例、考试时长、评分标准等)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在提交《课程教学表》时制定网校头条,经课程管理单位批准后确定并向全体学生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积极推进课程考试与考核改革,注重考核学生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探索“非标准答案考试”,完善学生学业评价制度。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课程定期考核由各教学单位、任课教师按照课程教学计划表组织安排;期中、期末考核由教务处按照本办法组织协调,各教学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凡教学大纲规定有期中考试的课程,必须安排期中考试。期中考试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按照校历安排到课堂上进行。各公共课程考试由课程管理单位统一安排。
第八条 期末考试在课程教学结束后进行。通识选修课、技能选修课期末考试统一安排在教学最后一周课堂上进行;其他课程期末考试原则上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考试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九条 课程管理单位负责按照《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课程考核设置与审核规定》组织课程考核的设置与审核。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期中、期末考试试卷的印制,监督试卷印制质量和安全,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对主考官、监考人员进行培训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综合教务系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学校有关规定;各院系负责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组织学生学习考场规则,要求学生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二条 主考官、监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主考官、监考人员工作规范》履行职责;违反有关规定的,学校将视情节依据《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考试纪律》;若违反有关规定,学校将依据《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和《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进行认定、处理。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选派人员对课程考核进行检查督导。各教学单位的学术督导员、各系主任应适时进行检查督导。检查人员应认真检查各考场监考人员履职情况和考场运行情况,协助监考人员处理考场突发事件。
第四章 考核资格与考试冲突
第十五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
第十六条 学生课程考试安排发生冲突时,由教务处负责作出考试调整。
第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中考试,且符合《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期中考试休假管理规定》要求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期中考试休假。
第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考试,且符合《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期末考试延期管理规定》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延期参加期末考试。
第十九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视为缺席,考试成绩计为0分。
第五章:结果评估与管理
第二十条 考核结束后,课程管理单位应当组织阅卷。期末考试采用笔试方式的,原则上应当匿名阅卷。对于统考课程,有条件的,课程管理单位可以组织集体阅卷。
第二十一条 课程任课教师应当按照《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课程成绩管理规定》做好评定、登记和考核材料提交工作,所有成绩评定的考核形式应当有真实、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 成绩评定登记完毕后,教务处对成绩进行复核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综合教务系统,复核中发现成绩有误的,应及时更正,并注明原因,复核人员和更正人员签字,以示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生成绩通过综合教务系统公布,学生对课程成绩有疑问的,可在新学期开学日起3日内(含)填写《学生课程成绩复核申请表》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试卷和成绩的归档工作由教务处统一负责。试卷由教务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保管期满时,由专人集中销毁。成绩档案在学生毕业后,集中保管在档案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2年8月发布的《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考试管理规定(修订稿)》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