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规范外国留学生管理南昌理工学院录取查询,提高学校国际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向来华留学生授予中国学位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学校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我校外国留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学生,是指持有外国护照来我校接受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四条 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和管理的基本方针是:以学生为本,设置特色专业,促进外国留学生教育全面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为实现学校制定的发展战略,学校鼓励各学院接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外国留学生培养工作,承担外国留学生专业课和公共课教学工作。学校鼓励并采取措施大力提升教师双语教学能力,对实施双语教学的教师在职称晋升、岗位评定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第六条制定外国留学生培训工作实施细则,将外国留学生培训工作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保证参与外国留学生教学的教师按时足额发放学时津贴。
第七条 学院对在外国留学生培养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参与外国留学生培养的教师在语言培训、专业提升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在参加考核和岗位评估时,对参与外国留学生培养教育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八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外事办公室作为学校外事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指导和协调。
第九条 各院系、各学院具体分工如下:
1.国际交流学院
(一)做好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
(二)确定语言进修外国留学生录取名单;
(3)管理、协调、安排与外国留学生录取有关的各项具体事务;
(4)外国留学生注册与学业成绩管理;
(5)外国留学生日常及涉外管理;
(六)制定外国留学生汉语学习与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七)组织外国留学生全国汉语水平考试报名;
(8)协助各学院做好外国留学生毕业评审、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2. 教务处
(1)在录取过程中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妥善的学业评估;
(二)审批外国留学生培养计划,协调教学任务,组织教学;
(3)外国留学生学籍及学业成绩管理;
(4)审查留学生教师的工作量;
(5)外国留学生毕业评审、颁发毕业证书;
(6)制作、分发外国留学生中、英文成绩单。
3. 外事办公室
(一)做好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
(2)协助确定外国留学生录取名单;
(3)办理外国留学生入学、录取手续;
(4)协调组织、安排外国留学生各项活动;
(5)协调组织安排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
(6)协调外国留学生的住宿安排和管理;
(7)协调外国留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办理工作。
4. 大学
(一)做好外国留学生招生宣传工作;
(二)对外国留学生录取专业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录取名单;
(3)外国留学生学籍及学业成绩管理;
(4)留学生入学本专业教学任务规定的全部教学安排,包括实地考察实习、毕业设计指导、论文答辩等;
(5)为留学生安排导师指导老师、制定学习计划、实施教材;
(6)指导外国学生根据专业教学要求和本国实际情况和特点选择课程;
(7)外国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和安全;
(8)会同外事办公室对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进行资格评估;
(9)负责对外国留学生毕业与授予学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10)确定专业课教师的教学任务、工作量和发放教学津贴。
5.综合办公室:负责留学生公寓、教学、实验场地及设施的统筹安排。
6.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及奖惩管理。
7、保卫处:负责留学生安全工作,检查学生公寓防盗、防火设施等;协助南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各类涉外案件。
8.图书馆:按照有关规定为留学生提供图书借阅和信息检索服务。
9、校医院:负责留学生的医疗救治,外国留学生享受与中国学生同等待遇。
10.学位办公室:负责外国留学生学位审查、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入学
1.国际交流学院、外事处、各学院会同发展规划处、招生办公室、规划招生中心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招生计划。
2.各类留学生录取标准以《教育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南昌工程学院接受外国留学生具体实施方案(试行)》为准。
第十一条 入场
1.凡向我校申请入学、符合招生规定和入学资格条件的外国留学生(不限国籍),学校将按计划和规定程序录取并发给录取通知书,外事处为其办理来华学习审批手续。
2.凡被我校录取的外国留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材料到所在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留学生入境签证。
3、留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国际交流学院报到并提交相关个人信息。国际交流学院将安排接待人员带学生到校缴纳学费、教材费及其他应交费用。学费一经缴纳,学生因个人原因退学,学费不予退还。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学生,应向国际交流学院申请休学。
4、所有在我校就读的留学生均须取得南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无法取得健康证明者应立即回国,所需费用自理。
5. 报到期间,外事办公室将为外国留学生办理在华合法居留手续,但所需签证费用由学生自理。
6、新生报到后,国际交流学院将发放学生证。在我校学习一学期以上的留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一周内持学生证到国际交流学院报到。未经批准不按时返校者,按旷课处理,逾期一个月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7.专业学位生办理完注册手续后,根据国际交流学院的通知到相关专业院系注册、选课。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国内学生的教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在华学习期间,未取得国家汉语水平测试三级证书的,需先学习汉语,通过国家汉语水平测试三级后方可入读所报考专业的院系,毕业时汉语水平须达到国家汉语水平测试四级。
第十四条 留学生应按照《南昌工程学院本科教学计划》规定修读本专业课程,取得相应学分,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留学生,可颁发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有关学院应当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外国留学生与中国学生在校内共同开展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实习或实践地点的选择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及有关学院不得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活动南昌理工学院录取查询,但是应当引导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规定和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应当申请休假。外国留学生休假应当经所在学院批准,并及时通知国际交流学院。休假期满后,应当及时报告学院。任课教师应当保存外国留学生的出勤记录。休假、出勤记录等相关材料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八条 未经请假或未经批准请假,擅自缺课的,按旷课处理。学院应及时将缺课留学生情况通报国际交流学院、学生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具体规定请参见《南昌工程学院学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借阅图书、报刊、文件、资料,原则上享受与中国学生同等待遇,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受过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的人员,不得再申请学校或政府奖学金;已享受奖学金的,学校将视情况取消或中止其奖学金资格。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留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报到,应当向国际交流学院、学院、班级书面请假,说明理由。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除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外,未请假或者请假两周以上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留学生录取的规定,在三个月内对新生的入学资格和健康状况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入学;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应当按照培养计划组织实施各教学环节;对外国留学生学习期间的学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网校哪个好,每学期至少一次。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应当按照学校招生管理规定管理留学生。对学习成绩优秀、贡献突出的留学生,给予口头或书面表扬,颁发奖品或证书。对违反校规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向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取得毕业资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获得学位证书。对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颁发学位证书。中途退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结业证书,注明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汉语补习的学生,其学籍在补习期间暂由国际交流学院管理。在学生开始专业学习前,国际交流学院将学生在补习期间的成绩及相关信息转交教务处。学生完成相关手续后,正式取得学籍,并由国际交流学院在教育部网站上进行注册。
第六章 日常及涉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违反规定,将受到处罚。
第二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休假按照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学校的规定执行,不受留学生所在国节假日限制。
第二十九条 会同当地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涉外法律法规,做好外国留学生涉外管理和教育工作,减少或杜绝涉外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条 对受到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外事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公安部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场所和区域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含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或违背社会公德的内容。严禁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从事传教活动和宗教集会。
第三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工作、经商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是可以按照学校的规定参加勤工助学。
第七章 住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入境后应当于24小时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应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安排,入住指定房间,不得擅自调换房间,不得强行占房。
第三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报到时须交纳一年的住宿费,方可入住。因特殊原因需住宿单人间的,须向宿舍管理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有条件的,经批准可住宿单人间,并按规定交纳单人间费用。
第三十六条 丧失学籍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并搬出学校宿舍,逾期不搬出者,学校不予提供住房,宿舍内遗留物品视为无主财物。
第三十七条 宿舍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在宿舍内跳舞、大声喧哗、大声播放音乐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不得损坏、拆卸、改造宿舍楼内的设备、线路。损坏、丢失公物应当赔偿。
第三十九条 注意节约水、电、气。水、电、气自行购买。
第四十条:遵守消防规定,严防火灾。严禁乱动配电箱、消防器材等,严禁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引发火灾者,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房间的,外国留学生应当配合,不得拒绝,不得擅自更换、安装锁具。
第四十二条 居住在学生宿舍的外国留学生,禁止在室内使用煤气灶、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烹饪食物。
第八章 学费缴纳
第四十三条 国际交流学院按照学生类别、收费标准开具学费、住宿费缴费清单,收费大厅按照收费标准开具学费发票。
第四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培养教育经费按照相应比例确定。
第9章 离开学校
第四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后离校时,应向学校领取《南昌工程学院离校手续清单》,并按清单上的要求到相关部门办理退学证件、归还借阅物品及图书、结算等手续。
第四十六条 留学生离校时应提前一天通知留学生管理人员和宿舍管理人员,清点、归还所有生活用品,交回所有钥匙。
第四十七条 已毕业/结业的外国留学生,须于毕业/结业后一周内离校;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离校的,须向国际交流学院说明理由,经学院同意。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昌工程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际交流学院、外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