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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教[2003]237 号考试规定:严格考试管理,保证考试质量

来源:网校头条网络整理 2024-09-22 20:57:53

(5)试卷格式统一(打印在试卷纸或A4纸上,试卷在教务处考试科和各学院领取,也可在教务处网站下载),试题简明准确,字迹工整(书写应使用碳素墨水),试卷上应注明课程名称、班级、考试类型等相关信息。(6)笔试课程应同时发A、B两套试卷,并制定标准答案或统一评分标准,A、B两套试卷的内容、难度、题量应具有可比性。试卷及答案送教务处考试科,其中一套作为期末考试试题,另一套作为补考和延期考试试题留存考试科。 (7)有口试的课程应成立考核组,组员3人以上,设考官1人,考试采取抽签方式,考生抽签后,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回答考核组提出的问题。 (8)出题教师、讲师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定考试范围、预测学生出题范围。 3.试题印制 讲师应于考试前7-10天到教务处考试事务科填写试卷审批表,持审批表到学校印刷厂印制试卷。试卷应打印清晰,有草稿纸。 4.试题核对与分发 主考官应审核印制的试题和试卷数量,确保无误。 5.试卷归档 建立考试样卷归档制度。每学期考试的考试样卷(A、B卷)由教务处考试科留存备查。1、期末考试,教务处应于每学期初安排考试时间和考场,并通知各学院。

2.重考的,教务处在考试前一周安排考试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各学院。3.考试组织工作要建立责任制,各学院应在考试前召开主考官、监考官和学生的考前动员会,如因管理原因造成考试某些环节出现差错,相关管理人员应承担责任。4.主考官由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派出,每个考场设一名主考官,原则上应为该课程的任课教师或熟悉该课程教学内容的教师;监考官由学生所在学院派出,开设该课程的学院教学秘书应将考试时间和地点通知主考官,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应将考试时间和地点通知监考官。 5.考试期间,各学院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各考场进行深入检查,检查考场情况,并填写《监考员检查记录》报学院备案。 6.集中考试期间,教务处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考场进行深入检查,检查考场、考生及监考员情况,并填写《监考员检查记录》报学院考务科备案。 三、考试纪律 考试纪律 三、考试纪律 考试纪律 1.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学生证及身份证,以便核实。准考证、学生证及身份证遗失者,必须到学院办理附有学生照片的证明,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2.考生必须提前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超过时限视为缺席。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可以交卷并离开考场。

3、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考场主任及监考老师的安排,在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身份证放在桌上接受检查。4、带入考场的非考试物品必须摆放在讲台上。不得携带或以任何形式将书籍(开卷考试除外)、记录课程内容的试卷、与考试相关的资料带入座位,严禁自制草稿纸。5、考生不得携带具有信息传输或存储功能的工具进入考场,如文曲星、快答通、商务通、手机、传呼机等。6、考生必须本人参加考试,严禁他人代考或替考。7、答题时不得借用文具、计算器等。8、考生必须独立完成试卷,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或获取他人答案信息。 9、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考前向主任、监考老师说明。 10、考场内不得喧哗,不得干扰主任、监考老师的工作。考试结束后,考生应按监考老师规定的方式交卷,不得与他人交谈,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 11、如有违反规定,应服从主任、监考老师的处理,如有不同意见,不得当场与主任、监考老师争论,可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意见,等待处理。 四、主任、监考老师职责 1、熟悉《考试纪律》 主任、监考老师必须提前15分钟持试卷到达考场,并在考试开始前调整好学生座位。

2、宣读《考试纪律》。考场主任、监考老师在考试开始前要认真检查、核实考生身份证件,如发现有人代考,应要求其离开考场,并签署《监考老师巡查记录》。3、考场主任、监考老师要督促考生打扫考场,考场座位周围不得遗留除考试用品以外的物品。闭卷考试时,书包、书籍、资料等非考试用品应摆放在教室两侧或讲台附近,严禁考生自带草稿纸。4、考场主任、监考老师必须专心监考,不得随意离开考场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考生询问试卷内容时,除字迹不清外,不得作任何解释。考试过程中,考场主任、监考老师不得对考生作答问题给予任何提示或暗示。 5.如发现有违纪行为,应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不改正或考试作弊的,应没收试卷网校哪个好,并记入《监考员检查记录》,要求有关人员签字后,要求其离开考场。 6.认真清点试卷,并登记。 7.考试结束后,主考官应填写《考试检查记录》,并于当天交送主考官所在学院教学秘书。 五、成绩评定与试卷分析 五、成绩评定与试卷分析 1.评卷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个人评分和错判、漏判现象。 2.评卷工作由各学院分管教学的副校长组织实施,系主任负责。 3.公共课程、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应组成阅卷小组,每组1~2道题,采用连续阅卷方式,并实行重评;重评后总成绩记入成绩单。

4.考试成绩一般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如成绩不符合此分布,如优秀率过高或不及格率过高,任课教师应提交报告说明情况。开设该课程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控制一定的不及格率。 5.经复核的试卷应按课程、班级分别装订,由教研室保管,方便有关领导和部门查阅,保管期限为三年。 6.各学院应以教学组为单位,根据试卷内容和试卷成绩,对教学质量进行分析,总结经验,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改进。试卷分析结果应及时送学院教学秘书保管。 7.各学院应对试卷进行抽查,检查试卷的难度、合理性和复核试卷的准确性。 六、课程考核与成绩记录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录 六、课程考核与成绩记录 1.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记录。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可采用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记录,但记入毕业成绩单时须按标准折算成百分制。2.考试课程成绩可由常规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常规成绩由常规题、作业、测验、实验等形式给出。考试课程常规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应根据教学环节或课程性质的不同确定,一般占30%左右,期末考试成绩占70%左右。3.考试采用口试形式时,考生在一次考试中抽签不得超过两次南京工业大学教务处,如考生第一次答不出来,可重新抽签,第二次的成绩应适当降低。

4、考试成绩确定后,评卷老师要用钢笔或签字笔将学生成绩记录在成绩单上,不及格的成绩用红笔标注。成绩单须由任课教师签字,成绩如有错误,应签字更正。空白成绩单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交送任课老师。 5、成绩单一式两份,评卷老师签字后交送学生所在学院。口试当天和笔试结束后三天内,任课老师须将成绩单交送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成绩单一经提交,任何人无权更改。 6、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输入计算机,成绩单原件一份留学生所在学院备查,另一份交送教务处。 七、学生考试资格审查 七、学生考试资格审查 1. 1. 考试前三天未完成作业、练习、实验(包括实验报告)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考试,课程成绩记为“0”,须完成作业、练习、实验后方可参加重考。 2. 无故缺课南京工业大学教务处,累计缺课时间超过本学期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考核,课程成绩记为“0”,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考机会。 8. 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 考试结束后,校长、监考老师应将学生违规、作弊行为报告教务处,并将《监考检查记录》报教务处。违反考试规定的学生,将按照《南京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九、缓考 缓考 九、缓考 缓考 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于考试前三天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签字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一次即失去一次考试机会。 2、未经批准缓考而擅自缺考的学生,按旷课处理。 3、缓考与下学期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合格者,按重考不合格处理,影响学籍。 4、对于已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如因故不能参加重考,必须重考。重考不及格的,将被视为重考不及格,影响学籍。XX 重考 重考 XX 重考 重考 1.重考不及格的学生须缴纳学校规定的重考科目的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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