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
印章使用规定
一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印章是指公章、钢印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印章。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必须切实加强本单位(部门)印章的管理。 因管理、使用给学院、本单位(部门)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一章 印章管理
第四条 医院所有印章的刻制和注销由医院办公室负责。 当印章激活、停用或失效时,印模必须保存在医院办公室,并建立印模档案以验证真实性。 印章失效或者不再使用时,必须交回学院办公室封存保管,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 院级印章由专人或医院办公室专柜保管,使用时由专人监督封印。 各单位(部门)印章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保管。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印章带出办公场所。 因工作原因确需取出的,须经单位(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医院领导批准,并指定封印管理人员跟踪监督封存。
第二章 印章的使用
第七条 印章管理人不得签发空白介绍信,不得在空白页、空白表格上盖章。
第八条 以学院名义报送或出具的正式文件,须经学院领导签字,并经学院办公室校对同意后,方可印制。
第九条 以学院名义提交的材料和报告网校头条,签订各类合同、协议、契据石家庄铁道四方学院,出具公函、证明函件以及银行开户、换证、办理证件和业务往来等文件。主管单位(部门)填写的打印单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用于打印。
第十条 学院批准颁发的工作证明、退休证明、录取通知书、学生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以及国家统一印制的学历、学位证书,必须由主管单位(部门)签发列清单石家庄铁道四方学院,填写盖章表,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医院负责领导同意并签字后,由单位(部门)指定专人到医院办公室盖章,该清单的副本将保存在医院办公室。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人员因公务需要出具个人证明材料并加盖院级印章的,须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使用密封件。
第十二条 学院因私人需要出具的相关证书和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学院级印章的,教职员工须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学生须经人事处审核、学生事务处或教务处方可使用印章。
第十三条 使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院级印章的,必须填写印章表并由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 )及分管医院领导。 使用。
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