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均须持录取通知书到校,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须向学校申请休假,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申请休假或者逾期申请休假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除外。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审核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以欺骗、滥用职权等手段获取学籍的,一经查实,一经查实,一经查实,一经查实,一经查实,一经查实,一经查实,一经查实,一经查实,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新生在体检复核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适宜在校学习(下同)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痊愈,可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检合格后,原则上可与下一年级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续。复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离校治疗,不具有学籍网校哪个好,不享受与在校学生同等待遇。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向所在学院(或相关部门)办理暂停注册手续。开学第一周,学院应向教务处报告暂停注册情况。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经济资助,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留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超过两周(含两周)未到校注册,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将被自动开除学籍。
第二章 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六条 本科生学制按不同专业(专业)分为4年、5年、7年、8年,相应的修业年限为3-6年、4-7年、6-9年、7-10年。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自行安排学习进度,实行弹性学制,在修业年限内允许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
申请者需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期限,应于正常毕业年份的3月底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包括各类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下同)均需在培养计划中占有一定的学分。
第八条 学生学习以学分计算单位。原则上,理论教学16小时为1学分;实践教学1周为1学分。每门课程具体学分在专业(专业)培养计划中详述。学生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每门课程相应的学分。
第九条 学生在学期间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学生应按照专业类别(专业)的培养计划学习,各专业类别(专业)的各类学分要求在培养计划中具体规定。
第四章 选修、豁免及免修课程
第十条 选修课原则
1. 学生应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和选课程序选课,可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选课。
2.学生应按照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原则选课,先修先修课程,再修后续课程。
3. 学生可根据自身专业特点选择课程、上课时间及任课教师,允许选修高于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但不得选修低于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
4.学生应按照自己选择的课程参加所在班级的学习与考核,不得参加未选择的课程的学习与考核。
5. 学生一般每学期应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6. 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选择修读辅修课程。
7.学生可以跨学校选课和跨辅修,按学校跨学校选课和跨辅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选举程序
具体选课程序按照学校相关选课规定和选课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课程豁免
1.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方式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可向学院申请免修该门课程,经学院领导批准,参加指定考核,考核合格者可免修该门课程,考核结果作为免修课程成绩记入学生学业记录。
2、以下课程不予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
3.申请免修课程时间及程序: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应于开课前学期假期三周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已掌握所修课程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审核申请材料,经教务处考试中心批准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第一学期注册期间举行,未经事先审核批准者,不得参加免修考试。
第十三条:课程豁免
1.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方式,已经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可以申请免修该门课程,但须按时完成任课老师规定的作业、实验等实践教学环节,并参加原课程考核。
2. 学生如需免修课程,须于学期开始后一周内提出申请,经课程任课教师及学院院长同意后,方可免修。
3. 当课程时间有冲突时,学生可向老师申请部分豁免,惟必须经老师同意方可豁免。
第五章 课程评估、成绩和 GPA
第十四条 学生选修课程后,须参加课程考核(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考核结果以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优秀、良好、及格、及格、不及格),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通过考核的学生将获得相应的学分和GPA。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结果以学期考试成绩为主,参考正常成绩,原则上不超过30%。课程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该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参加未经批准的课程考核,未经批准参加考核的课程成绩不予记录。
第十七条 绩点算法:设g为学生的课程绩点
g=3*(x-min)/(max-min)+1 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其中:g为平均绩点;
x 是学生该课程的成绩;
Max 为课程考核的最高分数;
min 是通过课程评估所需的最低分数(>=60);
当课程成绩不及格时,g=0;
当max=min时,g=2.5;
该算法采用5级评分系统:
=Σ(学分*GPA)/Σ学分。加权平均GPA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第十八条 经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将在下学期开学前组织补考(设计类课程、实践类课程不进行补考,下学年重新修读),学生将参加补考,并如实记录成绩,如补考合格,其平均绩点(GPA)为1分。
第十九条: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必须重修,重修次数不限。全校选修课补考不合格的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选择其他相应课程。重修课程的 GPA 将按照重修课程所在班级计算。
第二十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可申请缓考,但须提供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负责人批准,经教务处考试中心审核同意,并通知开设课程的学院。申请缓考者,须参加下次课程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健康原因,经校医院证明和教务处考试中心同意,可以从体育课转到健康体育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实验、实习、项目、作业等缺课次数达规定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缺课三分之一或实验成绩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并记为该门课程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试作弊、缺课、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取消该课程补考资格,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未能按时参加培训计划规定的活动,须提前向学院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缺席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转专业及转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照入学录取的专业类别(专业)学习。
第二十六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1. 学习成绩优秀;
2. 学生拥有一门特殊技能,通过转专业可以更好地发挥其技能;
3.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者身体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认该学生不能在原专业(专业)学习,但仍可以在学校其他专业(专业)学习;
4.学校认定学生有特殊困难或者因不可归责于学生本人的原因,不能转专业继续学习的;
5.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学校可以在必要时经学生同意对学生所学专业(专业)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1.定点培养单位不同意改变专业类别(专业);
2.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受开除学籍处分者;
3.受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学籍的;
4.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专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中南大学本科生确认专业及转专业(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院校应当承认转专业学生原修读的课程,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专业(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十条 学生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南大学教务网,不得转学:
1. 入学时间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2.由学生入学地下一批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录取学校,或由低层次学历转入高层次学历;
3.入学时确定为目标学生;
4.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手续:
1.学生转校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后,方可办理转校手续。
2. 学生转学手续应于申请转学的学期结束前办理完毕。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学习:
1.学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休养治疗,停课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
2.根据出勤记录,某学期的缺课时数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
3.学生因特殊原因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需要休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二年),总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须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经学院负责人审核,教务处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七条 出国留学的学生必须办理退学或者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事宜,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 学生休学一经批准,须于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妥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2、学生因病休学,须离校治疗休养,病假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返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限届满,须于两周内向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2.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向学校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痊愈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 返校学生原则上应在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级未被录取,学校可安排其改读相近专业。
第八章 学业警告及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 每学年开始时,学生经补考需重修的课程(不包括全校选修课程)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6学分,但未达到开除学籍标准的学生,将受到学业警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每学年开始前需经重考重修的课程(不包括全校选修课程)累计学分达到或超过25学分;
2.休学期满后,学生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申请经审查不合格的;
3.无正当理由超过2周未注册的;
4.在校累计学习年限超过标准学制2年;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无故退学、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我自愿申请退学。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决定由校务会议作出。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应当出具开除学籍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站公示十日后视为送达,并按规定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学生退学中南大学教务网,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作出退学决定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学校有权将其档案及户口本交还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2. 学生被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其父母、监护人或原雇主应及时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开除学籍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学校开除学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无法作出结论的,在校园网站公示十日后视为作出结论。如需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报学校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学校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自纪律处分决定或者复核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未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退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条例》的规定,向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
第五十条 在学制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未达到开除学籍条件要求退学的,或者已完成学业的,视为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已毕业的学生,在学制期间内,可以向学校申请重修未修完的课程,经批准后,可以参加相应校内学生课程的正常考核(含补考),考核合格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补发毕业证书,并按补发日期填报毕业时间。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要求退学的,或者学习一年以上退学的,学校应当发给不完结学业证明。
第五十三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只发一次,遗失不予补发。毕业、结业、结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学校经申请人申请,经核实,可以发给相应证书,该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四条 学生修读其他专业,并符合该专业的辅修要求,学校发给辅修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届本科生入学起执行。
第五十六条 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留学生和高等职业(技术)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条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