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录取规定择优录取。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招生类别包括:普通、艺术、体育、对口、地方公费师范生(小学教育(普师)专业)等专业。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焦作师范学院
第六条:学校位置:河南省焦作市山阳路998号(新校区)、丰收路4818号(南校区)、学院路8号(北校区)。
第七条 学校性质: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文化程度:普通大专。
第九条 学校国标代码:11967
河南省招生代码:6235
小学教育(普通师范)招生代码:6234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办公室。考试录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由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
1.已报名参加2021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的考生。
2、已报名参加2021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专毕业考试的考生。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人才需求、就业情况、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入会
第十三条 录取时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相关政策。学校实行“专业明确”录取原则,优先考虑考生意愿。根据专业计划数,按分数高低顺序录取考生。第一志愿考生录取后,如未完成专业计划,则按分数高低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直至完成专业计划;对未被所报专业录取且同意专业调整的考生,按分数高低顺序调整录取;对未被所报专业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予以退学;分数相同者,按语文、数学、外语(河南省外语听力)顺序,从分数高低顺序录取。
第十四条 音乐教育、美术教育分专业录取规定:学业考试成绩和艺术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省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第十五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提前录取规定:
1、音乐专业录取规定:学业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省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原则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者,按学业总成绩、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原则录取。
2.美术、体育专业录取规定:采用河南省统一制定的平行报名、立项排序分数计算办法录取,分数相同者按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
第十六条 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考生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及其补充规定执行。小学教育(全科教师)专业体检要求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男女学生比例:男女学生比例不限制。
第十九条 外语:考生参加考试选择的外语不限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查询,但考生入学后,学校的外语课程只以英语授课。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条 文科专业(含体育、音乐教育、艺术教育)学费为每生每年3700元,理科专业为每生每年4200元,艺术专业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标准:800元/生/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小学教育(全科教师)项目是河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项目,学费、住宿费由河南省政府统筹安排,学生不再缴纳。
第七章 招生与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统一部署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在报名、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考生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查询,其身体条件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要求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发证学校:焦作师范学院。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重视对优秀学生的奖励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学生在校期间,有权按照学校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学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校建立了“奖、贷、助、勤、免、补”等多维度的学生资助体系,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格局网校头条,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承办招生工作。对以学校名义进行违法招生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制定,如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招生就业处。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为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未尽事宜参见招生简章。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