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武汉理工大学,英文名称为Wuhan,学校识别代码为:。
第三条 学校设有长青校区(武汉市东西湖区学府南路68号长青花园)、金银湖校区(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环湖中路36号)。
第四条 学校是具有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湖北省“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和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重大招生事项。成员由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省级招生办公室、考生、家长、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生源情况,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科学合理分配。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分省、专业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核、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学校按照教育部要求,在规定比例内设立储备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合格考生分布不平衡问题。储备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商议、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安排在报名人数较多、预录取分数线较高的省(区、市)。
第四章 入学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类别)招生的男女生比例不设限制。
第十二条 往届毕业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在录取往届毕业生时应当与应届毕业生平等对待。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及其相关补充规定对考生进行体质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考生电子档案中的体检结果如有异议,学校将及时通知考生复检。考生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检,主检人应为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和要求内进行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学校可拒绝录取。
第十五条 经教育部批准,学校与英国蒂斯赛德大学( )合作举办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与美国南犹他大学( Utah )合作举办工程管理、广告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以上项目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十六条 外国语言文学(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具有英语水平的考生。外国语言文学以外的其他专业(类别)对外语不作限制,但原则上以英语为第一外语授课。学校还开设日语、德语等语种课程南昌大学2024年录取分数线,学生可自由选择学习。
第五章 入学规则
第十七条 新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办公室督导的原则实施。
第十八条 转档时,学校承认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或减分,但同一考生符合多个转档条件的,按教育部规定只取最高分,加分不得超过20分。我校不安排按省、按专业招收高水平运动队的计划,不承认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分数。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生源省(区、市)招生规模、生源分布情况确定考生档案审核比例,原则上按平行志愿填报批次将考生档案审核比例控制在105%以内,确保符合录取规定的考生能够被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对通过录取文件的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但在内蒙古自治区内实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偏好顺序录取”的录取规则;同等分数线立项录取、排序录取规则按照当地有关招生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2024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专业为食品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工程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广告学(中外合作办学)。只接受报考上述专业的考生入学。被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读中外合作办学以外的其他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承认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统一考试成绩。考生专业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省统一本科专业合格线英语作文网,文化成绩须达到相应批次艺术类本科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成绩按当地统一规定折算,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录取。如无明确规定,我校将按照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40%+省统一专业成绩×60%从高到低顺序录取考生。
第二十三条 拒绝调整专业的考生,如专业选择不符合其专业偏好南昌大学2024年录取分数线,学校将拒绝其申请。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有关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和帮扶,积极做好资助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相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被录取的考生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后两周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的资格审查和复试,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主修辅修制度,制定了转专业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为学生提供更多自主选择专业的机会和良好的个人发展空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的武汉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