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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教育局发布 2023 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通知

来源:网校头条网络整理 2024-07-17 08:46:37

新州市教育局

关于2023年中职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科学局、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23]3号)精神,做好2023年中职学校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继续巩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地位

(一)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各县(市、区)要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总体保持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有效保证中职教育招生规模。

(二)合理设置招生专业。各学校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设置招生专业,增加区域经济建设急需、社会民生领域紧缺、就业率高的专业的招生计划比例。优化中职、高职教育“3+2”、五年连续招生培养模式,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专业一律不得招生。

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行为

(一)严格执行学校招生资格公告制度。经省教育厅公告具备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资格的学校方可招生;不具备招生资格且未按时进行年度检查的学校不得招生。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校外设立分校或办学机构。严禁中等职业学校与非学历教育机构联合办学。

(二)严格执行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各县(市、区)各学校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考试招生相关信息,为考生和学校提供公平的选择机会和有序的招生环境。各学校严格执行招生宣传审核备案制度,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招生简章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考试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须保留至当年招生工作结束。在招生录取阶段,要及时准确公布录取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严格中职学校招生纪律。实行“阳光招生”,严禁招生过程中堵生源、包庇现象;严禁初中教师插手、代填申请表;严禁初中或教师在招生过程中向中职学校索要、收受任何资金、物品;严禁虚假宣传、欺诈招生。对招生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规违法行为,要采取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做到“发现有、查处有、曝光有”,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三、严格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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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各中职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学籍管理的有关文件要求,做好本学年新生电子学籍和在校生电子学籍管理工作,确保2023年11月10日前完成新生电子学籍管理工作。2023年继续推行中职学校电子学籍数据质量通报制度,将电子学籍数据质量列为评选优质中职学校、优质专业以及2023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转移支付的重要考虑因素。

(二)严格学籍管理。各学校要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准确报送学生学籍信息,及时报送转学、转专业、退学、休学等学籍变化情况,做到学生、学籍、经费相符。严禁登记“双重学籍”,严禁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系统中为普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登记学籍;严禁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教育机构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登记学籍;严禁中等职业学校虚报学籍、保留失学学生学籍;严禁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注册;严禁以虚假登记学籍信息等手段侵占、套取国家奖学金、学费减免资金。

(三)严格管理经费。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免学费政策,严禁以联合办学名义骗取财政补贴、边收边免、擅自提高或者变相增加学费。

四、加强中职招生宣传和服务

(一)加强招生宣传指导。各县(市、区)学校要加大综合宣传力度,充分运用职业教育高考、职业本科、扩招由专升本等有力政策,吸引适龄学生和青年报考中职学校。要加强地方主流媒体、新兴媒体对中职教育的宣传,让广大考生和家长充分了解国家和我省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助学扶贫、招生就业、升学资助等相关政策。要加强学校特色宣传,凸显优质办学水平。通过致学生、家长信等形式,让学生第一时间了解中职教育资助政策,了解获得资助的方式和渠道。要密切关注招生舆情,积极回应社会热点和关切,及时澄清不实报道。 要准确解读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考生、残疾考生等群体给予更多关心和帮助,不让一个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入学。

(二)积极拓展生源。各县(市、区)学校在做好初中毕业生招生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拓展生源,广泛招收初中、高中毕业未继续学业的学生、城乡职工、退役士兵、退役运动员、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等接受中职教育的学生。以上生源可采用学年制或学分制招生,招生学校可根据生源实际自主选择,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

五、其他

(一)省教育厅将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纳入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核内容。各市要加强对中职学校办学质量的指导、督导和考核,确保发展规模与教育质量相匹配。对不达标的中职学校要压减招生计划。

(二)2023年中职招生工作继续实行月报制。请各市、相关高职学校、省属中职学校于8月至11月每月25日前通过中职学校系统报送中职招生进展情况,每月将《中职招生统计表》加盖公章后投递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杨浩天 电话:-

邮件:

附件:2023年中职招生统计表

鑫州市教育局

2023 年 5 月 9 日

2023年新州市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入学考试将于6月7日至8日举行。为切实保障广大考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证考试平稳有序组织,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 做好考试的全面准备

(一)鉴于当前疫情形势,请各位考生密切关注疫情形势,及时关注“山西招生考试网”()、“渭南市教育局官网”()发布的提示信息,准确了解相关政策信息,提高防疫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进入考场后,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保持距离,不扎堆。考试结束后迅速离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聚集。

(二)考生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参加考试,提前准备好2B铅笔、0.5mm黑色墨水笔、直尺、圆规、三角板、量角器、无盖橡皮、铅笔刀、纸垫(纸垫上不得书写)等考试必备用品,其他物品一律不得带入考场。参加彩色考试的考生需自备绘图工具及凳子,禁止携带绘图纸。

(三)考生应提前熟悉考试地点和考场位置,及时关注天气预报,合理安排出行路线和乘车方式,注意交通安全。考前应认真检查是否带齐所需证件和考试用品,仔细阅读《考生规则及注意事项》(见附件),按规定参加考试。

(四)考生须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主动接受身份核实及必要的随身物品安全检查。为顺利通过“智能安检门”,方便接受金属探测检查,请考生尽量不携带(佩戴)金属物品或衣物。

2.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参加考试

(一)考生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以及计算器、电子存储记忆装置、修正液、修正带、胶带、手表等物品进入考场。凡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考场,无论是否使用,一经发现均按作弊处理。温馨提醒:请勿使用手机拍摄与考试相关的内容并发布在微信、抖音、微博等自媒体上,防止恶意炒作对考试工作和考生自身造成负面影响。

(二)严格遵守考试时间。请考生提前到达考场,留出足够的时间接受安全检查。考试开始后15分钟内,迟到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后方可交卷并离开考场;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开考场。

(三)考试期间考生应当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山西忻州教育网,不得扰乱考试秩序。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考生禁止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必须停止书写。选择题答题区必须用2B铅笔正确填写,非选择题答题区必须用0.5mm黑色墨水笔书写,并填写在对应题号的规定区域内。用其它笔书写的答案无效。

(四)考试结束后网校头条,试题、答题纸、答题纸、草稿纸不得带出考场,否则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罚,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三、严肃追究违纪违法责任

对应招生考试是“依法必须参加的国家教育考试”,违反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九条、修正案第十一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其记录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考试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考场采取必要措施,制止该考生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停止参加相关的国家教育考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的; (二)携带、使用考试作弊设备、材料;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请他人代考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为作弊提供帮助、便利,提供作弊设备等的; (三)替他人代考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题、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山西忻州教育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犯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替他人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或者允许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将被定罪,请大家谨慎考生,诚信考试,不要试探法律。

谢谢大家的支持与理解,祝大家取得优异的成绩!

支持热线:-

附录:考生须知及注意事项

新州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2023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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