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障我校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华师范大学是四川省属重点大学,公办本科院校。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华师范大学(中文名称)、CHINA(英文名称)。学校国际招生代码:10638。
第四条 学校地址
学校位于四川省南充市,现拥有华丰校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师大路1号)、行政校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育英路76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西华大学录取查询,主要开展普通本科、研究生教育,举办普通专科和各类成人本、专科教育。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担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规章制度,研究决定招生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主要依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综合考虑各省(市、区)高考考生数量、毕业生就业情况、生源情况等,结合我校近几年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各省、各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生源计划)编制的原则和方法。招生生源计划由招生就业处提出,学校审核通过西华大学录取查询,报四川省教育厅、教育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学校在四川省及其他省(市、区)的招生计划将按照规定方式通过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站和《西华师范大学2022年招生简章》上公布。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今年本科计划的1%,预留计划使用严格按照我校招生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入学规则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主管部门督导”体制,对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素质进行综合测评,择优录取。招生工作由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领导,实行远程网络招生。
第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将实行“平行选择”的省(市、区)的档案转出比例控制在105%以内;原则上将不实行“平行选择”的省(市、区)的档案转出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三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行分类招生,分类招生的学生按照我校有关规定进行培养和分专业分配。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承认各省(市、区)给予的加分。
第十五条 我校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专业考生。学校安排英语、日语、西班牙语为外语授课,精通其他语种的考生请谨慎报考。
第十六条 普通专业招生规定
我校对已录取考生安排入学专业采用“分数优先”原则,不设专业差异,根据考生成绩及专业偏好,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分数相同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相同分数排序规则排序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偏好均无法满足时,如考生同意分配专业,学校将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将其分配至尚未满员的专业,但分配偏好的优先级别低于非分配偏好。如考生不同意分配专业,我校将撤回其档案。
第十七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规定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承认生源所在省(市、区)统一组织的文化、专业考试成绩,对通过录取的考生安排专业时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差异,根据考生成绩及专业偏好,文化、专业成绩达到各省(市、区)规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文化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外语、语文、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其余艺术、体育类专业承认生源所在省(市、区)统一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安排录取专业(类别)时,对已入档考生采取“分数优先”原则,不设专业差异。根据考生成绩及专业偏好,文化、专业成绩达到各省(市、区)规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后(四川省美术、设计类考生文化成绩需高出四川省省控分数线20分,公费师范生除外),四川省体育类考生文化成绩需高出四川省省控分数线50分(公费师范生除外),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外语、语文、数学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当不能满足考生所有专业偏好时网校头条,如考生服从专业分配,学校将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将其分配至尚未填满的专业;如考生不服从专业分配,我校将撤回其档案。
建议报考我校舞蹈、舞蹈表演专业的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
第十八条 我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学籍管理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核,对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的新生,将组织专家对录取专业进行重测、复试,经审核确认不合格者,将按照招生相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我校对江苏省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录取办法,选修科目及等级要求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在招生计划中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二十条 我校对内蒙古地区考生实行“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专业优先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招生专业、高中学业成绩考试科目要求、学生综合素质档案资料使用等事宜,以省(市)教育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二十二条 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对今年招生政策有特殊政策的,按各省(市、区)最新政策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颁发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川高校学分收费试点改革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费、中介费的收取,本着学生自愿、不以营利为原则。
收费标准每年与招生计划公布同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公费师范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住宿费,享受在校期间生活补助。具体政策按照四川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按照《西华师范大学学籍管理条例》规定,修满学校规定的课程、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西华师范大学;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名称为西华师范大学。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学校体育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项目、高水平运动队、推荐运动员等招生事宜,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和我校体育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项目、高水平运动队、推荐运动员等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我校四川省公费师范生招生、四川省地方高校藏、彝语种示范预科(含特殊教育预科)、少数民族预科及其他类型招生有关事宜,按照上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