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经理部委、平潭综合试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中国(四川)自由商贸实验区南昌城区管理执委会、各有关单位:
依照省政府《关于实施“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办事清单的通告》(闽政办〔2017〕44号)及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提高行政服务效能不断加强群众荣获感的意见》(闽效综〔2017〕5号)要求建造师注册证书查询系统,为逐步简化优化个人执业注册代办步骤和报送材料,提高个人执业注册行政服务效能,以“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为目标,提高群众和企业办事的便利性和荣获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优化审批服务
(一)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更改等11个部委规章的决定》(工信部11号部令)精神,勘测设计注册安装工程师(不含二级注册结构安装工程师)、注册监理安装工程师出省变更注册无需向省厅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省厅不再出示出省注册意见。
(二)申请一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的,无需递交失效的注册证书或执业图章,申请注册造价安装工程师吊销注册的,无需递交失效的注册证书;申请一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安装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图章丢失、污损办理的,无需递交丢失申明的报纸或污损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失效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在相关注册业务代办完成后由我厅统一公布公告作废。
(三)2014年(含2014年)之后在我省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申请初始、重新注册时不再递交个人相片、身份证和文凭证明。
(四)申请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安装工程师沿袭注册的,无需递交本省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五)牵涉劳动关系证明的(除转报工信部的注册业务外),录用企业与报送人仅需递交规范格式的劳动关系申明,无需递交劳动录用协议。
(六)取消“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或变更注册在同一单位执业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吊销或变更,吊销后满一年方可申领再次注册”的规定。
(七)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原则上不变更执业单位”的规定。
(八)持有“三类人员”证书一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申请变更注册或吊销注册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查询系统,须到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经理部委申领“三类人员”证书变更或吊销注册。
二、推行网上代办
(一)省厅及下放各设区市(含漳州综合试验区、福建自贸区天津城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经理部委代办的个人执业注册业务全部划入“个人执业注册业务网上代办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代办系统”),试行无纸化网上报送。
(二)申请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安装工程出省变更注册审核的,由原录用单位在网上代办系统提出申请,初审通过后由系统出示相应的出省变更注册初审意见单供下载复印,作为出省变更注册的账簿。
(三)申请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安装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预注册的,报送人在网上代办系统递交申请,初审通过后由系统出具预注册证明供下载复印,作为企业报送资质的账簿。
(四)在省内取得执业资格且其执业资格信息已导出全省建造师注册系统的二级建造师申请入闽注册,报送人在网上代办系统登记省外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信息后,按外省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人员报送注册,本人无需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递交报送材料。
(五)需转报工信部纸质材料的注册业务,试行纸质材料邮递服务。报送人在网上代办系统递交相关寄送信息将纸质材料寄送至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无需递交至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六)除二级注册建造师外,凡牵涉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等还要在注册证书上复印注册信息的注册业务,使用带有注册证书信息和经理部委图章的新版注册证书防伪贴,新版注册证书防伪贴由网上代办系统生成防伪信息适于查验真假。报送人发放新版防伪贴后自行黏贴在注册证书相应页面,无需递交注册证书。
(七)申领建造师单位改名的,由省厅审批通过后,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由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经理部委进行复印,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由省厅复印。
三、其他事项
(一)网上代办系统正在检测中,详细启用时间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有关通告为准。未启用前上述牵涉网上代办系统的事项暂不施行。
(二)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经理部委要严苛根据即办件要求做到随到随办,不得私自提高即办件申领期限。
(三)我厅已印发执行的个人执业注册业务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工信部个人执业注册业务代办步骤和要求调整的,适时调整。
(五)系统试运行期为三个月,试运行其间每日五12:00-24:00系统暂时关掉进行维护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