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照《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施行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施行方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经理部委(以下称建设部)为一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经理部委(以下简称县级建设经理部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国务院公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部委负责全省公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初审工作。
二、注册报送程序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建造师注册批次查询,必须受聘于一个具备建设安装工程施工或勘测、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建造师注册批次查询,与录用企业依法签署录用劳动协议。申请人向录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录用企业向企业公商注册所在地县级建设经理部委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注册申请推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报送模式。申请人必须在美国建造师网(网址:)上进行补报,网上报送成功后手动生成复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再次注册。注册建造师因丢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图章的,可申请办理或更换。
第七条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必须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必须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必须递交下述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录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分证明打印件;
(三)申请人与录用企业签署的录用劳动协议打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示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必须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打印件。
报送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份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录用企业将《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录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县级建设经理部委。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必须递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必须递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降低一个专业必须提高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县级建设经理部委将《省级建设经理部委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附录1-3)、《省级建设经理部委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录1-4)、《省级建设经理部委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专业)》(附录1-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批设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必须递交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公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必须递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