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健全中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促使高素养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细则》和职称变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现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中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与职务任命相分离。
第四条中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推行先考后评、审查与量化评价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推行中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负责制。
第五条评审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具、注重实绩、客观公平、激励竞争、社会公认、业内认可的原则,着重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人员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模范执行会计准则,爱岗敬业。
(二)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24年高级经济师报考条件,并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三)须出席全省统一组织的中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近三年来年度考评均为合格以上。
(五)身心健康,积极努力工作,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学历及资历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一)会计或相关专业(包括财务、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工商管理、保险专业。下同)博士研究生结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包括税务师、审计师,财务、财政、金融、工商管理、保险类经济师。下同)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二)会计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结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后并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并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三)会计或相关专业学院专科结业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9年,并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或专业的人员,须通过考试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满7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大专及以上学历申报人员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期限满11年;大专学历以下申报人员须结业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15年。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悉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新政、重大经济变革举措和国外外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
第九条工作能力和经历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一)具有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组织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较大规模的企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
(二)具有组织、指导会计师学习会计业务知识并帮助提升其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制订过大、中型企业或较大规模的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办法。
(四)才能对单位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经济效益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价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主持过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企事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审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大小型企业财务及税务咨询、策划等小型项目。
第十条论文专著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一)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外外财经类核心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
(二)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外外公开发行的财经类专业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整篇字数不多于2000字,下同)。
(三)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有较高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专著1部,本人撰写不多于3万字。
第十一条业绩成果符合下述条件中的两条: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完成国家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省(部)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省辖市(厅)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通过课题下达单位鉴别(初验)。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出席制订省辖市及以上(包括行业)执行的财会、财税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或所主持制订的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被有关单位采纳施行后疗效明显。
(三)在强化和建立财政税收管理,促使经济发展,降低财政收入方面,成绩突出,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可。
(四)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所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建议被县(处)级及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遭到市级及以上财政部门认可。
(五)主持或参与完成大小型企业的转制、资产重组、清产核资等工作,拟定的方案、措施或提出的建议得到有效施行且疗效明显。
(六)主持或参与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产权划分、股权设置等工作。
(七)承当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或3项省辖市(厅)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评估报告,通过该项目下达单位初验合格。
(八)近5年来,每年起码主持过1个厅(局)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大小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年审、专项审计工作或税务、财会咨询、策划等小型项目并被采纳。
(九)工作业绩突出2024年高级经济师报考条件,被市级及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被市级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评为会计或财务工作先进个人,或被授予省辖市(厅)及以上级别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市管优秀专家等学术技术荣誉称号。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报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工作单位、会计工作期限、学历、行政职务、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取得时间、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省评委会评审通过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其门户网站进行为期30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申报人员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中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出席中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护照、证明的;
(二)递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高级资格后曾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在申报材料上瞒报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背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本条件中申报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经历、论文专著和业绩成果,系取得会计师或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情况。
第十五条本条件中提及的疗效、效益,主要是指量化的疗效、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意见和市级以上财政或税务等综合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本《条件》中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须提供领导签发的文件原件,“意见建议”等须提供所提意见建议原件及采纳单位的证明。
第十七条即将出版的专著是指具有ISBN书号的专著。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是指具有CN刊号的会计或经济管理相关专业学术期刊(含学报),不含季刊、专刊、特刊和论文集等方式的期刊。得奖成果须同时递交得奖证书、结项证书及相关批文。
第十八条本《条件》中从事专业工作期限估算到申报当初12月末。出席工作后取得非全日制后学历的人员,其取得学历前的从事专业工作期限折半估算。本条件中小型企业(集团)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知》界定。
第十九条评审工作具体施行办法由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本条件自2016年*月*日起执行,原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河南省中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1〕15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