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保障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石家庄学院(学校代码:10102),英文名称:“ ”。
第四条:教育程度:普通本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经教育部批准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业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由石家庄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的学士学位证书(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由石家庄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建立招生委员会,由教师、学生、校友代表组成,发挥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制定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章制度,决定招生重大事项。领导小组设立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 学校总体招生计划以河北省教育厅正式下发的计划为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各级招生批次及要求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结果为准。学校不预留计划。
第十条 凡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向我校报考。
第十一条 考生体检工作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办发[2003]3号)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教办发[2010]2号)的规定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学校不得录取”或“学校不得录取相关专业的”,学校及相关专业不予录取该考生。
第十二条 升格文件、安排专业时使用的优惠加分项目和分数线,按照教育部和学生所在省、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优惠加分项目和分数线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普通本科专业录取规则。河北省考生录取规则:考生须符合我校公布的选修科目要求。在各优先学科组下各专业报送的档案范围内,按照专业“分数优先”的原则,对已录取的考生按备案规则计算的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若备案规则计算的分数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成绩总和、语文、数学最高分、外语成绩、第一志愿科目成绩、第二选修科目最高分、第二选修科目第二高分,择优录取。
湖北、湖南地区考生录取规则:考生须符合我校公布的选修科目要求,在各优先学科组下各专业组档案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对已录取的考生按备案规则计算的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同一专业组内各专业之间不分专业,若备案规则计算的分数相同,则优先考虑同一专业组第一专业的考生;若备案规则计算的分数相同,且同一专业组内专业顺序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成绩总和、语文、数学最高分、外语成绩、第一志愿科目成绩、第二志愿科目最高分、第二志愿科目第二高分,择优录取。按上述规定按专业组录取后,如某一专业组内尚有空缺专业,对不能满足专业意愿、愿意接受专业调整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调整至同一专业组内的空缺专业录取。
山东省考生录取规则:考生须符合我校公布的选修科目要求。在各专业范围内,对已被录取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按备案规则计算的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按专业录取。若备案规则计算的分数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成绩总和、语文、数学最高分、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外省考生录取规则:在报送档案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对已录取的考生按备案规则计算的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分为文科、理科两类。如备案规则计算的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专业偏好顺序靠前者;如备案规则计算的分数相同,且专业偏好顺序也相同,则文科依次比较中文、数学、外语分数,择优录取,理工科依次比较数学、中文、外语分数,择优录取。对于已录取的考生,其所报专业偏好无法满足的,如同意专业调整,则按分数从高到低调整至同一类别的空缺专业进行录取;如不同意专业调整,则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河北省考生录取规则:执行河北省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平行志愿备案规则。考生高考总成绩和省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河北省规定的相应批次、相应科目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时,在各专业备案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对已备案的考生按备案规则计算的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若备案规则计算的分数相同,则依次比较高考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成绩总和、语文、数学最高分、外语成绩、第一志愿科目成绩、第二选修科目最高分、第二选修科目第二高分,择优录取。
对于外省文科、体育类专业学生的录取,录取规则与各生源省备案规则一致。具体为:执行各生源省文科、体育类专业平行志愿备案规则。当考生高考文化总成绩和省专业统考成绩达到生源省规定的相应批次、相应科目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时,在备案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对考生的备案规则计算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依次录取。若备案规则计算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专业偏好顺序在前者;若备案规则计算成绩相同且专业偏好顺序也相同的,则依次比较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省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制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学校与韩国又石大学联合举办的本科教育项目,经教育部批准招生。培养模式为“3+1”,不限外语,以韩语为起点,面向河北省招生。录取规定与河北省普通本科专业相同,新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第十六条 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学校与意大利帕多瓦切萨雷波利尼音乐学院联合举办、经教育部批准招生的本科教育项目。培养模式为“4+0”,不限外语,以意大利语为起点,面向河北省招收声乐考生。录取规定与河北省艺术类专业相同,新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石家庄市公费师范学校小学教育本科专业只招收报考相应专业的河北籍考生。新生报到入学前须与学校、培养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签订公费培养协议,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由培养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承担。学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毕业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后2023年石家庄经济学院研究生院录取分数线,须履行义务并回签约县(市、区)及以下(含县城)从事小学教育工作6年以上。
第十八条 河北省对应本科专业招生计划以河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专业和计划名额为准,面向河北省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招生。考生须参加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并达到河北省规定的对应专业类别最低录取分数线方可报名参加考试。被对应本科专业录取的新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第十九条 英语、商务英语专业要求:只招收英语水平较高的考生;日语、俄语专业要求:起点专业,外语不限。
第二十条 音乐专业学生按乐器种类录取2023年石家庄经济学院研究生院录取分数线,包括:二胡、古筝、琵琶、小提琴、民族打击乐器(排鼓、堂鼓等)、竹笛、手风琴、萨克斯、大提琴、低音提琴(低音)、扬琴、唢呐、中阮、笙、钢琴。
第二十一条 舞蹈专业报考要求:男生身高1.75米以上,女生身高1.62米以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语言为英语。
第二十三条 录取工作完成后,录取结果将及时在石家庄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网站“招生宣传栏”公布,具体查询网址为:
第二十四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状况进行审查,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入学要求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费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费〔2018〕93号)执行。各专业学费标准具体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注:机器人工程专业学费待定,以省发改委批准的标准为准。制药工程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培养模式为“3+1”,前三年在本校学习,学费待定,以省发改委批准的标准为准。第四年出国留学,学费按国外标准执行,学校不收取费用,如学生未能出国留学,第四年学费按4900元/生收取。音乐学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培养模式为“4+0”,四年均在本校学习,学费按35000元/生·年收取。)
第二十六条 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普通学生住宿费为每生每年500元人民币或者800元人民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生住宿费为每生每年800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学校落实国家有关资助政策,设立资助绿色通道、立案办卡、国家奖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凡符合国家规定的学生,经个人申请、民主评议、统一评审的评定程序,均可享受相应的资助政策。在评定各级各类奖学金时,公费师范生与普通学生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