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美劳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基本信息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标准代码:14629。
第四条 学校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四川省教育厅、凉山州人民政府。
第五条 学校性质和类型: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教育层次与制度:三年制专科。
第七条 学校地址为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安宁镇元鼎路1号。邮政编码:。
第八条 毕业证书:学生修完学校规定的课程、学分,符合《西昌市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条例》的要求后,学校发给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监督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小组和招生督导工作小组。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学校全面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项。招生督导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督导,并接受考生、社会、新闻媒体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章 入学规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按照“专业优先录取”的原则2023年合肥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录取分数线,按照报名分数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方式:网上远程录取由教育部批准招生计划的省、市教育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档案转制比例:考生档案转制比例按照国家或拟招收考生的省、市教育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如考生所报考专业不能全部满足,且考生愿意接受专业调整的,则按照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调整至其他尚未招满的专业;如考生拒绝接受专业调整,则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凡符合各省市加分政策规定的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按同等学力录取;对按政策获得加分的考生,按加分后分数线高低顺序录取。
(1)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我校采用学业成绩与专业成绩双通过标准,录取考生按专业总成绩排序,专业总成绩相同时按学业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学业考试总成绩相同时按汉语成绩、外语成绩依次比较。
(二)普通专业录取:若备案分数相同,则文科按语文、文科、数学、英语的顺序比较,优先考虑分数高者。即若备案分数相同,则先比较语文分数,优先考虑分数高者;若语文分数仍相同,则再比较文科分数,优先考虑分数高者;以此类推。理科按数学、综合理科、语文、英语的顺序比较,优先考虑分数高者。即若备案分数相同,则先比较数学分数,优先考虑分数高者;若数学分数仍相同,则再比较综合理科分数,优先考虑分数高者;以此类推。
第十六条 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我校对各专业考生应考的外语水平不作限制,但新生入学时均以英语为授课语言。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公布:录取结果在教育部批准招生计划的省、市教育考试机构、四川省内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和学校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十九条 我校录取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教厅函[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残疾人考生,如生活能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考试成绩符合录取标准,可正常录取。如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自理或不能完成学业,学校不予录取。
招生专业考生身体素质具体要求参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中的身体健康要求。
第二十条 根据川教[2010]26号文件规定,患有下列疾病的,视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肝硬化、慢性肝炎、肝功能异常(肝炎病原体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此类人员报考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专业应慎重。
第六章 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身份证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到校报到。逾期不报到(超过报到时间7个自然日以上)且未到学校办理正常请假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招生政策、录取标准、体检标准等进行全面审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或单位,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七章 学生资助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2023年合肥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录取分数线,确保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建立包括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校级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政策性学费减免等学生资助制度。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学生学费、住宿费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政策执行。服务费、中介费按照规定项目收取,坚持学生自愿、非盈利的原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发布后,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