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录取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江西中医学院
英语翻译:ne,
学校代码:13775。
第三条 学校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培养层次:大专,学制3年。
第四条 学校设有中医学、中医骨伤科、针灸推拿、康复治疗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医学美容技术、中医保健、护理、助产、智慧健康服务与管理、药学、中药学、药物制剂技术、中药制造、中药材种植与加工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16个专业。
第五条 学校地址:学校目前有2个校区。
【文昌大道校区】江西省抚州市文昌大道2766号
【赣东大道校区】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1111号。
第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满意成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江西中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招生工作,全面负责和协调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研究制定招生相关工作规划和方针,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学校招生实习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招生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和实习就业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2023年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录取分数线,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纪检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在年度招生计划中,学校以社会发展需求、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生源、就业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生源计划。对就业率较低的专业,学校隔年招生或暂停招生。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面向全国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招生原则
第十二条 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办督导”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加分、减分政策,以各省(市、自治区)排名、备案分数作为录取、安排专业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研究生招生录取不设往届考生和应届考生差别,享受同等待遇。助产学专业只招收女生。
第十四条:已录取的考生,学校将按照分数优先、专业偏好择优录取,如所填专业偏好不能全部满足,同意调整专业,将调整至未满专业;不同意调整专业或计划已满,将自动退学。
第十五条 分数相同考生报名排序原则上以各省(市、自治区)文件为准。部分省(市、自治区)无相关文件的,文科考生按语文(不含加分)、数学、外语成绩排序,理科考生按数学(不含加分)、语文、外语成绩排序。
第十六条 本校目前仅提供英语教学,报考该校的非英语母语考生原则上应具有一定的英语基础。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就业体检项目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招生就业权益的通知》执行。体检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要求的,学校负责将考生调至其他合适专业。考生拒绝调转的,学校不予录取。
第五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到校,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当向学校申请休假。未申请休假或者逾期申请休假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除外;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一经查实2023年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录取分数线,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属地原则,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在公布招生计划时同时公布。学费:3915元/年,学生宿舍住宿费400-1000元/年。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建立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时,可通过学校设立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学后,学校将核实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给予资助。
对高校学生入伍服义务兵役或者被招收为士官的,入伍时一次性补偿其在校期间所缴纳的学费或者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对自愿复学或者退伍后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和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江西中医学院招生实习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政策、规章即行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考生对录取结果存在疑问的,可以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