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 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1份(加盖企业公章)。
3. 原注册证书。
注意,注册证书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任何一个有改动,或者在注册证书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有错误,需要提供相应的修改证明,这个证明需要是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原证书错误声明和修改后的证书。
申请延续注册的流程如下:
1. 由申请人本人或聘用单位打印领取《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 申请人或聘用单位将《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按规定格式填写,贴好照片,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3. 申请人或聘用单位准备好相应申报材料(见上)。
4. 登录中国建造师网点击“个人版登录”进入“一级建造师注册个人版”进行网上申报操作。
5. 网上提交成功后,将申报材料交至省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受理。
在受理期限内未予受理的,将通过原渠道予以答复。受理后,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各地存在差异,建议咨询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
申请人的申请表、注册证书及印章等材料应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不得采用当面递交的方式。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3年之后需要申请延续注册。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真实、齐全(包括申请表和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使用中文,申请人外文证明材料应同时附具有国际标准公证翻译公司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在申请延续注册时,有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不实的申请的;受刑事处罚的;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等,依法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因所在企业破产,项目被注销,或因企业改制、资质原因等情况消失所导致的注册建造师无法在项目上执业的。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相关规定变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聘用企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咨询相关专业人士获取更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