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制度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该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法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总监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取代,并筹建过渡期”。人事部、建设部根据国务院上述要求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施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颁布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建造师级别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中文分别译为: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推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二级建造师报考专业,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施行,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考试。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推行全省统一大纲,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建设部负责制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培训工作根据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出席的原则进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三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出席3个课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应试课目为合格。符合条件出席1各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或2个课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应试课目为合格。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二级建造师报考专业,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一级或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届满前,要代办再度注册手续。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全省通用,二级注册建造师在省内有效。